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就《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會法工委)對此高度重視,經認真研究,提出二十條修改意見,并已經通過快遞郵寄和電子郵件送達的方式遞交湖北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
20條修改意見如下:
1、第三條【防治原則】
原文內容:磷石膏污染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堅持科學規劃、精準施策、系統治理。
修改意見:磷石膏污染防治堅持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堅持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精準施策、系統治理。
修改理由: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創新驅動納入磷石膏污染防治原則十分重要。
2、第四條【政府及部門責任】
原文內容: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屬地責任,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磷石膏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磷石膏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修改意見: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磷石膏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磷石膏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修改理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屬地責任指代并不準確,改為“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任務指代更為精準,語句更通順。
3、第四條【政府及部門責任】
原文內容: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磷石膏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動磷石膏綜合利用。
修改意見: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財政、自然資源、水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磷石膏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動磷石膏綜合利用。
修改理由:水務局對于磷石膏污染防治也應有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應納入監督管理部門。
4、第五條【規劃編制】
原文內容:省和相關市、縣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磷石膏綜合治理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修改意見:省和相關市、縣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磷石膏綜合治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磷石膏綜合治理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修改理由:開展磷石膏綜合治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利于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工作的實施。
5、第六條【信息化建設】
原文內容:省人民政府建立磷石膏污染防治綜合信息平臺,加強對磷石膏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實現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可追溯、可查詢。
修改意見:省人民政府建立磷石膏污染防治綜合信息平臺,加強對磷石膏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可追溯、可查詢。
修改理由:建立健全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有利于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的高效追溯和查詢。
6、第六條【信息化建設】
原文內容: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磷石膏的單位應當建立磷石膏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并及時上傳磷石膏的來源、數量、流向等信息;依法公開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修改意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磷石膏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磷石膏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并及時上傳磷石膏的來源、數量、流向等信息;依法公開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修改理由:建立健全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有利于對磷石膏的污染防治工作開啟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接收社會監督。
7、第六條【信息化建設】新增一款
修改意見: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修改理由:可有效對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提高預判能力。
8、第七條【宣傳舉報獎勵】
原文內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宣傳教育、科學普及。
修改意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宣傳教育、科學普及。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磷石膏污染防治、綜合利用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修改理由:新聞媒體可采取多種方式對磷石膏污染防治進行普法宣傳,并可以其各宣傳平臺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譴責,制止違法行徑。
9、第七條【宣傳舉報獎勵】
原文內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對造成磷石膏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修改意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對造成磷石膏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權了解政府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修改理由:讓社會公眾對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問提出意見,政府工作應當提升公眾參與程度。
10、第九條【前端防治】
原文內容:省和相關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磷礦資源開采總量控制;按照國家規定的磷礦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要求,開展年度動態評估管理。
修改意見:省和相關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磷礦資源開采總量控制;按照國家規定的磷礦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要求,開展年度動態評估管理,結果向社會公示。
修改理由: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一方面向社會公眾普及了相關知識,另一方面也對磷石膏污染防治起到了預防和引導作用。
11、第十條【中端防治】
原文內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土地、資本、人才、技術、管理等資源要素配置,引導磷化工企業向化工園區等區域集聚,提高產業集中度,推動磷化工企業在磷石膏污染防治領域開展合作。
修改意見: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土地、資本、人才、技術、管理等資源要素配置,引導磷化工企業向化工園區等區域集聚,提高產業集中度,推動磷化工企業在磷石膏污染防治領域開展循環經濟合作。
修改理由:循環經濟是以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為特征、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磷化工企業在磷石膏污染防治開展這樣的此種領域合作,符合其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無害化的防治原則。
12、第十三條【開發應用】
原文內容: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制定磷石膏產品在水泥生產中的推廣應用政策并組織實施。
修改意見: 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制定磷石膏產品在水泥等行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政策并組織實施。
修改理由:只有水泥的話,排他性太強,隨著技術的進步,應用領域會更廣泛,原規定會限制其應用。
13、第十四條【利用方式目標】新增一款
修改意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磷石膏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修改理由:根據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14、第十六條【磷石膏庫管理】
原文內容:磷石膏庫實行總數動態平衡管理。新建、改建、擴建磷石膏庫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有關標準、要求。
修改意見:磷石膏庫實行總量動態平衡管理。新建、改建、擴建磷石膏庫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有關標準、要求。
修改理由:語言邏輯上更通順。
15、第十八條【科技支撐】
原文內容: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將磷石膏污染防治的自主創新研究、創新平臺建設、人才培養列入本級科技發展規劃,落實相關科技計劃;聚焦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推動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磷化工清潔生產和磷石膏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等領域技術創新與應用示范。
修改意見: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將磷石膏污染防治的自主創新研究、創新平臺建設、人才培養列入本級科技發展規劃,落實相關科技計劃;聚焦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推動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磷化工清潔生產和磷石膏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等領域技術創新與應用示范。鼓勵企業開展創新科研。
修改理由:企業開展創新科研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治理石膏污染。符合本條例防治原則。
16、第十九條【標準體系】
原文內容: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尚未出臺的情況下,產生磷石膏的單位、無害化處理單位和綜合利用單位可以先行制定企業標準。
修改意見: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尚未出臺的情況下,鼓勵社會組織制定團體標準,產生磷石膏的單位、無害化處理單位和綜合利用單位也可以先行制定企業標準。
修改理由:社會組織制定的團體標準是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鼓勵支持。
17、第二十條【要素保障】
原文內容:鼓勵金融機構將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納入綠色金融、綠色信貸支持范圍。
修改意見:金融機構對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提供資金支持的,應當開展盡職調查,違規放貸的要承擔連帶責任。鼓勵金融機構將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納入綠色金融、綠色信貸支持范圍。
修改理由: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前開展盡職調查可有效避免為磷石膏污染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違規放貸應當承擔責任。
18、第二十一條【約談通報】
原文內容:被約談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修改意見:被約談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在政府等平臺向社會公開。
修改理由:信息公示應當在政府公示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19、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
原文內容: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意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理由:處分責任應細化,負責人員以及主管人員不同程度觸犯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受到不同處分。
20、新增一條
修改意見:鼓勵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違反磷石膏污染防治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修改理由: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我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規定的重要制度,可有效對磷石膏污染企業的污染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原標題:綠會法工委就《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20條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