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規財〔2018〕86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環綜合〔2019〕7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圍繞“六穩”“六保”切實做好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有關工作,服務地方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通知》。進一步釋放發展活力,激發有效投資空間,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關于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規財〔2018〕86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環綜合〔2019〕74號)、《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2019〕63號)、《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文件。
三、主要內容
本《通知》共七條,現就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是縮減調查報告評審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本《通知》中明確了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評審的四類情形,并對免于評審管理的地塊提出了管理要求。
二是簡化農轉建調查內容。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4.2工作程序的有關規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廣州市結合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際情況,制定了《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技術指引的通知》(穗環〔2020〕101號),明確了“農轉建”項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內容,簡化調查內容為7個“是否”,即:
1.歷史上是否涉及工礦用途、規模化養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
2.歷史上是否涉及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堆放、固廢堆放與傾倒、固廢填埋等;
3.歷史上是否涉及工業廢水污染;
4.歷史監測數據是否表明有污染;
5.歷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是否存在被污染跡象;
7.是否存在來自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
上述7項調查結論均為“否”的地塊免于采樣監測。
三是推行調查報告分級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調查報告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提高審批效率,本《通知》明確了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調查報告評審分工,將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評審權下放至區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評審涉及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的報告。
四是縮短評審工作時間。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2019〕63號),明確了廣州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須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同時,還明確了將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由串聯改為并聯。
五是取消修復方案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結合“放管服”有關指示精神,本《通知》明確規定了修復方案僅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取消了專家審查、技術評估等環節。
六是強化修復工程事中監管。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有關規定,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活動的監管,明確了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需將修復工程事中監管作為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保障修復過程的環境安全。
七是加強業務指導與服務。加強統籌組織、優化服務,切實解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實際問題;通過開展業務培訓、搭建工作交流平臺、提供政策解讀等各種形式的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四、政策亮點
本《通知》能有效解決土壤環境管理中存在的審批時間長、事中監管不足等問題,能夠實現城市土地有序流轉、優化營商環境,在打贏打好凈土保衛戰,加快城市土地有序流轉,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
五、實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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