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擴大公眾對我市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和《巴中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建議意見,市司法局將對收集到的建議意見進行充分研究采納,修改完善后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于2022年11月13日前提出建議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提出建議意見。郵寄地址:巴中市巴州區江北大道中段440號巴中市司法局406室(立法與合法性審查科收)。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建議意見。聯系郵箱:515397969@qq.com。
(三)通過傳真方式提出建議意見。傳真電話:5264260。
附件:1.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doc
2.巴中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x
巴中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13日
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列入考核評價體系。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體責任,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經濟開發區、文旅新區、工業園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對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部門職責】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金融工作、機關事務服務、供銷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群團職責】精神文明建設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文明城市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重要內容,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第八條 【責任義務】任何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九條 【收費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激勵機制】鼓勵環保組織、公益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范、監督活動,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鼓勵通過表彰、獎勵、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依法征求公眾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對場所和設施的建設提出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場所、設施等所需用地按公益事業用地劃撥供應,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新建改造】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三條 【可回收物站點設置】可回收物站點的設置以及經營方式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要求。
第十四條【設施保護】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生活垃圾分類場所、設施、設備,禁止損毀、盜竊、占用。
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政府主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原則,制定本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單位帶頭】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綠色辦公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公共機構節能一體化管理平臺,強化生活垃圾分類監管,減少機關、事業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七條【企業參與】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可回收、易降解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十八條【產品包裝減量】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九條【快遞包裝減量】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嚴格執行《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落實郵件、快件綠色包裝要求,促進郵件、快件包裝物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鼓勵快遞服務企業、電子商務企業使用電子面單和可循環使用的包裝箱(袋)、瘦身膠帶等,鼓勵寄件人使用易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條 【服務行業減量】餐飲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在用餐場所設置節約用餐提示標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為消費者打包提供便利,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酒店、旅館等經營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本條所指餐飲經營服務單位,包括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集體食堂。
第二十一條【推行凈菜上市】商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監督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 【分類標準】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
廢玻璃,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不包括普通堿性電池),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飲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目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制,并予以公布。國家、省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作出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收集容器設置】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供銷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的位置、容量和分類應當符合實際情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相應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顏色、圖本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便于投放。
第二十四條【分類投放責任】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分別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裝混投,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者單獨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三)建筑垃圾、裝修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按規定投放,禁止將其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
(四)法律、法規對生活垃圾投放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江河、湖泊、水庫(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碼頭及其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公園、濕地、綠地、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五)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所在單位為責任人;
(六)施工工地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為責任人;
(七)城鎮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為責任人;
(八)鄉村的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鄉(鎮)人民政府為責任人,企業管理的企業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對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予以公告;
(二)在責任區域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引導、監督責任區域范圍內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行為;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五)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七條【收集運輸】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分類運輸生活垃圾,作業車輛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樣式和顏色應當符合標志管理相關規定,并保持車輛密閉、外觀整潔;
(二)作業車輛安裝定位、在線監控系統,按照確定的運輸時間、路線行駛,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存儲、轉運、處理場所,定位、監控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監管平臺聯網;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潔作業場所;
(四)建立管理臺賬,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滴灑、隨意傾倒、丟棄、堆放生活垃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滲液、漏液;
(六)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七)國家和省、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分類處理】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集中生物處理、分散式就地處理、擠壓后脫水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處理規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操作規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三)處理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
(五)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包括取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處理許可的企業和承擔環境衛生作業的事業單位。
第三十一條 【鼓勵參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治理,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行業,鼓勵研發先進工藝和借鑒先進管理辦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主體】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全過程監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進行全流程監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協助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廚余垃圾監管】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對餐飲經營場所廚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進行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廚余垃圾收運車輛的執法檢查,共同做好餐飲經營場所廚余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行業監督】物業服務、餐飲住宿、物流快遞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會員單位自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應急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信用懲戒】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和個人信用評價監管制度。
第三十八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相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九條【社會監督員】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和第三方機構代表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的指導培訓,提高社會監督員的業務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一般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混投罰則】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混運罰則】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