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观看_精品国产欧美一区二区_波多野结衣乱码中文字幕_最新无码国产在线视频2021

正在閱讀:《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聽取意見
資訊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聽取意見

2019-10-15 09:05:01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關鍵詞:飲用水安全污水處理黑臭水體閱讀量:15387

導讀: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聽取意見。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渠道、濕地、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聽取意見。詳情如下: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聽取意見的公告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擬于11月下旬進行再次審議。現將條例(草案)及說明全文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19年11月10日前反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人:田濟民
 
  聯系電話:0471-6600643、6600641(傳真)
 
  電子郵箱地址:523269327@qq.com
 
  通訊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東路3號
 
  郵政編碼:010020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9年10月14日
 
  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渠道、濕地、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分區管控,建立完善水環境準入清單制度。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要求,制定實施差別化區域環境準入政策,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產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超采區內不予審批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
 
  第六條 自治區建立河長湖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
 
  河長湖長應當加強流域整體治理和河岸共同管理,分級分段做好巡河、管河、護河、治河等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水污染防治相關制度。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對水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推進水污染防治產業發展。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信息化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公開制度,完善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監督機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黑臭水體治理、飲水安全狀況和企業環境信用等信息。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是水污染治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并實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依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承擔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水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違反規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開展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修復、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營、水污染防治技術評估等業務。接受委托的第三方進行水污染防治,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
 
  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并對修復效果的可持續性負責。
 
  第二章 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工業布局,推動產業集中、集約、集聚發展,科學規劃建設工業園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園區,實現水資源分類循環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
 
  第十四條 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管網,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正常運行。工業園區外排廢水未穩定達標的,不得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
 
  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排放的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未達到工業園區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的,不得排入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工業園區廢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體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入河排污口下游設置控制斷面,加強水質監測。斷面水質未穩定達標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
 
  第十六條 石化、化工、冶煉等排污單位,應當對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不得直接向外環境排放。
 
  第十七條含重金屬的排污單位,應當落實重金屬安全防控措施,根據廢水所含重金屬的種類和數量進行分類處理,實現含重金屬污泥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第三章 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雨污分流、泥水并重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再生水利用等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
 
  第十九條 新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泥處置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已建成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進行污泥處置、再生水回用設施改造。未配套建設污泥處置設施或者不具備污泥處置能力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進行污泥處置。
 
  第二十條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所產生污泥的貯存、運輸、處理、處置全過程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處理處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進行記錄,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二)提高自身管網等設施的建設質量和維護管理水平,增設溢流調蓄設施,減少溢流污染;
 
  (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污水處理單位進行出水深度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提高污水收集率、污水處理負荷率和再生水回用率。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公共再生水設施,逐步擴大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鼓勵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后循環使用,發展工業再生水用戶,擴大農業再生水灌溉范圍的技術研究和應用。
 
  再生水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再生水。再生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并對再生水水質負責。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具備使用條件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和印染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嚴格控制其新增取水許可。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基礎設施、居住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有效收集和利用雨水。
 
  老舊城區以及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尚未實現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進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預處理:
 
  (一)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二)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三)含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
 
  (四)含重金屬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廢水;
 
  (五)超過或者不能穩定達到規定標準需要預處理的其他污水、廢水。
 
  第二十六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并對出水水質負責。
 
  因設施檢修、維護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保證檢修期和突發事故狀態下污水達標排放,并向社會公告。
 
  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突發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確定整治目標、責任主體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對黑臭水體進行治理。
 
  對已有的納污坑塘,有明確責任主體的,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監督其限期治理。沒有明確責任主體的,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治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統、河道等外環境排放污水。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
 
  第四章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需膜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適當減少用水量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促進生態農業發展。
 
  第三十條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限制使用其他農藥和化肥;重點保護區域外,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污染防治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農藥、化肥的區域。
 
  過期失效農藥、農藥容器以及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牧區不同區位條件、人口集聚程度、污水產生規模等,科學確定蘇木鄉鎮、嘎查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嘎查村延伸覆蓋。
 
  實施蘇木鄉鎮、嘎查村廁所改造,統籌推進蘇木鄉鎮、嘎查村生活污水治理。農村牧區黑臭水體治理納入河長湖長制,實行常態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牧區生活垃圾集中堆存點應當合理規劃建設防流失、防揚散、防滲漏堆存場,推廣生活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鎮轉用、縣處理”模式,推動農村牧區環境連片治理。不得將垃圾堆存于泄洪溝、溝渠、干涸河道,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依法關閉或者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實施雨污分流和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
 
  養殖專業戶應當建設防雨、防滲漏、防外溢的糞便污水收集貯存設施,采用堆肥處理等措施實現糞便污水綜合利用。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遵循不降低水環境質量的原則,合理規劃、開發和利用水產資源,科學劃定水產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推廣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污染水環境。
 
  第五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重點河段低生態流量、重點湖泊低生態水位。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統籌建設水環境監測網,統一規劃設置地表水水質監測斷面、地下水監測點位,實現重要斷面水質實時監測。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與周邊省區跨界水質斷面的監測,定期通報監測數據,共享監測信息,開展聯合執法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水資源利用規劃或者調配水資源,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考慮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利用,合理安排生態環境、工業、農業用水。
 
  跨流域調配水資源的,應當統籌兼顧水資源利用、水生態環境和水污染防治的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山水林田湖草進行系統治理,加大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將水體生態修復納入流域綜合整治規劃,維護流域水生態功能,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按照湖庫內水生生物生長周期,實施生態保護性捕撈,保證生物鏈平衡,維護水生態環境。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實施河岸共治,岸上監管與岸下治理同步進行,定期開展水環境達標狀況評估。未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四十條 地市、旗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蘇木鄉鎮、嘎查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旗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其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除飲用水水源功能發生變化、水質水量不能滿足飲用水要求、飲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經劃定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牧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治理和水質監測,支持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推進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牧區延伸。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者準保護區的,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影響進行專題評價,并納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第七章 水污染事故預防與處置
 
  第四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主體、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水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水環境安全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四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貯存、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水污染事故應急設施。
 
  第四十五條 流域上下游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防聯治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跨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發生水污染事故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事故情況、主要污染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時通報下游人民政府,接到通報的下游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六條 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突發水污染事故調查,評估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調查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承擔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以及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初期雨水收集的石化、化工、冶煉等排污單位,未對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直接向外環境排放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含重金屬的排污單位,未落實重金屬安全防控措施對廢水進行分類處理或者對含重金屬污泥進行處置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廢棄物的;
 
  (二)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統、河道等外環境排放污水的;
 
  (三)餐飲業經營者未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的。
 
  第五十一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生突發情況未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內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
 
  (二)未按照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處置過期失效農藥、農藥容器以及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的。
 
  第五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貯存、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配備水污染事故應急設施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水污染防治條例的必要性
 
  制定水污染防治條例,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既是改善環境民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當務之急。要保持攻堅力度和勢頭,堅決治理“散亂污”企業,繼續推進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加快城鎮、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深入推進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自治區歷來十分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水環境保護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水污染防治工作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水環境保護的形勢還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河湖長制責任落實不到位,規劃編制和執行不嚴不實,點源污染治理沒有完全到位,面源污染治理欠賬較多,城鎮及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問題較為突出,飲用水水源地劃定、監管不規范,水污染防治監管監測能力薄弱,水質斷面考核辦法不合理等。特別是近年來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污染防治理念等都有了很大變化,為了應對水污染防治面臨的新挑戰、新要求、新目標,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高質量發展理念,制定水污染防治條例十分必要。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條例(草案)》明確水環境保護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確保規劃落地實施。明確自治區建立河長湖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機制以及河湖長的職責。
 
  (二)《條例(草案)》規定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信息化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公開制度,用智能設備代替人力從事監測監管活動。
 
  (三) 強化重點領域污染防治。在工業污染防治方面,強化了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的監管。在城市污水防治方面,提高污水收集率、污水處理負荷率和再生水回用率。在農村牧區水污染防治方面,針對我區較為普遍的畜禽養殖污染等農村牧區水污染防治問題,強化了對畜禽養殖活動的監管,解決因畜禽養殖造成的水體污染問題。
 
  原標題: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聽取意見的公告
我要評論
評論
文明上網,理性發言。(您還可以輸入200個字符)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

    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站注明“來源:環保在線”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環保在線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環保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站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本站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環保在線)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其他媒體、平臺或個人從本站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環保在線”,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

    鑒于本站稿件來源廣泛、數量較多,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與本站聯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聯系電話:0571-87759680;郵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錯過行業資訊?

    訂閱 環保在線APP

    一鍵篩選來訂閱

    信息更豐富

    推薦產品/PRODUCT 更多
    環保商城:

    氣浮機曝氣機COD測定儀TOC分析儀污水提升器帶式壓濾機格柵除污機污泥泵潛水攪拌機污泥濃縮機污泥攪拌機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高壓清洗機油煙凈化器板框壓濾機無軸螺旋輸送機氣體分析儀煙塵檢測儀油霧凈化器超聲波清洗機泳池水處理設備

    我要投稿
    • 投稿請發送郵件至:(郵件標題請備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聯系電話0571-87759680
    環保行業“互聯網+”服務平臺
    環保在線APP

    功能豐富 實時交流

    環保在線小程序

    訂閱獲取更多服務

    微信公眾號

    關注我們

    抖音

    環保在線網

    抖音號:hbzhan

    打開抖音 搜索頁掃一掃

    視頻號

    環保在線

    公眾號:環保在線

    打開微信掃碼關注視頻號

    快手

    環保在線

    快手ID:2537047074

    打開快手 掃一掃關注
    意見反饋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
    主站蜘蛛池模板: 英吉沙县| 柳州市| 仁怀市| 荆门市| 宁都县| 安龙县| 襄城县| 宜都市| 邓州市| 永泰县| 山东| 永登县| 丹阳市| 乐亭县| 沾益县| 双江| 宿迁市| 万宁市| 类乌齐县| 定襄县| 永泰县| 稷山县| 铜川市| 阜新| 房产| 潜山县| 三穗县| 竹山县| 铁力市| 长垣县| 杭州市| 名山县| 桂平市| 长乐市| 安多县| 罗田县| 怀仁县| 讷河市| 龙南县| 醴陵市| 子长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