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海事局關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長江保護法》有關要求,鞏固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成效,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意見》(交水發〔2021〕27號)和我省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會精神,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治理、協同推進,不斷鞏固整治成果,健全長效機制,提高交通運輸行業生態環保意識,切實增強綠色發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著力壓實屬地政府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省級牽頭督導、市縣具體落實的工作機制,全力推進我省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權責明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運轉高效、監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轉入常態化運行,為我省綠色低碳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二、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一)嚴格源頭管控。新建船舶、重新投入使用的脫檢脫管船舶、老舊船舶、外省籍轉入的船舶等要嚴格按船舶技術規定要求配備防污染設施和安裝受電設施,在船舶檢驗環節發現未按要求改造的船舶,不予辦理檢驗證書。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落實內河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強制性國家標準。新、改、擴建碼頭工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同步配置環保設施并履行環保手續,同步建設岸電設施,在碼頭設計、建設和運營全過程管理中嚴格把關。
(二)不斷推進現有船舶改造升級。認真落實交通運輸部《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交海規〔2020〕10號)相關規定,督促船舶船員規范使用防污染設施設備,定期檢查,確保設施設備處于良好可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改動或者停用。對設有直通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的本省籍內河運輸船舶,船舶檢驗機構結合最近一次營運檢驗結果對船舶實施鉛封或盲斷整改。在完成100-400總噸船舶改造基礎上,推進100總噸以下產生生活污水的內河運輸船舶改造工作,確保本省籍船舶2022年5月底前按要求配備生活污水儲存設施。
(三)提升污染防治總體能力。加強船舶污染物轉運處置、港口環保違法行為監管,加強碼頭自身環保設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穩定運行。強化干散貨碼頭揚塵污染防治,推進港作機械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替代,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船舶油氣回收,加強運輸船舶使用燃油質量監管。推動設區市政府依法落實屬地責任,統籌規劃建設和運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穩步推進接收轉運碼頭和水上綠色航運綜合服務區建設,嚴格執行內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費接收政策。2022年5月底前,完成對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與到港船舶匹配情況評估,后續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動態完善接收轉運處置設施。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船舶含油污水集中收集預處理。
三、著力提升運行和管理水平
(四)加強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有效銜接。嚴格落實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聯合檢查制度,對無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業可暫停裝卸作業并報告當地海事、交通運輸(港口)等部門;對港口企業拒不接收靠港船舶交付的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船舶污染物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向當地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等部門報告。推動港口生活垃圾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加強城市排水管網與港口作業區的連接,降低轉運成本,完善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轉運-處置”“船-港-城”全過程銜接和協作,防止“二次污染”。
(五)繼續推進港口污染防治。交通運輸(港口)、生態環境等部門聯合開展港口環境治理工作,進一步推動全省港口企業碼頭雨污水收集處置、堆場和作業揚塵防治等自身環保設施的升級改造和維護使用。2021年下半年,省交通運輸廳將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浙江海事局等部門開展“清港巡河”行動(見附件2)。加強對港口企業的聯合督導檢查,確保港口企業落實落細各項環保措施。
(六)加快實現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等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河碼頭、船舶安裝使用長江經濟帶船舶水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系統,生態環境、環衛和城鎮排水等部門要重點加快推進船舶污染物岸上轉運、處置環節信息系統的安裝、使用,加強信息系統間對接,從“船-港-城”全鏈條推動船舶污染物的送交、計量、轉運、處置數據錄入信息系統。各有關管理部門要對信息系統運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推進轉移單證或轉移聯單“電子單證”流轉,實現數據共享。在2021年6月底前覆蓋我省內河碼頭的基礎上,確保2021年底前基本覆蓋到港中國籍營運船舶,2022年起我省所有內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基本實現全過程電子聯單閉環管理。各有關管理部門按職責運用信息系統開展監督檢查,以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為重點,隨機選擇相關船舶跟蹤監管、閉環管理,實現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數據共享、服務高效、全程可溯、監管聯動。
(七)加快岸電推廣應用。設區市政府應貫徹執行《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我省《關于進一步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工作的實施意見》(浙交〔2020〕66號),加快推動岸電設施建設和改造,盡早實現沿海五類專業化碼頭泊位、內河國家高等級航道碼頭(油氣化工碼頭除外)、水上服務區、錨泊區岸電全覆蓋。加快開展我省籍現有長江水系貨運船舶受電設施配備情況摸底,制定我省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推動船舶受電設施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省內河集裝箱船、海進江船舶受電設施改造,保障船舶受電設施技術條件、接插件連接等的適應性。制定地方岸電配套支持政策,采取措施提高岸電使用率。認真落實低壓岸電接插件國家標準(GB/T11918.5-2020),提升岸電掃碼支付等智能化、便捷化服務水平。
(八)加快清潔能源推廣應用。推動我省內河LNG加注站(碼頭)建設,京杭運河沿線地方政府需加快推進規劃中LNG加注站(碼頭)前期工作,力爭2022年底完成項目立項。充分調動油氣供應企業和航運企業積極性,依托骨干企業引導LNG動力船和運輸船發展。繼續推進清潔能源船舶的推廣應用,加快鋰電池動力客船、純電動集裝箱船等研發項目實施。
四、著力夯實各方責任
(九)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要認真落實水路運輸經營者、港口企業、接收轉運處置單位主要負責人污染防治第一責任,加大資金、人力投入,壓實船長等主要船員船舶污染防治責任。建立并推行企業、船舶、接收、轉運和處置等環節的環保承諾制度,企業、單位與船長在內的主要船員及員工簽訂承諾書,明確崗位責任清單。
(十)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等部門應按規定加強港口岸電建設、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強化對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的檢查,加大對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上服務區、錨泊區等船舶集中停泊水域的現場執法力度。依法對船舶偷排生活污水、不按規定使用岸電等行為實施處罰。推進數字化監管,應用大數據分析推進精準執法。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規定,加強對碼頭自身環保設施、接收設施和港口岸電等設備設施運行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令立即整改,涉及違法行為的及時通報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處罰。生態環境、環衛和城鎮排水等部門根據職責,推動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危險廢物轉運處置能力,對船舶污染物轉運處置、港口環保違法行為加強監管。全面落實船舶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建立完善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十一)繼續強化屬地政府責任。設區市政府應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條文要求,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責任,統籌推進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公共碼頭、港區生活污水納管的規劃和建設,確保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對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改造、港口岸電和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和使用、LNG動力船舶等清潔能源或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綠色港口建設等依法給予資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建立地方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環衛和城鎮排水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梳理問題清單、整改清單、責任清單、銷號清單,定期研究解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關重大問題,協同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工作。
五、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十二)健全聯合監管機制。交通運輸(港口)、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海事等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督導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聯合搭建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實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實現全過程閉環管理。
(十三)探索誠信管理機制。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等部門鼓勵船閘運營公司對積極落實防污染主體責任的港航企業、運輸船舶、船員給予優先過閘等獎勵措施;對不履行防污染職責的航運企業(船戶)、港口企業,按照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工作管理相關規定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十四)健全通報問責機制。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每季度末調度、通報各地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力的,會同相關部門啟動約談問責機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問題整改,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六、強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由市領導牽頭,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環衛和城鎮排水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職責。
(十六)加大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重點區域、重大項目、專項行動的資金保障,確保船舶防污染及受電設施改造、碼頭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及岸電設施建設、“船-港-城”污染物信息系統開發維護、內河LNG加注站(碼頭)建設,清潔能源船舶推廣應用等項目資金到位。探索引導社會資本、民間資金參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十七)推進社會共治。加大政策法規宣傳力度,強化從業人員環保意識教育和相關技能培訓,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社會監督,加強對典型案件的查處和曝光,最大程度凝聚共識,營造良好外部環境。鼓勵科技治污,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科技攻關和新技術推廣應用。
附件:1.任務清單
2.“清港巡河”行動工作方案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委員會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海事局
2021年8月31日
原標題: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海事局關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