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農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農用地土壤環境監督管理職責,加強跨部門監督管理聯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與質量監測、土壤污染預防 與生態環境、類別劃分、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和第三方專業機構等的監督管理,適用本 實施細則。
第二章 預防與保護
第三條 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執法,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 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對周邊農 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第四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以下農業面源污染預防 的措施:
(一) 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識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 服務;
(二) 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 制農藥、獸藥、化肥等的使用量;
(三) 排查糾正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經許可的 農業投入品以及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的行為;
(四) 鼓勵農業生產者采取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秸稈還田、農膜減量與回收利 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
(五) 督促農村土地流轉受讓方切實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 用農藥等掠奪式生產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
(六) 指導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防止畜禽養殖活動對農用地土壤環境造成 污染;
(七) 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儲運和綜合利用網絡。
第五條 市、縣級水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對農 田灌溉用水水質的定期監測和監督檢查,防止污水灌溉行為,并將監測數據及時上傳 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縣級人民政府對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應當及時調整種 植結構。
第三章 調查與監測
第六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定期普查工作中發現的存在污染問題的農用地地塊,市、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林業等主管部門開展土壤污染 狀況詳查。
第七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依法對下列可能受到污染的農用地地塊開展重點監測:
(一) 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
(二) 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
(三) 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四) 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 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的;
(六)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的,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對相關地塊進行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向當地縣級 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第八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做好調查、監測數據的匯總、分析和管理工作,并將相關數據及時上傳韶關市土壤 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四章 分類管理
第九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農用地和農產品調查、監測的相關數據進行農用地土壤 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和現場勘界,并在對類別劃分結果進行書面審查和必要的現場核實 后及時上傳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的基本工作流程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的分類情況,制定分類管理 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生態環 境等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基本農田,納入糧食生產功能 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
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優先保 護類耕地。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優先開展高標準農田建 設。
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嚴格 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采選或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 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對于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市、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不予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
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現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限期關閉拆除。
第十三條 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市、縣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 據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農用地安全 利用方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及時上傳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 臺。
農用地安全利用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風險管控措施:
(一) 針對主要農作物種類、品種和農作制度等具體情況,推廣低積累品種替代、 水肥調控、土壤調理等農藝調控措施,降低農產品有害物質超標風險;
(二) 定期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并根據監測和評價結果及時優化 調整農藝調控措施;
(三) 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四) 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四條 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市、縣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 織實施以下風險管控措施:
(一) 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基本農田,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 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將劃定方案及時上傳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 管理平臺;
(二) 按照規定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三) 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四) 組織制定種植結構調整或者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 準后組織實施,并將計劃及時上傳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五) 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風險管控措施的實施涉及其他主管部門職責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對威脅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 主管部門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將方案及時上 傳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統籌管理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
第十六條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對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實施 地周邊水和大氣的協同調查,并對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中的生態環境措施落實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產生二次污染或者對被修復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七條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 目實施的效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傳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