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工業企業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的通知
各生態環境分局:
今年上半年,6個鎮街試點推行工業企業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第三方治理服務不規范等問題有待完善。為規范工業企業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和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我局認真梳理了近年來國家和省關于VOCs治理相關標準和要求,組織編制了《工業企業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工作指引》(附件),請各分局參考工作指引和結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單位白名單評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東環〔2021〕105號),認真推行工業企業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規范和指導本鎮街工業企業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充分發揮第三方專業優勢,加強涉VOCs排放工業企業環境管理。
附件:工業企業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工作指引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1年7月14日
附件
工業企業 VOCs 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工作指引
一、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 號)、《關于積極發揮環境保護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16〕45 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規范和指導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的涉 VOCs 污染 問題診斷、VOCs 污染治理設施運維服務等活動,充分發揮第三方專業優勢,加強涉 VOCs 排放工業企業(以下簡稱為企業)環境管理,制定本指引。
二、適用范圍
本指引推薦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受企業委托,從事 VOCs 污染源治理和設施運維的第三方治理服務。第三方治理服務是第三方治理單位向委托對象提供的專業化、定制化服務,如對企業環保狀況日常檢查與整改、設施運維、環境管理制度建設、運維信息管理、環保培訓宣傳、環境風險應對等。本指引為具備 VOCs 污染治理條件的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涉 VOCs 污染治理服務業務提供規范指導和質量管理意見,供從事 VOCs 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和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借鑒和參考。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一)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指引(HJ606);
(二)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指引總則(試行)(HJ944);
(三)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T/CAEPI 2);
(四)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
(五)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
(六)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
(七)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重點行業現場檢查工作指引(試行);
(八)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 VOCs 管控臺賬清單的通知(粵環辦函﹝2020﹞19 號);
(九)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 號)。
四、機構與人員
(一)第三方治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二)第三方治理單位應設置與其污染治理服務經營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按 GB/T 19001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務時應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授權其負責質量管理,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三)第三方治理單位應配備與其污染治理服務經營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環保設施維護保養技術人員、環境污染治理和環保咨詢服務等專門技術人員。所有技術人員應具有與其服務內容相匹配的專業能力;
(四)第三方治理單位應配備與其污染治理服務經營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硬件條件。檢查工具可參照附錄 A 配備。
五、服務內容
(一)總要求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致力于全面提升企業 VOCs 收集率、處理率和穩定達標排放率,建立完善的企業環境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專業化治理水平,切實降低 VOCs 排放量。第三方治理單位可提供以下列出的部分或全部服務,以及與企業雙方議定的其他環保服務。
原標題:關于規范工業企業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