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宜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四審稿)》意見的公告
2022年10月27日,宜昌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宜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四審稿)》。為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法規草案四審稿全文以及草案三審稿審議結果的報告向社會公布,歡迎社會各界于12月15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電話(傳真):6256870
郵寄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02號 郵編:443000
電子郵件:ycsrdcwhfgw@163.com
宜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11月14日
宜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四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五章 保障監督與社會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第四條 本市所轄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協調解決重大事項,保障資金投入。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村振興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商務、供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郵政管理、民政、機關事務服務等主管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指導和督促轄區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按照賦予的綜合行政執法權限承擔生活垃圾分類行政處罰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和指導工作,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因地制宜,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就近就地妥善處理生活垃圾。納入城鄉一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
第七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源節約、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等要求,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政策措施,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產生生活垃圾,促進資源節約。
第八條 鼓勵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處理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專項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設施和場所布局、建設規模、保障措施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效率。
鼓勵有條件的相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和場所的集中布局,促進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場所建設。
第十一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經建成但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予以改造達標。
第十二條 具備條件的單位、居住區應當設置大件垃圾、裝修垃圾投放點。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選點設置。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擅自拆除、破壞居住小區集中規劃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確需拆除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且應當專門處理的垃圾,包括廢棄電池、燈管、藥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張、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飲經營場所、集貿市場等產生的易腐有機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瓜皮果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本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內未實行城鄉一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農村區域生活垃圾分類類別,但應當保留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類。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能力狀況,適時調整、逐步細化生活垃圾類別。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類標準,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廚余垃圾應當濾出水分后再投放,可回收物可以另行交由
再生資源回經營者回收。
對家具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投放至大件垃圾、裝修垃圾投放點或者予以回收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的認定、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鎮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公共機構、公共場所,經營區域的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已開工的,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指導、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保持收集設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三)勸告、制止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為,對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員,引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激勵、補貼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勸告、制止居民小區內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
實行生活垃圾定時投放的區域、投放時間段,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家庭廚余垃圾每日投放原則上不少于兩個時間段。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不得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的市場準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網點布局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政策。
供銷部門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信息平臺,向社會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便于可回收物投放和交售。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可以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回收和處理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物品,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害垃圾應當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
第二十五條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做到日產日清。鼓勵農貿市場、大型超市、居住區等配置符合環境保護等要求的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按照國家、本省、本市有關餐廚垃圾的規定管理。
農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可以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或者集中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依法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分類收集、運輸至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理場所,確保責任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及時、高效、全覆蓋;
(二)對收集、運輸車輛涂裝分類標識,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三)應當安裝在線監管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
(四)及時復位分類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有權拒絕收集和運輸,并報告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理,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有害垃圾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暫存,并交由危險廢物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理。
廚余垃圾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農村有機易腐垃圾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產生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置有機易腐垃圾處置設施,進行就地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由處理單位采用以焚燒為主的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依法接收、規范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建立健全環境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等信息;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去向等信息,納入信息化管理系統;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發現接收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未按照要求進行分揀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并報告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公共環境衛生等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向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保障監督與社會參與
第三十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納入政府和職能部門年度目標考核。定期評估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業單位的履責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化監管平臺,對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進行智能監控,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對社會公示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的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等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日常教育、管理的內容,嚴格執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垃圾分類習慣養成,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本市有關單位組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創建要求。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垃圾分類與源頭減量的公益宣傳和法律宣傳,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社會實踐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培養和提高學生、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三十五條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電商、快遞、酒店、餐飲、旅游、家政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培訓、指導和評價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招募志愿者、引進社會組織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志愿者或者專業人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督促和服務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累計不少于八小時的,可不予以罰款處罰。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未依法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生活垃圾的,或者未遵守規范分類處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宜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0月27日在宜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遜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2年8月26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宜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三審稿認真吸收了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當前各方面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要求、意見和建議;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請下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三審稿發至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基層立法聯系點和市人大暨三峽大學地方立法研究院,并在宜昌人大網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赴遠安縣對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等開展專題調研。
在此基礎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三審稿多次組織研究修改。10月14日,市七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市司法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條例體例結構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條文數量過多,部分條款內容交叉重復,建議適當進行調整。有的委員提出,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社會參與等事項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必要內容,應當在條例中專門加以規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按照小切口立法原則要求,聚焦生活垃圾分類本身,聚焦當前生活垃圾分類突出問題,對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在本條例中只作原則性規定,不再展開。二是生活垃圾分類改變的是長期形成的生活習慣,加強社會參與至關重要,據此將第五章章名“保障與監督”修改為“保障監督與社會參與”,增加、整合社會參與內容,引導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教育部門、學校、幼兒園、相關行業協會、社會公益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其中(草案四審稿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推動形成多元主體、多種方式合力構建的生活垃圾分類全社會參與格局,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習慣養成。
二、關于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
有的委員提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特別是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參與率、正確率,是當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重要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家庭和個人、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的職責(草案四審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二是從投放設施、投放時間、投放引導等方面,提高分類投放便利度和準確度(草案四審稿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第三款)。三是對應各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發揮條例強制和保障功能(草案四審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四是通過財政補貼、購買服務、文明創建評比等方式,予以引導激勵(草案四審稿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
三、關于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有的委員提出,城市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應當差異化處理。有的委員提出,農村生活垃圾部門職責不夠明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覆蓋全市城鄉,但部分農村地區因人口規模、垃圾構成、運輸距離等方面與城市存在不同,需要根據實情、循序漸進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建議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納入城鄉一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農村區域,其他農村地區因地制宜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就地就近妥善處理生活垃圾(草案四審稿第六條第二款);未實行城鄉一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農村區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類別,但應當保留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類(草案四審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以便利有效地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同時,在征求部門意見基礎上并根據今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村農業部等六部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管理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村振興主管部門等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草案四審稿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
四、關于大件垃圾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大件垃圾、裝修垃圾投放等規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對大件垃圾投放點的設置作出要求(草案四審稿第十二條)。二是對大件垃圾的投放和裝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進行明確。三是授權市人民政府對大件垃圾的認定、投放、運輸、處理和大件垃圾投放點的設置,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草案四審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五、關于廚余垃圾
廚余垃圾數量較大且容易腐敗,為更有針對性地做好廚余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投放的同時,規定家庭廚余垃圾每日原則上不少于兩個投放時間段,以方便居民群眾投放(草案四審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二是鼓勵餐飲經營者、農貿市場、大型超市、居住區等配置符合環境保護等要求的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草案四審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是鑒于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是單獨的一套系統,且《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對其有專門規定,草案四審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餐廚垃圾適用有關特別規定。
此外,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還對其他一些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并和文字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宜昌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四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四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一并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