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執法行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生態環境執法分類監管,提升監管效能,鼓勵企業自主守法,為中小微企業創造安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市環境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主體規定
本規定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按照行業類別、營業收入和從業人數實施劃分的規模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對下列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環境管理類別較為特殊的中小微企業,不納入本規定范圍:
1.申領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類排污許可證的;
2.涉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貯存、運輸和處置的;
3.涉及重金屬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
4.建有燃煤設施或工業生產過程中涉及VOCs排放的;
5.從事瀝青混凝土攪拌的;
6.被認定為散亂污企業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的。
三、審慎監管政策
1.降低包容審慎范圍內的企業檢查頻次。
2.降低企業迎檢負擔。《規定》明確了,現場檢查和調查不得強制要求企業法人代表到場,需要企業法人代表制作文書或筆錄的,允許企業委托工作人員開展。
3.明確正面清單和免罰清單實施條件。《規定》第七條,針對納入包容審慎監管范圍的企業,明確了申請納入“正面清單”和對符合“免罰清單”條件不予處罰的規定。
4.明確不予立案條件。《規定》第八條,規定了不予立案以整改為主的條件。
5.信用管理規定。納入包容審慎監管范圍的企業,其免于立案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按照“免罰清單”不予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不納入企業違法失信管理系統,不在評優選先中予以通報。
原標題:《對中小微企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規定(試行)》文字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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