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夜間施工噪聲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著力解決群眾身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夜間施工噪聲污染問題(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產生的噪聲問題除外),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部門和住建、城管部門間的聯動配合制度,制定本工作機制。
一、落實防治各方責任
(一)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充分考慮受重要活動、重要會議、空氣重污染、極端天氣、疫情等影響工期的因素,確定合理的合同工期,減少因工期緊張造成的夜間施工趕工期現象。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落實取得夜間施工證明文件時提供的控制夜間施工噪聲污染承諾,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夜間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責任。
(二)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制定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認真落實各項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積極采取低噪聲工藝并使用低噪聲設施、設備;合理安排施工計劃,避免非必要的夜間施工作業;強化夜間施工降噪防護,注重對夜間施工人員的教育,最大程度減少夜間施工生產的噪聲污染。做好與周邊居民的溝通解釋,力爭最大程度得到周邊居民理解。定期開展自檢工作,并接受建設、監理單位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落實整改措施。
(三)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審查和督促施工單位執行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各項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并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
(四)溝通協調單位。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業主委員會或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各單位各部門應履行好各自職責,做好與周邊居民的溝通和融合,力爭最大程度得到周邊居民理解。
(五)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各設區市已明確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監管部門的,按現有文件要求執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監管部門要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嚴格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依法加大對建筑工地施工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
二、嚴格規范夜間施工證明辦理
(一)在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二)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建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稱為核發部門)的證明文件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建筑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根據各地具體政策,按規定提前申請夜間施工證明文件,取得后必須立即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三)夜間施工應明確施工時限,施工單位只能在證明文件允許時限和允許的范圍內施工,超出證明文件允許時限的需再行申請。夜間施工申請必須寫明擬采取降低噪聲污染影響的措施。在中考、高考期間,核發部門原則上應停止發放夜間施工證明文件。
(四)核發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夜間施工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發放夜間施工證明文件,并將發放情況公告,同時抄告屬地其他相關部門以及工程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建立糾紛化解機制
(一)建立夜間施工公示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及時向附近居民公布夜間施工作業情況,公告內容包括:夜間施工證明文件(復印件)、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期限、施工作業項目、控制夜間施工噪聲污染措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二)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統籌各方訴求,建立項目施工噪聲污染協調處理機制,明確具體責任人并在施工現場公示,同時主動做好與周邊居民夜間施工溝通工作,妥善解決施工噪聲污染引發的糾紛。對群眾反映強烈、訴求一時難以解決的,相關監管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責及時介入,必要時可采取聯合辦公的方式,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突出問題。
(三)規范信訪調度處置。各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主動受件,應當第一時間辦理,第一時間與群眾溝通,第一時間現場核查;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第一時間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建議其向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反映。對存在職權界限不明確、監管職能交叉的信訪投訴事項,要責任捆綁,主動履職,第一時間受理后書面函告,視情況采取部門聯動、聯合執法等協作模式共同辦理。信訪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信訪投訴事項進行辦理,對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保密。對涉及噪聲擾民信訪件要逐件研判,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確保信訪件辦理質量,不斷提高群眾滿意率。
四、建立長效監管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合會商制度。建立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噪聲污染治理聯合會商制度,強化部門之間溝通合作、信息共享等,研究解決具體問題。生態環境、住建和城管等部門定期召開會商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視情邀請其他相關部門、機構和不同領域的專家、律師共同參與。對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進行專題研究,組織協調推進專項聯合執法,合力化解突出矛盾。
(二)加強聯合監管力度。強化部門聯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夜間施工采取隨機抽查、暗訪督查等形式開展現場檢查,并將工程施工時間、審批許可、降噪措施、渣土運輸車輛通行管理及周邊噪聲敏感點投訴等內容匯總形成管理臺賬,對轄區群眾反映強烈的建筑工程項目進行重點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公告夜間施工證明文件、施工內容、監督電話等信息;加強對群眾投訴反映的施工單位夜間施工噪聲開展執法監測;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
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噪聲污染行政處罰的執行單位應當將實施行政處罰信息抄告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住建、城管等部門在履行各自職責范圍內發現的建筑工地噪聲違法行為,應及時移送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噪聲監管部門。
(三)強化監管結果應用。相關執法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因未經取得證明文件開展夜間施工被依法查處的項目參建單位負責人,對約談后仍出現違規施工情況的,納入差異化管理;核發部門對未取得證明文件開展夜間施工被依法查處的,取得夜間施工證明文件后未按要求履行告知義務、未采取降噪措施的建筑工地,嚴格審查連續施工作業的必要性;住建、城管、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違規實施夜間施工投訴較多、群眾反映強烈的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其中涉及省重點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被相關部門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抄送同級發改部門,可以作為省重點項目考評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