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國向國際社會做出了2020年、2030年分別比2005年下降45%、60%~65%的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和“2030年實現全國碳排放達峰”目標的承諾。“雙碳”目標對我國綠色低碳發展具有引領性、系統性,可以帶來環境質量改善和產業發展的多重效應。
2013 年9月,國務院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明確要求到2017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為治理三大重點污染區域之一的京津冀及其周邊地區,生態環境部推行“2+26”政策。
從總體上來看,在政策實施后的兩年內,京津冀及其周邊地區所在區域環境質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2+26”政策在冬季的效果尤為明顯,在針對解決冬季污染問題(如“煤改電”“煤改氣”工程等)上,該政策更有效。另外,每個城市的政策效果與其到實施“2+26”政策的城市形成的閉合地理邊界的距離有關。
針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利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公布的數據,對2013—2019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大氣污染特征進行分析,得出了以下結論:
①2013—2019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空氣質量總體向好。
②2013—2019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重污染天數持續減少,嚴重污染天數下降幅達90%。優良天數比例增加,且在2016年后基本穩定在50%左右。
③地理位置、氣象條件、產業結構、能耗消耗以及減排政策是影響2013—2019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空氣質量變化的重要因素。
研究顯示,隨著大氣污染防治減排措施實施的力度逐漸加大,政策影響已成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最重要手段。
總體而言,以上研究結果表明,“2+26”政策采取的“聯防聯控”思路對治理空氣污染具有顯著的效果。
在“十三五”約束性指標均全面超額完成的背景下,《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
對此,有業內專業人士分析到:全國重污染天氣的構成,長江以南已基本沒有重污染天氣,黃河到長江之間還有個別城市有,主要頻發的地區聚中在京津冀、汾渭、東北和西北這四個地方。當然,不同地區重污染的成因不盡相同,其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在“十三五”期間行之有效的措施也將繼續。
在大氣污染防治這個大難點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實施“2+26”政策、采取“聯防聯控”的思路,深入開展生態環境執法聯動工作。
其中,值得關注的是:京津冀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自2015年就已正式建立。
2021年6月10日,京津冀三地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召開生態環境執法聯動工作視頻會議。會上發布了《2021-2022年京津冀生態環境聯合聯動執法工作方案》,明確大氣重點執法聯動內容:
在大氣生態環境方面,三地將繼續深入開展聯動或聯合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檢查鍋爐使用單位,工業粉塵、VOCs排放單位,秸稈焚燒,施工工地等,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停限產工業企業,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向相關部門移送并督促整改環境管理問題。
在交界處環境違法投訴舉報方面,各交界地將分別梳理近三年來的投訴舉報案件,針對因邊界區域等管轄權限存在爭議導致未辦理到位的歷史、難點以及新增的環境污染問題,要統籌各方全面厘清所屬地域及管轄權限,依據機制與相鄰區、市(縣)及時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打擊損害群眾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維護環境權益。
在具體措施上,方案明確四種工作方式。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秋冬季等重點時期,加大執法聯動力度和頻次,全力減緩污染物累積,保障生態環境質量;各相鄰區、市(縣)要大力探索、拓展、深化科技執法方式的應用,積極采用監測微站、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衛星遙感、黑煙監測等科技手段提高執法聯動效率;開展執法監測聯動,提高現場執法監測比例,加強對有組織和無組織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依法查處超標、超總量排放行為;加大執法聯動宣傳力度,找“亮點”抓“典型”,放大執法成效。
在2021至2022年度,京津冀三地將以綜合執法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健全京津冀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對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內容和范圍作出調整。推動聯合檢查制度落實。持續完善環境執法聯動思路、打牢環境執法聯動基礎,嚴厲打擊跨區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