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提高我省危險廢物處置行業環境管理水平,我廳委托海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寫了《海南省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標準。如有意見建議,請填寫《征求意見反饋表》, 于2022年6月17日前發送至聯系人電子郵箱。
(聯系人及電話:李軍,0898-65853662;楊瑞,0898-66251098;郵箱:qianyb@hainan.gov.cn)
附件:1.《海南省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
2.《海南省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5月27日
海南省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南省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貯存與配伍、運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專用多氯聯苯廢物焚燒設施;不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協同處置醫療廢物;不適用于利用鍋爐和工業爐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監測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 300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溶液緩沖法
HJ/T 365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噁英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61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技術規范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6 環境二噁英類監測技術規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1024 固體廢物 熱灼減率的測定 重量法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CJ/T 531 生活垃圾焚燒灰渣取樣制樣與檢測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 第10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2 焚燒 incineration
危險廢物在高溫條件下發生燃燒等反應,實現無害化和減量化的過程。
3.3 焚燒設施 incineration facility
以焚燒方式處置危險廢物,達到減少數量、縮小體積、消除其危險特性目的的裝置,包括進料裝置、焚燒爐、煙氣凈化裝置和控制系統等。
3.4 焚燒處理能力 incineration capacity
單位時間焚燒設施焚燒危險廢物的設計能力。
3.5 焚燒殘余物 incineration residues
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焚燒殘渣、飛灰及廢水處理污泥。
3.6 煙氣停留時間 flue gas residence time
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于高溫段的持續時間,可通過焚燒爐高溫段有效容積和煙氣流量的比值計算。
3.7 熱灼減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燒殘渣經灼燒減少的質量與原焚燒殘渣質量的百分比。根據下式計算:
3.8 焚燒爐高溫段溫度 temperature of high temperature section of incinerator
焚燒爐燃燒室出口及出口上游保證煙氣停留時間滿足規定要求的區域內的平均溫度。以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平均值計,即出口斷面及出口上游斷面各自熱電偶測量溫度中位數算術平均值的5分鐘平均值。
3.9 燃燒效率 combustion efficiency(CE)
煙道排出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之和的百分比。根據下式計算:
3.10 焚毀去除率 destruction removal efficiency(DRE)
被焚燒的特征有機化合物與殘留在排放煙氣中的該化合物質量之差與被焚燒的該化合物質量的百分比。根據下式計算:
3.11 二噁英類 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總稱。
3.12 毒性當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二噁英類同類物與 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芳香烴受體(Ah 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典型二噁英類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見附錄 A。
3.13 毒性當量 toxicity equivalence quantity(TEQ)
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因子(TEF)是二噁英類毒性同類物與 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芳香烴受體(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典型二噁英類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見附錄A。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可根據公式(2)來計算:
3.14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s
溫度在273.15 K,壓力在101.325 kPa時的氣體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5 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以11%O2(干煙氣)作為基準,在標準狀態下以11%O2(干煙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按下式進行換算:
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s
在一定時間間隔采集至少3個樣品測定的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s
1h內以連續不少于45min采樣獲取的測定平均值,或1h內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24小時均值 24-hour average value
連續24小時內的1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有效小時均值數不應小于20個。
日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s
1個自然日內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得到的至少20個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4 選址要求
4.1危險廢物焚燒設施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并綜合考慮設施服務區域、交通運輸、地質環境等基本要素,確保設施處于長期相對穩定的環境;嚴禁在地震烈度大于等于8度的區域建設危險廢物焚燒設施。鼓勵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入駐工業園區、循環產業園區等區域,在此區域內各設施功能布局可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調整。
4.2焚燒設施選址應符合海南省的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規劃,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
4.3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危險廢物焚燒設施。
4.4焚燒設施廠址應與敏感目標之間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應根據廠址條件、焚燒處置技術工藝、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擴散因素等綜合確定,并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要求。
5 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入爐廢物要求
5.1.1危險廢物焚燒單位接收并處置經分類收集的危險廢物。
5.1.2具有易爆性的危險廢物禁止焚燒。
5.1.3危險廢物入爐前應進行配伍,使其熱值、主要有害組分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屬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焚燒處置設施的設計要求,保證入爐廢物理化性質穩定。
5.2危險廢物的貯存
5.2.1危險廢物的貯存應符合GB18597的技術要求。
5.2.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設置焚燒殘渣和焚燒飛灰暫存設施。
5.3焚燒技術要求
5.3.1焚燒設施的技術性能應滿足表1中的指標要求。
5.3.2焚燒設施應設計成負壓狀態運行,防止運行過程中有害氣體逸散。
5.3.3焚燒爐應配備輔助燃燒器,輔助燃燒器功率應滿足焚燒爐啟、停爐期間工況符合表1要求。
5.3.4具有多條焚燒線的焚燒廠,宜將煙氣集中到一個排氣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5.3.5焚燒設施的排氣筒應按GB/T16157、HJ/T397的要求,在集中或合并前的各分管上設置永久監測采樣孔。
5.3.6焚燒設施排氣筒高度應滿足GB18484的要求,具體高度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
5.3.7焚燒設施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應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5.4其他要求
5.4.1焚燒爐啟爐時,應在爐膛溫度達到表1規定的溫度后開始投加廢物,自開始投加廢物開始,焚燒設施應在6小時內達到穩定工況。
5.4.2焚燒爐停爐時,自停止投加廢物開始,焚燒爐爐膛溫度維持表1要求,直至爐內剩余危險廢物完全燃盡。
5.4.3在啟爐、停爐、故障、事故等規定時間內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執行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排放的煙氣顆粒物濃度的1小時均值不得大于150 mg/m3。
5.4.4焚燒設施的運行還應符合GB18484等國家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6 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6.1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煙氣污染物排放,2022年12月31日前執行國家標準GB18484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6.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焚燒設施污染控制執行本標準規定的要求。
6.3除危險廢物焚燒爐外的其他生產設施及廠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執行。
6.4焚燒設施產生的廢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要求。
6.5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余物及其他固體廢物,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屬性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其貯存和利用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有關規定。
6.6實測得到的顆粒物、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濃度,應折算為11%煙氣氧含量時的數值。
7 環境監測要求
7.1一般規定
7.1.1危險廢物焚燒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并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7.1.2危險廢物焚燒單位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運行管理、數據傳輸等要求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HJ 75、HJ 76、HJ 212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
7.1.3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7.2大氣污染物監測
7.2.1應根據監測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采樣;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 GB/T 16157、HJ 916、HJ/T 397、HJ/T 365或HJ 75的規定進行。
7.2.2焚燒單位應對焚燒煙氣中主要污染物濃度進行在線自動監測,煙氣在線自動監測指標應為1小時均值及24小時均值,且應至少包括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和煙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流量、濕度、氧濃度)。
7.2.3危險廢物焚燒單位應對煙氣在線監測結果和焚燒設施運行工況在線監測結果采用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
7.2.4危險廢物焚燒單位對煙氣中的重金屬類污染物濃度應每月至少監測1次;對煙氣中的二噁英類的監測每年應至少2次,濃度為連續3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
7.2.5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應采用表 3 所列的測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