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海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我廳委托海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修編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標準?,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建議,請填寫《征求意見反饋表》, 于2022年6月17日前發送至聯系人電子郵箱。
(聯系人:林玉科,電話:18389948665,李軍,電話:65853662。郵箱:lyk0898@163.com)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5月27日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及處理設施的術語和定義、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監督與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2348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74 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773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農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原農場生產隊)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和廚廁等家庭排水,不包括工業企業廢水、醫療廢水和規?;男笄蒺B殖廢水等農村生產污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設備和構(建)筑物的總稱。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時段劃分
4.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
4.1.2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2 標準分類與分級
4.2.1 標準分類
4.2.1.1 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執行 GB/T 31962要求。
4.2.1.2 規模大于500 m3/d(含)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GB18918的規定,同時滿足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4.2.1.3 規模小于5 m3/d(含)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當其尾水資源化利用時,原則不考慮設施尾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要求,但確保尾水在感官上不黑、不臭;當該處理設施為一體化處理設備和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內時,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4.2.1.4 規模在5~500 m3/d(不含)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4.2.2 標準分級
4.2.2.1 設施出水排入水體
(1)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IV、V類功能水域(不含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和GB3097海水二、三、四類功能海域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一級標準。
(2)出水排入未劃定功能水域和未劃定功能海域,且規模大于或等于20 m3/d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二級標準。
(3)出水排入其他功能水域(不含GB3838地表水I、II類水域)和其他功能海域(不含GB3097海水一類功能海域),且規模小于20m3/d的處理設施,但不包含規模小于或等于5 m3/d的尾水有資源化利用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三級標準。
4.2.2.2 設施出水不排入水體
(1)出水回用水資源化利用時,執行國家或海南省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其中,回用于農田、林地、果園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回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5084規定;回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 11607規定;回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T 18921規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海南省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
(2)出水用于林地(含檳榔、橡膠)、農田、旱地、果園灌溉時,執行表1的三級標準,并且出水不能長期淤積而引發尾水的發黑、發臭,否則從嚴執行相應標準。
4.3 其他規定
4.3.1 鼓勵優先選擇尾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進行綜合利用,但不得回灌地下含水層補給地下水。
4.3.2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原住居民所產生的生活污水必須收集處理,處理后的尾水原則引到保護區外排放。其中,處理后的尾水不具備外引條件時,對居住分散的原住居民和生活污水形不成地表徑流的地區所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三級標準,對其他地區所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GB 18918 一級A標準,并且處理后的尾水應通過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濕地二次處理。
4.3.3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期間產生的柵渣、沉砂、污泥等須定期清掏,合理處置,應滿足GB 4284和GB/T 23486要求后優先資源化利用。
4.3.4 家庭式的養殖廢水、農產品粗加工廢水和鄉村旅游項目的餐飲服務類污水等高濃度有機廢水應做預處理,達到 GB/T 31962 的納管規定和要求并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設置明顯排污口標識。
5.2 水污染物監測的頻次、采樣方法及時間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執行,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3 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

6 監督與實施
6.1 本標準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監督與實施。
6.2 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海南省相關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最嚴標準相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