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
資環(2021) 46 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 134 號)、《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內財監(2019) 1343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下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防治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宏觀政策和相關規劃。
(三)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生態效益,堅持公平、公開、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堅持結果導向,統籌考慮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突出對污染防治任務重、資金使用績效好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顯著地區的支持。
第四條 部門職責分工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按照預算法及自治區相關管理辦法,在規定時間內分配下達防治資金。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共同負責防治資金管理,組織項目評審、項目庫建設等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防治資金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制定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編制和下達防治資金預算;監督預算執行和管理;對部門和單位績效自評進行抽查復核。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項目庫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建立等工作;研究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對項目實施的整體情況進行監管;組織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
(二)大氣污染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設;
(三)細顆粒物(PM2.5) 與臭氧(O3) 污染協同控制;
(四)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
(五)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定額獎勵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好的盟市;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六條 實行項目庫管理的項目,防治資金應當用于已納入中央和自治區項目庫管理的項目,項目技術審核采取專家負責制,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自治區項目庫。不符合法律、行政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獲得自治區基建投資等其他自治區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
第七條 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 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資金。
第八條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 金應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密切相關,并保持各項因素指標相對穩定。
大氣污染防治因素主要包括:“PM2.5濃度改善情況”、“優良天數目標實現情況”、“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氮氧化物(NOx) 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四項指標為分配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30%、30%、 20%、 20%。初步測算結果可結合資金使用績效、生態環境改善情況、預算執行率等對分配資金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以上分配因素,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由財政廳連同績效目標一同下達盟市。盟市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將資金分解落實到中央和自治區項目庫中具體項目上,不得切塊下達旗縣。
第九條 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的重點任務,自治區重大項目的專項資金分配以項目法為主。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財政廳聯合提出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盟市按照要求組織項目申報。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各地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結合當年財政預算提出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經財政廳審核后,連同績效目標一同下達。
對重點工程及投資額較大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引入競爭性評審機制。盟市按照自治區申報要求組織申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財政廳共同組織專家評審、競爭答辯,確定支持名單予以支持。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條 按照專項資 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鼓勵運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放大專項資金使用效應。
第十一條 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下達預算指標后, 由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分配建議,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分解下達具體項目單位,并將下達文件及績效目標表報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因未提出分配建議導致資金未按規定時間分解下達的,自治區財政廳可以采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第十二條 防治資 金使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規定執行;對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社會資本參與項目,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后,應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對因情況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或上交自治區財政。對項目結余結轉資金,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對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既定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或政策到期需調整的,以及相關目標已實現或績效結果差的項目,應及時按照相關程序調整退出。
第十五條 防治資 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確需變更的項目,項目入庫所需必要前期手續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履行項目入庫程序;其他需變動的項目,應將變動后的情況及時向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報告。
第十六條 使用防治資金, 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財務決算、驗收及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資產登記入賬手續。
第五章 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需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與績效評價,不斷加強結果應用。盟市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做好資金監督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管機制,做好績效目標編報、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 盟市要加強對項目的審核及 監督檢查,旗縣要加強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日常監管。各地在項目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應按照有關程序報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
第十九條 各申報單位應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理性、資金使用、項目績效等情況負責。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騙取防治資金和違規分配或使用防治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申報材料審查力度,避免重復申報。
地方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盟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財建規(2017) 23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