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公開。該條例已經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該條例將于2022年9月1日起實施。以下為相關問答:
1、為什么要制定《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先后作出“普遍推動垃圾分類制度”“垃圾分類工作就是新時尚”“培養垃圾分類的好習慣”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國務院及住建部等相關部委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出臺了多部指導性文件。住建部等12個部委明確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類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二是建設美麗宜居“好地方”的迫切需要。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課題,是檢驗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通過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完善源頭減量的各項措施,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各個環節,有助于增強社會公眾建設生態文明的責任意識,推動全社會養成垃圾分類的好習慣,有助于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
三是依法推進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迫切需要。2020年4月修訂、同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在設施建設、宣傳發動等方面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經驗,需要通過立法固化;與此同時,還存在著全程分類管理體制不健全、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推進難度大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
2、《條例》的法律效力如何?
《條例》是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法的淵源之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高于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3、制定《條例》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哪些,《條例》如何處理與上位法的關系?
制定《條例》的主要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還參考了一些其他城市的立法以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條例》本著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指導思想,盡量不重復上位法已有的內容,并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一些原則性規定作出細化、補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實際工作中,如《條例》對某一事項未作規定或者僅作指引性規定的,可依據有關上位法的規定執行;上位法對某一事項在《條例》的規定之外有其他規定的,除適用《條例》外,還要依照上位法的規定執行。
4、《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條例》在總則中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市行政區域包括:高郵市、寶應縣、儀征市、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
5、什么是生活垃圾?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6、我市生活垃圾分幾類?如何分類?
我市生活垃圾分四類,分別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電池、燈管、藥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廚余垃圾,是指在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超市中產生的易腐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瓜皮果核、中藥藥渣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棄餐巾紙、衛生紙、紙尿褲、煙蒂等。
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對前款規定的分類類別予以調整。鼓勵有處置條件的區域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為詳細的分類。
7、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如何識別其類別?
《條例》規定:“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設置統一規范、清晰醒目、便于識別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可以根據《條例》所規定的四類生活垃圾的定義去識別;無法根據定義作出判斷時,可以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對生活垃圾的所屬類別進行識別。
8、《條例》如何規定各級政府的職責,并將垃圾分類納入基層治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指導、協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此外,鼓勵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通過居(村)民自我管理推動垃圾分類。
9、相關部門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承擔哪些職責?
《條例》在總則中規定:(一)城市管理部門主管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違法案件查處和有關規劃編制、設施建設等;(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等設施建設的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置污染防治工作,對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物存放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有機易腐垃圾肥料化等資源化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七)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此外,還有一些部門職責出現在分則的具體規定中,如“教育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教材和知識讀本”,“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文化廣電和旅游等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關于源頭減量的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10、廣大社會公眾應當做些什么?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11、生活垃圾分類涉及面廣、軟硬件要求高,《條例》有無規劃要求,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規定,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對相關設施用地的問題,《條例》規定,編制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等設施的布局和用地。相關設施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12、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需要規范化建設,《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垃圾廂房等設施。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地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指標。
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施工圖應當體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內容。
13、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誰來建設或改造,具體要求是什么?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對于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建設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范圍。城市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4、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有哪些?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城市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建設垃圾轉運站、焚燒發電廠、填埋場、廚余垃圾處理廠等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設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揀等場所。
因此,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包括垃圾轉運站、焚燒發電廠、填埋場、廚余垃圾處理廠等。按要求建設分類轉運、處置設施,對于生活垃圾全過程分類管理至關重要。
15、《條例》如何規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管理和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16、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要求我們如何處理包裝物?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有關服務提供者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限制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包裝物,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物。
17、有關單位應當如何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單位是產生生活垃圾的主體之一,也是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義務主體之一。
根據《條例》規定,首先,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其次,鼓勵其他企業、組織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18、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對農貿市場、超市等有什么要求?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19、揚州作為旅游城市,從事旅游及其相關行業的企業該如何推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旅游、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參與“光盤行動”。
20、市民應當如何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行動?
鼓勵市民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21、產生的生活垃圾由誰投放,怎么投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時段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預約上門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點;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三)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集,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22、如何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
定時定點投放,是指在指定的時間段內、在指定的地點投放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投放管理的一種新模式。通過對居民的指導,有利于前端居民分類習慣的養成,提升前端分類投放質效。
考慮到我市全面推行定時投放尚需有一個適應期,《條例》規定,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分類、定點投放的基礎上,按照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推行定時投放,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實施方案,經公開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
23、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分別由哪些人擔任?
《條例》詳細地規定了七類,并明確了兜底性規定。具體如下:
(一)城市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居住區,參照前項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其他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地塊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場、車站、碼頭、公園、體育文化場館、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河道水面、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仍然無法確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擔任。
24、管理責任人有哪些義務?
管理責任人的義務包括配置、更新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具體的管理義務。
首先是配置和更新維護本單位、區域、場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條例》規定,除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配置外,城市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更新維護由管理責任人負責。其他單位、區域、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和更新維護由管理責任人負責。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其次,《條例》還規定了管理責任人的具體管理義務,包括:(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單位、區域、場所內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方式和時段等;(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投放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
為了使管理責任人履行好義務,《條例》也賦予其一定的權利,即: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5、業主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不要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
《條例》規定,業主和其他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物業服務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內容進行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工作。
26、《條例》對管理責任人的其他事項作了哪些規定?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27、除了生活垃圾以外,《條例》還對其他類型的垃圾作了哪些相關要求?
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作業垃圾以及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染疫畜禽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28、生活垃圾在收集、運輸的過程中,有關單位該如何正確操作?
《條例》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以及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生活垃圾。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9、生活垃圾的處置,應當符合哪些規范?
《條例》要求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
(三)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納入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0、《條例》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有沒有作具體規定?
《條例》第三十一條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作了專門規定,包括:1、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置的模式。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可以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系統。2、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3、農村有機易腐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置有機易腐垃圾處置設施,進行就地處置。
31、為了減少垃圾處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1、鼓勵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本市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生態補償機制。
32、生活垃圾在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遇到突發事件,應當如何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無法正常作業的,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應急處置。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要停止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約定履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正常進行。
33、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如何引進社會資本?
根據《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
34、為了讓廣大市民熟悉生活垃圾分類,有關方面應當如何加強宣傳工作?
《條例》規定:1、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組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對公眾有序開放。2、教育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教材和知識讀本。幼兒園、中小學、高等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活動。3、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國家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能,組織開展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4、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覆蓋城鄉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35、為什么將每年的4月26日確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日”?
這是源于2019年4月26日,住建部等8個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為持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條例》將每年的四月二十六日規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日”;同時要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宣傳日牽頭組織生活垃圾分類集中宣傳工作。
36、有關單位、組織應當如何做好本單位、本行業的垃圾分類工作?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做好本單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范作用,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措施,督促企業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37、為了促進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相關單位應當制定哪些激勵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促進和引導單位、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本市有關單位在組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38、為了更好地促進垃圾分類工作的科技創新,《條例》作了哪些指引?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科技創新,推動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39、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垃圾分類的違法行為舉報嗎?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都可以進行勸阻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40、市、縣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如何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督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主體、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文化廣電和旅游等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關于源頭減量的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41、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如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42、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應當如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43、《條例》對管理責任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義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4、《條例》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有關約定的,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信用記錄制度,將涉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違法、違約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予以記錄,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45、《條例》對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什么法律責任?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46、為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落到實處,《條例》對廚余垃圾處理的過渡期作了怎樣的規定?
本條例施行后尚不具備廚余垃圾處置能力的區域,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采取過渡期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過渡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在過渡期內,相關區域可以將廚余垃圾并入其他垃圾。
47、有關功能區管委會如何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48、為了更好地收集、處理廚余垃圾,《條例》對家庭以外的廚余垃圾有哪些規定?
由于省政府制定了專門的《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使餐廚廢棄物的管理有法可依,《條例》不再重復規定,只作了指引性規定,即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餐廚廢棄物的規定管理。
49、《條例》自何時起施行?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50、《條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誰負責解釋?
根據《揚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進行解釋;作出解釋前,應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應當在《揚州日報》上予以刊載,并在作出解釋后三十日內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原標題:《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50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