《南通市深入推進“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于近日印發,根據方案,將對針對排查認定的“散亂污”企業,各地應按照“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升級改造”進行細化分類處置。詳情如下: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深入開展“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深入開展“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3日
南通市深入推進“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為鞏固提升2017年10月以來“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成果,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江蘇省貫徹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及大氣污染問題專項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通委發〔2018〕21號)、《南通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署,深入開展“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堅持鐵腕治污、精準治污,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加快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綠色發展。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低端制造業,為新興產業發展騰出空間,努力構建現代產業體系。
(二)堅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手續不全、治理無望的企業,堅決依法關停取締。
(三)堅持以人為本。以改善生態環境為核心,著力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環境污染問題,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日常生活秩序。
(四)堅持疏堵結合。尊重歷史、分類指導、因地制宜,以治污為核心,壓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規范發展,堅決禁止“一刀切”,對違法企業堅決“切一刀”。
三、界定標準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散亂污”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一是屬于國家、省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且不具備優化提升條件和能力的;二是未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不能滿足要求,環境污染嚴重、安全隱患突出的;三是不符合產業政策或區域產業規劃,且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有污染防治設施但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
(二)行業范圍。本次整治包含但不限于下述行業:化工(含農藥、染料、涂料、油墨、有機溶劑等)、鋼絲繩、紡織印染、橡膠、電鍍、制革、塑料造粒、釀造、造紙、磚瓦窯、鑄造、船舶修造、水泥粉磨站、鉛酸電池、煉鐵、碳素、印刷、家具、陶瓷、汽修、涂裝(含噴漆、噴塑、酸洗)、五金加工、木材石材加工、廢品回收、洗滌、混凝土攪拌、內河碼頭、畜禽養殖等行業。
四、工作措施
針對排查認定的“散亂污”企業,各地應按照“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升級改造”進行細化分類處置。
(一)關停取締一批
1.使用淘汰類設備的“散亂污”企業。依法關停使用淘汰設備又不具備優化提升能力的企業。
2.審批手續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散亂污”企業。依法關停取締無相關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且無法補辦的“散亂污”企業;對不符合產業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在工業聚集區且環境、安全問題嚴重的“散亂污”企業,應依法關停。
3.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散亂污”企業。依法全面關停利用既有違法建設、違法用地或違規出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散亂污”企業。重點拆除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項目,重點清理整治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違法用地行為。
4.違法排污的“散亂污”企業。全面依法關停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廢氣無組織排放、廢水直排、揮發性有機物等各類污染物不達標排放等)且無法限期整改到位的企業。優先整治位于河道兩岸日常經營引發水體黑臭、群眾舉報頻繁的涉水企業,以及鄰近居民集中居住區、廢氣擾民問題嚴重的涉氣企業。
5.存在安全隱患的“散亂污”企業。全面依法關停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應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且無法限期整改到位的企業。
(二)整合搬遷一批
對符合產業政策和安全生產條件,污染物能夠達標排放,現址不符合當地產業規劃、用地和建設要求的“散亂污”企業,企業制定搬遷計劃,2019年底前明確搬遷去向并啟動項目搬遷。
(三)升級改造一批
對污染防治設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生產設備落后和相關手續不齊全,但不屬于上述關停、搬遷情形,具備升級改造條件的企業,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安全隱患依然突出的,堅決予以依法關停。
五、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階段(2019年6月30日前)
各地向社會發布“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通告,公布舉報電話,并制定“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的原則,對2018年“散亂污”企業整治情況全面進行回頭看,堅決防止已完成整治的“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和虛假整改,未依法依規整改到位的一并納入本年度整治。同時,結合無證無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安全生產等整治工作,徹底摸清行政區域內違法違規“散亂污”企業,摸透相關單位的就業人數、占地面積、排污總量等基本信息,逐一登記備案,逐級審核把關,全面實行清單制、臺賬式管理。對照整治原則進行分類,確定轄區“散亂污”企業清理(關停取締)類、搬遷(整合搬遷)類、整頓(升級改造)類清單。各地對排查名單進行審核把關,嚴格執行界定標準,確保應排盡排,不留死角,并于6月28日前將《南通市“散亂污”企業排查情況匯總表》(附件1)加蓋公章后報送市整治指揮部辦公室。聯系人:楊新雨。
(二)清理整改階段(2019年7月1日~11月30日)
各地根據“散亂污”企業實際情況,分類處置,一廠一策,有序組織實施,全面落實整改要求。嚴格整治驗收標準,實行管理臺賬動態更新,對完成整治任務的,定期組織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政策和行業標準、整治要求組織驗收,及時銷號。實行網格化管理,加強日常巡查,嚴防列入清理類名單的企業恢復生產。各地留存整治過程中的紙質、影像等證明材料,建立管理檔案臺賬,每月25日前填寫《南通市“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情況進展表》(附件2)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市整治指揮部辦公室。各級生態環境、工信部門加強技術指導,對重點、難點問題安排專人負責,切實提升污染整治質量。各地“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情況納入市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對弄虛作假、錯報漏報、未按期完成整治的予以扣分。
(三)總結評估階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對“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總結好的做法,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整治工作總結和《南通市“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情況匯總表》(附件3)加蓋公章后,于2019年12月15日前報送市整治指揮部辦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散亂污”企業整治指揮部,由主要領導任指揮長,分管領導任副指揮長,成員單位為市發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人社局等部門和南通供電公司。市整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掌握和定期通報總體進度,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地要落實屬地管理原則,全面負責轄區范圍內“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加強排查清單審核,完善整治驗收流程,強化監督檢查和考核問責,落實“散亂污”整治工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確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牽頭推進摸底排查和企業升級改造工作,工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企業關停取締和整改搬遷工作,發改、公安、自然資源、建設、城管、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人社、供電等部門按照文件要求在各自工作職責范圍內(附件4)做好相關工作。
(二)明確整改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認定標準,排查摸底工作做到不留尾巴、不留隱患,對排查出的單位或企業信息要詳細,分類要合規合理,治理措施要可行,確保整治到位。列入清理類的企業,應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依法注銷相關生產許可,不留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列入整頓類的企業,要給予合理的過渡期,督促企業采取限產等綜合措施,確保在整改期間污染物達標排放;積極扶持引導,按清潔生產要求對生產工藝過程及污染治理設施實施全面提升改造,以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消除安全隱患為重點,確保污染物排放達標和生產安全;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予以關停取締。列入搬遷類的企業,現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在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基礎上,給予合理過渡期,引導搬遷至工業園區(集中區)并實施升級改造。
(三)加強服務指導。各地要疏堵結合,扶治并舉,積極探索,為愿意“搬”“轉”的企業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同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積極的財政政策,采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等多種措施破解企業污染治理、項目搬遷資金瓶頸,支持“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全面、系統推進職工再就業,加強政策扶持,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培訓、崗位推薦、創業培訓等工作,幫扶職工多渠道實現再就業。
(四)大力宣傳發動。各地要通過當地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公布本地區“散亂污”企業舉報電話(原則上每周至少1次),鼓勵群眾舉報“散亂污”企業,切實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環境問題,大限度贏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升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加大問題曝光力度,定期公開“散亂污”企業整治典型案例,威懾不法排污企業,形成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的高壓態勢。加強正面引導輿論,鼓勵企業實施轉型升級,樹立先進典型,營造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嚴格整治標準。各地要分類施策,標本兼治,堅決做到“取締要堅決、搬遷有去處、整改有標準”,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對于清理類企業,對照“兩斷三清”標準,確認是否存在恢復生產的條件,是否存在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在按照相關要求關停取締后,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簽字確認。對于整頓類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完善相關手續和環境保護措施,完成整改、恢復生產的同時,報屬地政府(管委會)、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對于搬遷類企業,應制定搬遷計劃,明確搬遷地點,經相關地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同志簽字確認,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方可開工建設。凡被發現達不到整治要求的,本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