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印發《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修訂)》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修訂)》的通知
川環函〔2020〕12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修訂)》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20年3月5日
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
(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加快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鼓勵更多的城市達標,結合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對轄區環境空氣質量負責,積極實施減少工業污染物排放、抑制城市揚塵、壓減煤炭消費總量、治理機動車船污染、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等大氣污染防治五大工程,全面完成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總量減排任務,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第三條 省對各市(州)人民政府環境空氣質量目標任務和同比改善情況進行考核。其中:環境空氣質量目標任務分為基本目標任務和奮斗目標任務。考核分為兩部分:
(一)對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考核,視任務完成情況給予激勵或約束;
(二)對各市(州)當年達標天數率、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與上年同比變化情況進行考核,視改善情況給予激勵。
第四條 省級設立環境空氣質量激勵資金,其中: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占比70%,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占比30%。
第五條 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采取“等額預分、次年清算、據實考核、分檔扣收、等額扣罰”方式處理。
(一)每年初,省財政將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等額預分配到各市(州)。
(二)次年初,由生態環境廳對各市(州)上年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已達標市(州),在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波動范圍內的全額獎勵預分配部分;超出波動范圍且變差的,扣收激勵資金預分配部分的40%。
未達標市(州),對完成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奮斗目標任務的市(州),獎勵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預分配部分;對完成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基本目標任務但未完成奮斗目標任務的市(州),按未完成奮斗目標任務的比例扣收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預分配部分,并按照扣收額等額扣罰地方財力;對未完成環境空氣質量年度基本目標任務的市(州),扣收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預分配部分,并按照扣收額等額扣罰地方財力。
(三)扣收、扣罰資金繼續統籌用于環境空氣質量激勵。
第六條 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按照“等額預分、次年清算,據實考核”方式處理。對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勵;對于環境空氣質量沒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勵。
(一)每年初,省財政將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等額預分配到各市(州)。
(二)次年由生態環境廳、財政廳根據考核情況計算確定各市(州)應得上年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
(三)對于環境空氣質量沒有改善的市(州),預分配的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資金全部收回,用于激勵環境空氣質量有改善的市(州)。
第七條 生態環境廳會同財政廳在次年根據對各市(州)上年度環境空氣質量的考核結果,計算確定需要扣收的激勵資金和等額扣罰額度,報經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財政廳與市(州)財政局進行結算。
第八條 環境空氣質量激勵資金用于各市(州)及其所屬縣(市、區,含擴權縣、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和環保能力建設等,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及人員、日常公用經費等支出。各市(州)人民政府應在激勵資金下達兩個月內制定激勵資金使用方案,并報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備案。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對激勵資金使用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九條 空氣質量考核目標任務和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的監測評價,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規定的年平均濃度限值執行。
第十條 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各市(州)環境空氣質量目標任務考核完成情況和環境空氣質量變化情況進行監測,并分別按月、按年將監測數據結果通報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考核因素、激勵資金規模等可視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激勵約束考核辦法》(川環函〔2016〕22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