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首次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填補了目前黑龍江省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
《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標準》近日已經實施,適用于規模小于500立方米/日(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標準》規定,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其它廢水。
《標準》要求,應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污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規劃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應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標準》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不排入水體,有明確回用對象進行回用的,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其中,回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標準》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應設置排污口標志。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詳情如下:
前 言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于2019年8月27日發布。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黑龍江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姜兵、李廣來、徐紅、白瑩、張艷波、王銳、牟禮祺、任伊濱、耿峰、孫準天、趙文茹。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引 言
為控制農村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
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黑龍江省農村實際,制定本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5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GB 18918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924 COD光度法快速測定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其它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運的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3.4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3.5 直接排放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或未明確的自然水體的行為。
3.6 間接排放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自然水體的行為。
4 一般要求
4.1 應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污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規劃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4.2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GB/T 31962的要求。
4.3 出水流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的,自然濕地等出水應滿足受納水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時限要求
5.1.1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應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5.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處理能力在500m3/d(不含)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應按表1規定執行。
5.2 水污染物排放分級與限值
5.2.1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將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5.2.2 各級標準的排放限值和控制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
5.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3.1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地表水Ⅱ、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應執行一級標準。
5.3.2 出水間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地表水Ⅱ、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應執行二級標準。
5.3.3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規模在500m3/d(不含)~3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應執行二級標準;規模小于30m3/d(含)的處理設施應執行三級標準。
5.3.4 出水間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應執行三級標準。
5.3.5 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的處理設施應執行三級標準,如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水體的,還應執行氨氮濃度限值。
5.3.6 對于重要斷面匯水區、重要水系源頭和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水環境功能重要區域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地區,當地政府可根據水環境保護實際需求,應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

5.4 其他規定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不排入水體,有明確回用對象進行回用的,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其中,回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回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5084規定;回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11607規定;回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T 18921規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黑龍江省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
6 監測要求
6.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應設置排污口標志。
6.2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6.3 本標準各項目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2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實施。
7.2 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黑龍江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應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