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常態化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和《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規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以下簡稱“正面清單”)常態化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現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分工
生態環境廳負責修訂完善全省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情況開展定期調度和監督檢查,并接受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備案;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公開、調整等工作,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定期匯總正面清單企業執法檢查數據,評估正面清單落實情況,在每季度底前,將典型案例、亮點舉措以及正面清單實施進展情況報送生態環境廳;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利用新聞媒體、和雙微等平臺,加大對正面清單工作的宣傳。
二、實行“三個嚴格”
(一)嚴格納入標準。在編制正面清單企業名單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正面清單從以下行業中篩選:
1.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包括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屠宰及肉類加工、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電力(不含煤電)、燃氣等與民生保障直接相關的企業;
2.污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包括計算機、通信等污染小的技術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以及餐飲、娛樂和汽車銷售等服務業企業;
3.重點工程項目,包括國家和省級重點交通基建、水利、拆遷安置、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項目;
4.重點領域企業,包括汽車、鐵路、船舶、航空航天、電力裝備制造等領域企業;
5.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價等級為一級的企業;
6.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并通過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企業;
7.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被評為A級的企業;
8.嚴格依法按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排放污染物、已安裝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重點排污單位或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涉及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在警示及以下的企業,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企業,未按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兩年內存在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依法處罰、因污染環境被追究刑事責任、發生過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均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二)嚴格發布程序。正面清單有效期為3年,期滿之年的3月31日前重新發布。有效期內,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采用修訂公告的形式對正面清單動態優化調整,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并將不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移出,對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移出后不得再次納入。
正面清單正式發布和調整之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主動將正面清單企業的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正面清單有效期等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滿后十五日內報生態環境廳備案。2021年9月底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完成現有正面清單企業清理核實,并按程序重新予以公布和備案。
(三)嚴格執法檢查。正面清單企業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原則上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并按規定在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填報。因領導批示、上級部門轉辦、有關單位移交和群眾投訴舉報等情況,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對在線監測數據異常或超標等非現場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可由企業先行自查并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認為還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可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應減少不必要的企業人員陪同檢查和重復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單式現場執法檢查,不得隨意提高監管標準和要求。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利用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衛星遙感和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開展非現場檢查。對重點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等物聯網監控系統開展非現場監管;對其他企業,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積極運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充分發揮移動執法系統平臺作用。在移動執法系統中設置正面清單工作選項,實現非現場執法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加強服務監管
在正面清單有效期內,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邀請正面清單企業交流座談,及時聽取企業訴求,加強普法宣傳,增強企業行為預期。
根據企業需求,加強幫扶指導,及時提醒預警,引導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精細化環境管理服務,幫助企業提升環境風險管理能力。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正面清單企業存在超標超總量、逃避監管以及侵害公眾環境權益、嚴重污染環境或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嚴格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移出正面清單。
生態環境廳之前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改進環評審批和監督執法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川環函〔2020〕220號)中關于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制度按原文件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6月21日
原標題:關于加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常態化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