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對于產生大件垃圾的單位或個人需要通過四種方式進行處理后投放,包括投放入制定場所,投放臨時交付點,通過電話、網絡預約上門回收,自行將大件垃圾運送至相關部門相關處理場所。
此外,通知還明確,大件垃圾在臨時交付點的停留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小時,且要落實“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進行大件垃圾處理工作。
通知原文如下:
關于加強自治區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喀什經濟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環保局:
為規范全區大件垃圾投放、收運和處理的全過程管理,進一步維護城市環境衛生面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現就加強全區大件垃圾投放、收運和處理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投放方式
產生大件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宜袋裝則袋裝、宜捆扎則捆扎”原則,對大件垃圾進行處理后投放。投放方式包括四種類型:一是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場所,堆放場所可采用全封閉房、無頂半封閉或大件垃圾收運單位設置專用回收箱的方式;二是投放至臨時交付點;三是通過電話或者網絡預約,由大件垃圾收運服務單位上門回收;四是自行將大件垃圾運送至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設立的大件垃圾拆解處理場所。
(一)定時定點投放
物業管理區域設置大件垃圾堆放場所的,或者收運服務單位提供專用回收箱的,業主、使用人應按照明確的開放時間和要求進行投放,要盡量減少夜間投放作業。
業主、使用人使用臨時交付點直接投放的,交付點應避開消防通道以及車(人)流集中區域,大件垃圾在臨時交付點停留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小時。
(二)預約到點收集
收運服務單位按照預約時間及時到點收集。使用指定大件垃圾堆放場所的,或者專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運預約主要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使用臨時交付點投放方式的,收運預約主要由業主、使用人負責。收運服務單位應將收集到的大件垃圾運送至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
二、落實收費制度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健全產生者付費制度,產生大件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承擔大件垃圾清運費。大件垃圾的清運費由委托收運的單位或者個人與收運服務單位根據大件垃圾種類、體積、收運處置難度等因素協商確定,實施市場調節。鼓勵相關行業協會收集大件垃圾清運費價格信息,定期向社會發布供市場參考。
收運服務單位應當在本單位服務場所、單位網站及其負責清運大件垃圾的物業管理區域內、預約信息平臺等顯著位置通過有效的標價方式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價單位,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由業主、使用人自行運送至大件垃圾拆解處理場所的,可不承擔清運費;直接與收運服務單位預約的,按實際投放量計價收費,并開具發票。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收運服務單位預約的,收運服務單位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統計的不同業主、使用人的實際投放量,與業主、使用人分別計價收費,開具相應發票。因代收大件垃圾清運費用產生的管理成本,收運服務單位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管理費用。
三、規范收運處理
(一)規范收運作業
大件垃圾運輸車輛應采用密閉式車輛,條件不具備的應采取有效的覆蓋措施,并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工作,相關信息應接入智慧環衛系統,確保全程可溯源。車輛收運服務單位在實施收運作業過程中,應做好防塵降噪工作,杜絕“跑冒滴漏”,實現收集和運輸無塵化、密閉化。
(二)促進資源利用
各地應結合需求在中轉站、建筑垃圾處理場所內設置大件垃圾處理場所,并配置相應的拆分處理設備,保障大件垃圾拆解處理能力,拆解處理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生產、環保等規范要求。
大件垃圾拆解后的產物,應采用適宜技術進行資源化處理。具有再生價值的成分納入再生資源利用渠道,殘余物納入生活垃圾處置渠道,實現資源化、無害化。
(三)加強排放登記
收運服務單位應與拆解處理場所建立聯單制度,記錄大件垃圾的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確保大件垃圾處理安全、環保、物流可追溯。自行將大件垃圾運送至拆解處理場所的居民應登記來源、數量等信息。拆解處理場所應記錄資源化產品的數量和去向信息。
各地應將大件垃圾投放、收運、處理等信息接入智慧環衛管理系統,做到“有賬可查、源頭可溯、去向可控”,作為日常管理的依據。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要壓實責任意識,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大件垃圾投放、收運和處理工作有序銜接,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督促本行業領域做好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確保各環節任務落實落地。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將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日常整體工作安排,做好大件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同時,加強統籌協調、工作調度和執法檢查,對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大件垃圾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要求的單位、個人,依法進行處罰。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義務。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一)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體積較大、整體性強,需要拆分再處理后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的廢棄物品,包括家具(如床架、床墊、沙發、桌子、椅子、衣柜、書柜、制作家具的材料)、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如電視機、電冰箱、計算機、打印機等)、其他大件垃圾(如廚房用具、衛生用具、行走車輛及用陶瓷、玻璃、金屬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種大件物品等)及托運大件外包裝較大物品等。
(二)裝修垃圾是指單位、個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磚石砌塊、石膏磁磚、衛浴臺盆、木質板材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其中作為大件垃圾排放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投放和收運處理。
(三)體積較大的廢棄家用電器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
(四)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企業、使用人做好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大件垃圾投放和收運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各地要通過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相結合、政策解讀與宣傳引導相結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開展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宣傳,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街道(鄉鎮)將大件垃圾管理要求納入社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范圍,培養居民大件垃圾正確投放和付費處理意識。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