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協作監管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加強城際信息共享和協作監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的排放、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省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全省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簡稱各市政府)應明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市主管部門)。
第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相關工作,及時與相關城市主管部門進行對接和信息共享。各地級以上市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 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前,建筑廢棄物排放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或水運中轉設施經營單位(以下簡稱排放單位)應填寫《廣東省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詳見附件),經消納場所(包括消納場、綜合利用設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圍填海工程、回填項目等)經營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向地級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門進行跨區域排放建筑廢棄物登記。具體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第七條 從事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的運輸單位應當向途經城市主管部門備案。運輸企業、運輸車輛(船舶)及駕駛員(船員)應嚴格執行途經城市的陸路或水路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及城市管理規定,不得沿途撒漏、偷排亂倒。
第八條 對于建筑廢棄物通過陸路運輸跨區域處置的,地級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門按照市域范圍分別監管。建筑廢棄物通過水路運輸跨區域處置的,地級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門應向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抄送排放清單,由排放地水路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跟蹤監管運輸船舶至接收地裝卸點,地級以上市接收地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域范圍內的監管。
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實施轉運聯單制度,運輸車輛(船舶)需持有每車次(航次)的建筑廢棄物運輸單證。地級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門需定期對建筑廢棄物運輸單證實施檢查或抽查。
建有建筑廢棄物監管信息系統的城市,可通過信息推送、數據共享等方式加強城市間的協作監管,具體方式由地級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九條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及管轄范圍,加強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違法行為的查處和執法。各相關部門發現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偷排亂倒行為的,除依法查處外,應及時通報地級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門,由地級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排放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條 公眾可以通過省政府、各市政府統一設立的舉報熱線對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和投訴。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廣東省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登記表》
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部分城市開發建設量巨大,每年產生大量的土方。在生態修復、土地平整、填海、工程回填等方面有巨大的土方需求,且市場已有自發實施跨區域土方平衡處置的現象。以中山翠亨新區為例,為配合中山翠亨新區工程建設,同時解決深圳工程棄土處置問題,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與中山翠亨新區管委會于2016年11月簽訂了《中山翠亨新區馬鞍島土方堆填處置項目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同意將深圳市的工程棄土運輸至中山翠亨新區馬鞍島進行堆填處置,每年不少于3000萬立方米,實現兩地優勢互補的雙贏局面。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于2016年制定《廣東省建筑廢棄物處理條例(草案送審稿)》,省人大已列為預備審證項目,該草案第十六條要求,運往其他城市處置建筑廢棄物的單位應提供接收地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證明等材料。雖然土方跨區域平衡處置有利于解決城際土方供需矛盾,但由于省條例尚未正式出臺,跨區域土方平衡處置缺乏法律依據。同時由于相關城市審批部門和程序仍不明確,不能受理審批跨區域土方平衡處置的申請。
雖然我省部分城市已建立建筑廢棄物排放核準機制或智慧監管系統,但由于相關城市尚未共享處置場所信息,未建立土方跨區域平衡處置協作機制,往往監管工作僅局限于市內,實際上跟蹤不到跨區域平衡處置的土方去向,無法達到省固體廢物管理專項工作關于“實現每一噸固體廢物都有處置場所可去、有處理痕跡可追查”的要求。由于省內各城市均未共享市內正規建筑廢棄物處置場所,跨區域陸路運輸與處置的協作監管力度不足,泥頭車偷排亂倒難以杜絕,社會影響較大。
因此,制定《暫行辦法》,是促進市場自發實施土方跨區域平衡處置規范運作的客觀要求,是增進省內各城市城際協作監管和信息共享的工作需要,也是落實中央環保督查以及省固體廢物管理專項工作要求的具體措施。
按照工作安排,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廣東省建筑廢棄物管理工作情況開展廣泛調研,聽取地方意見,并參照有關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制定了《暫行辦法》。
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5.《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6.《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三、文件制定注重把握的幾個方面
(一)明確報批程序,規范跨區域排放管理。為規范土方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暫行辦法》要求,在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前,排放單位須應填寫《廣東省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經消納場所(包括消納場、綜合利用設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圍填海工程、回填項目等)經營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向地級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門進行跨區域排放建筑廢棄物登記。
(二)堅持屬地管理,部門協作監管。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簡稱各市政府)應明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市主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相關工作,及時與相關城市主管部門進行對接和信息共享。各地級以上市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建立聯絡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建立政務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平臺。為打破信息壁壘,充分發揮政府部門聯合監管的合力,《暫行辦法》規定省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兩地主管部門要實現工作對接和信息共享,實現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即時共享。
(四)建立公眾投訴機制,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為促進排放單位、運輸單位和建筑廢棄物消納場所管理單位等加強管理,規范運作,《暫行辦法》建立了公眾投訴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
(五)鼓勵建立信息系統,實現全過程智慧監管。鼓勵各市政府建立建筑廢棄物智慧監管系統,通過信息推送、數據共享等信息化手段,實現實時全流程監管,加強城市間的協作監管。
四、文件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11條,條文精簡,但內容全面,基本覆蓋建筑廢棄物跨區域平衡處置協作監管主要內容,各部分內容按照一定的邏輯層次相應集中,以條文順序排列。主要內容包括:編制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省市分工、各市分工、信息共享、跨區域排放管理、運輸要求、協作監管、違法查處、投訴機制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