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封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開封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6月15日
開封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開封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抵御自然災害能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73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項目的生態系統功能,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手段,建設屋頂花園、雨水濕地、下沉式綠地、植被緩沖帶、透水鋪裝等設施,完成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減少雨水直排,消減雨水污染,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建設低影響開發和高質量發展模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增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細化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激勵和支持政策,加大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在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中優先安排海綿城市建設項目。
市政公用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及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非市政公用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費用由該設施的所有者承擔。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屬性,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風險分擔、收益共享的合作機制,采取明晰經營性收益權、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多種形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鼓勵研究、應用與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科普宣傳、行業培訓、技術交流等活動。對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教育體育、氣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編制道路、綠地、廣場、水系、排水防澇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關部門應當把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和內容納入其中。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把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主要控制指標。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內容和要求,在建設項目土地劃撥、出讓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劃撥、出讓條件。
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其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內容和要求,并將海綿城市設計方案納入公示范疇。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
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設施設計指南要求,設置海綿城市專篇。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設計的海綿城市專篇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對開展海綿城市設計的技術性文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設計要求、是否符合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查。
第十三條 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統籌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新開發區域要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避免無序開挖,以解決城市內澇、
雨水收集利用、水體統籌治理為重點突破口,結合舊城改造、城市有機更新、園區改造、環境提升改造和開封古城河湖水系傳統格局保護等有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儲備制度,編制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市所有新建、擴建項目要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未按規定進行變更、報批的項目,不得擅自降低規劃指標;改造類項目應全面考慮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海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六條 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綿城市建設設施:
(一) 建筑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二) 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的傳統做法,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凈化和利用,減輕對市政排水系統的壓力。
(三) 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建設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 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處理好城市防洪排澇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措施的銜接關系,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五) 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的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因勢利導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彎曲河岸線,營造自然深潭淺灘和泛洪漫灘,實施生態修復,改善水環境質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彎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措施。應當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鞏固力度。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原材料、工藝、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程驗收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參與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設計海綿城市建設項目,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管控的指標要求和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范標準和評價標準進行驗收。建設項目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竣工資料,應當報送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市政公用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該設施的所有者或者委托方負責維護管理;其他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運營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營維護單位。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設施運行與維護規范等規定,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利用數字化信息技術、監測手段,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將違規行為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將違規單位納入失信名單或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