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安徽省生態環境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經2021年第11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安徽省環境保護專家庫管理辦法(暫行)》廢止。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6月17日
安徽省生態環境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規范統一的安徽省生態環境專家庫,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庫,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審批、決策提供咨詢評審技術服務的專家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條 專家庫由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負責管理,廳機關相關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按職責配合,省環境信息中心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主要由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員組成。
第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政治素質,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咨詢評審技術服務,提出評價意見;
(二)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兩院院士除外),且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完成相關咨詢評審技術服務工作;
(三)技術專家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國家認可的環保相關資質,熟悉所屬領域或行業的有關政策規定、評價標準和技術最新發展狀況,具有5年以上相關行業從業經驗;
(四)財務專家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五)咨詢評審技術服務、法律、紀律方面無不良記錄。
第六條 技術專家達到以下條件的列為核心專家。
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及省級各類人才計劃、人才工程人選,承擔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獲得者或相當級別的專家。
第七條 專家入庫采取個人申請、定向邀請的方式。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處室負責入庫專家的資料審核工作。
(一)個人申請。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可常年通過安徽省生態環境專家庫在線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或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推薦要求,遞交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進行審核,并在專家庫入庫申請表上蓋章。
(二)定向邀請。為提高專家庫質量,對個人未提出申請,但符合核心專家條件或在某一領域具有外界認可專業技能的專家,可由業務處室提出方案,報分管廳領導審批后,由省生態環境廳發函邀請入庫。
第八條 專家申請入庫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家庫入庫申請表;
(二)學歷(文化)證書及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成果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第九條 入庫專家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登錄專家庫系統進行修改,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予以更新。信息更新不再進行公示。
第十條 凡有違法犯罪記錄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且在影響期內的,因違反廉潔紀律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以及其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行為的,不予入庫。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相關處室每季度對申請入庫的專家資格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專家經網上公示無異議后,正式入庫。
第十二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的委托,對生態環境相關專項工作開展咨詢評審服務,提供技術支持;
(二)根據咨詢評價服務的規范,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專家咨詢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遵循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在專項工作中獨立提供真實、可靠的咨詢評價意見,并對所發表或出具的意見負責;
(三)發現與受邀參與的專項工作有關當事人存在利益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四)嚴守工作紀律,對專項工作中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和參與咨詢評價的過程情況保密。
第十四條 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隨機原則。咨詢評審項目組織單位根據需要,明確提出專家組專業(行業)組成結構、專家專業、職稱和執業資格證書等條件,在線提交后,由專家庫系統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二)回避原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提出回避請求:
1. 咨詢服務的對象是受邀單位、機構的;
2. 參與過咨詢服務項目相關專項工作技術文件編制、指導或審核的;
3. 父母、夫妻、子女等直系親屬是咨詢服務對象法定代表人或擔任高層職務的;
4. 參與過評價報告審核的,再被抽取參加驗收的;
5.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價的。
(三)輪換原則。在專家庫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原則上專家連續參與咨詢評審活動不超過3次。
第十五條 專家不能滿足咨詢評審活動的實際需求時,可以從國家或其他省直部門的專家庫中邀請所需專家。
第十六條 專家抽取過程由廳機關紀委監督。
第十七條 咨詢評審工作結束后,邀請專家單位從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質量規范等方面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作為專家抽(選)取的重要參考。履職情況評價分為“良好”“一般”“較差”“差”4個等級。
(一)嚴格遵守咨詢評審工作相關規定,以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嚴肅科學的態度按期完成評估評審工作的,評價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較差”:
1. 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咨詢評審活動,且未及時告知的;
2. 無故遲到,或在咨詢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嚴重影響咨詢評審工作開展的;
3. 自行其是,未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咨詢評審規則進行評判,與評審結果存在嚴重偏離的;
4. 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評價,且拒不說明理由或經核實無正當理由的。
(三)存在擅自披露咨詢評審活動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行為等嚴重違反咨詢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的,評價為“差”。
(四)不具備良好等級條件,且不屬于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評價為“一般”。
第十八條 在庫專家出現下列情形的,應予以出庫: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年齡超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應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存在偽造資料的;
(五)一個年度內累計3次專家履職評定為“較差”的;
(六)專家履職評定為“差”的;
(七)出現第十條情形的。
第十九條 具有第十八條(一)(三)所列情形的,2年內不得申請入庫。具有第十八條(四)(五)所列情形的,自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入庫。具有第十八條(六)(七)所列情況的,終身不得再次入庫。如公職人員具有第十八條(三)至(七)情形的,將函告其所屬單位。
第二十條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和省級有關單位咨詢評審活動中,需使用省生態環境專家庫的資源,可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后,《安徽省環境保護專家庫管理辦法(暫行)》廢止。
原標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徽省生態環境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