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參照《宿遷市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 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區生活垃圾從垃圾轉運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含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到指定收集場所的費用)。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用于城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條 城區范圍:東至國道343(含開發區機械產業園區、陸臺小區汴水花郡),西至寧宿徐高速(含周李天和嘉苑),南至蓮荷路(含翡翠莊園),北至黃河路的合圍區。城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本辦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管部門是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單位征收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工作;
(三)制定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計劃;
(四)其他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 城管部門要加強與經濟開發區、常泗工業園區、街道辦及相關部門聯系,按照各司其職、密切協作、方便高效的原則,建立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協作機制,協同做好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參加城鎮職工社保在職人數;
(二)賓館、招待所行業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登記的床位數;
(三)商場、超市、餐飲、桑拿(浴室)、歌舞廳、美容美發、網吧等相關餐飲娛樂行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核準的經營場所面積;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條 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八條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以政府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監管代征,青陽、重崗、大樓街道兜底的方式進行,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城管部門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征,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代收單位手續費在垃圾處理費中提取。
(一)對使用自來水的住戶,由城市供水企業在住戶繳納水費時代征;
(二)貨運車輛、客運車輛及城區河道內可停泊船只由交通部門按本辦法附件所列標準代征;
(三)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不含建筑施工企業)、已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由稅務部門在其申報繳納稅款或辦理減免稅時代征;
(四)對建筑施工企業由住建部門在其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代征。對未辦理(或不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由稅務部門在其開具稅收發票時代征。
(五)各級各類學校、各類醫療單位、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經營者、未納入自來水收費系統的住戶、部分行業等,可以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征;
(六)對其他未包含的單位和個人,由城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方式,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分別執行以下標準:
(一)住戶按戶計價定額收取,對城區范圍內的居民住戶(含暫住戶),按照每戶每月4元征收;
(二)對城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駐洪單位、各類企業,不含建筑施工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由征收部門按該單位參加社保在職人數計價定額征收,按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向單位征收(其中醫療單位應按本辦法附件所列醫療單位床位標準一項來征收);
(三)對寄宿制學校,按寄宿制學生數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向學校征收;
(四)對建筑施工企業,按現場實際人數每人每月2元標準向建筑施工企業征收;
(五)城區市場、商場、賓館、餐飲娛樂等行業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本辦法附件所列標準計征;
(六)對停靠在城區河道的船只,按以下標準繳納垃圾處理費:100噸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噸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第十條 以下情形免征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總工會認定的困難職工;
(二)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
(三)退役軍人管理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
(四)各級社會福利機構。
第十一條 對連續三個月用水量合計在3噸以下的城區住戶,免征該三個月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縣財政專戶或金庫,統籌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繳、欠繳、漏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情節嚴重的,可納入單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評價體系中。
第十四條 城管部門對違反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有關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責令停止違反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的
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或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 城管部門要建立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定期統計和報告制度。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城管部門等單位應當對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隨意減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城區范圍以外各鄉鎮(街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泗洪縣城區各行業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