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三線一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環發〔2021〕16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統計局、能源局、氣象局,沿海各市海洋局:
現將《山東省“三線一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統計局 山東省能源局
山東省海洋局 山東省氣象局
2021年12月31日
山東省“三線一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山東省“三線一單”成果管理和應用,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意見(試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省、市兩級“三線一單”的實施應用、更新調整、監督保障等工作。
第三條【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委員會統籌推進全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省生態環境委員會要求,牽頭做好實施應用、跟蹤評估、更新調整、應用系統建設工作,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統計局、省海洋局、省能源局、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相關領域的信息共享和應用,推動市級政府做好實施工作。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國家和省級相關要求,牽頭做好本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落地應用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實施應用
第四條【優化生態環境保護空間格局】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和用途管制要求,協同推進空間保護和開發格局的優化,建立全域覆蓋、分類管理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優先保護單元以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維護生態安全格局,提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重點管控單元以將各類開發建設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為核心,優化空間布局,提升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一般管控單元以保持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為目標,嚴格落實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第五條【服務高質量發展】以“三線一單”成果為綠色支撐,強化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重大區域戰略中應用的實施跟蹤,助推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時,加強與“三線一單”的相符性、協調性分析,將“三線”目標、管控分區格局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作為重要依據。在區域資源開發、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城鎮建設、園區管理、重大項目選址和審批時,各有關部門要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從布局上降低環境風險。
第六條【推進高水平保護】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生態、水、大氣、海洋、土壤、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的重要支撐,助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在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方案時,突出分區施策,在功能受損的優先保護單元優先開展生態保護修復活動,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在重點管控單元有針對性地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解決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生態環境風險高等問題。
發揮“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生態環境源頭預防制度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強化規劃環評與“三線一單”聯動,規劃環評要以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為重點,論證規劃的環境合理性,并提出優化調整建議,細化環境保護要求。將“三線一單”嵌入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環評中應論證是否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審批。探索“三線一單”與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等相關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
第七條【協同推動減污降碳】逐步建立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適應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充分發揮“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促進減污降碳協同管控作用。強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的環境準入約束作用,提高協同減污降碳能力。聚焦產業結構與能源結構調整,深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中協同減污降碳要求,提出促進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措施。堅持試點先行,以優先保護單元為基礎,積極探索協同提升生態功能與增強碳匯能力,以重點管控單元為基礎,強化對重點行業減污降碳協同管控,分區分類優化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推動構建促進減污降碳協同管控的生態環境保護空間格局。
第八條【加強“兩高”行業源頭管控】將“三線一單”作為“兩高”行業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重大項目選址的硬性約束,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將“兩高”行業落實區域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控、資源利用效率等管控要求的情況,作為“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年度跟蹤評估的重點。依托“三線一單”數據應用系統,探索開展“兩高”項目生態環境準入智能研判。在“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更新調整時,應不斷深化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兩高”行業環境準入及管控要求。
第九條【共享共用】“三線一單”成果發布文件,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要求,向社會主動公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完善“三線一單”數據應用系統,保障市級及以下生態環境部門使用權限。探索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等政務系統連通,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層級共享共用。依法依規合理設置公眾查閱權限,逐步向社會公眾開放,增強企業和群眾的參與度和獲得感。
第三章 更新調整
第十條【制度銜接】在生態環境部指導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做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主體功能區戰略、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和用途管制要求的銜接,做好與碳達峰碳中和、能源資源管理、生態環境要素管理、環境國際公約履約等工作的協調聯動。
第十一條【更新調整機制】建立動態更新與定期調整相結合的更新調整機制,更新調整應依據“三線一單”相關技術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原則上優先保護單元的空間格局應保持基本穩定,重點管控單元的空間格局應與環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
第十二條【動態更新】“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期間,上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劃等有新要求的,生態保護紅線、各類保護地等發生調整的,“三線一單”成果應做相應更新。動態更新采取橫向聯動、自下而上的方式。
(一)省生態環境廳每年會同有關部門明確全省“三線一單”更新內容,組織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開展更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參照省級模式,依據本市需求開展更新。
(二)各市應對“三線一單”更新內容做逐一說明,形成更新報告和支撐證明材料,經市級政府同意后,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報送生態環境部備案實施,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空間格局重大調整的,報生態環境部開展相關技術論證后進行備案。
動態更新過程中,具體管控內容依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定期調整】原則上,在每輪五年規劃發布年,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組織開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調整工作。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基于本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情況、年度跟蹤評估情況及新一輪五年規劃,牽頭組織編制“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及時更新報送相關數據信息。省生態環境廳結合市級“三線一單”動態更新及跟蹤評估情況,廣泛聽取部門的意見,牽頭組織編制省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按程序報送省委、省政府審議,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實施。市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按程序報送市委、市政府審議,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后實施。各級“三線一單”調整方案發布后1個月內完成成果數據自檢,并報送上級生態環境部門。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十四條【組織保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工作舉措,狠抓任務落實,確保責任落實到位。推動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納入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不斷完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法律制度。推動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支出,加強管理和技術隊伍能力建設,加大成果更新調整、實施應用、跟蹤評估、數據系統開發運維等工作保障力度。
第十五條【跟蹤評估】開展對“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成效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確定跟蹤評估要求,建立跟蹤評估指標體系,牽頭組織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年度自查評估和五年跟蹤評估工作。跟蹤評估按照市級自評、省級復核、國家備案的程序開展。跟蹤評估結果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等考核的重要依據。
(一)年度自查評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市級年度自查工作,對照跟蹤評估指標體系,逐項說明各項指標的落實情況,形成自查評估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復核。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三線一單”應用實施年度情況進行綜合打分。在此基礎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編制省級年度自查評估報告,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二)五年跟蹤評估。在五年一輪定期調整工作之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五年跟蹤評估工作,形成市級“三線一單”五年跟蹤評估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復核。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三線一單”應用實施整體情況進行綜合打分。在此基礎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編制省級五年跟蹤評估報告,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第十六條【監督落實】將“三線一單”確定的優先保護單元和重點管控單元作為生態環境監管的重點區域,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作為生態環境監管的重點內容,對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通過定期調度和不定期抽查,加強幫扶督導,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整改情況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十七條【宣傳培訓】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總結“三線一單”實施應用的典型經驗,提煉形成典型案例。積極開展座談交流、媒體報道、專題培訓等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知曉度,推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齊抓共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解釋權限】本辦法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