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新的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措施,《規定》的部分條款存在與現行制度不協調,有待進一步提高操作性等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建立“三線一單”分區管控體系。“十四五”規劃要求加強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生態環境部提出以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措施取代錯峰生產。《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以環境保護稅代替排污費。機構改革后政府部門名稱、職責變動較大。需要對《規定》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德州將根據《德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對《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進行相應修改,使《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制度相協調,維護法治統一,提高依法治理大氣污染的水平。
德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建設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態功能區為導向,落實綠化責任制,加快城市綠地、農田防護林等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強對燃煤、揚塵、工業、機動車、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臭氧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三、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德州天衢新區和省級以上開發區管理機構在職權范圍內履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四、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要求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有關排污單位。”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情況,擬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編制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由市人民政府發布。”
六、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七、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建立和完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機制,鼓勵、支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交易,逐步減少本區域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九、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污染天氣時段,推行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組織指導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制定并落實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措施,減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十、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重點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完成不力的縣(市、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十一、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
環境監測以及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十二、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制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因地制宜推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電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逐步減少煤炭消費總量。”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支持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
刪去第二款,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
十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采用清潔能源供熱。”
十六、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階段、分區域組織實施。”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揚塵的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單位應當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沖刷清洗作業方式,按照作業規范要求,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露物料。”
十八、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修改為:“(二)裸露地面位于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及道路綠化帶內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按照職責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十九、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科學確定產業結構和城市功能區劃,新建項目應當滿足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
“不符合前款管控要求的產業項目,應當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二十、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進入工業園區或者工業集聚區。”
二十一、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氣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要求。”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并按照規定保存相關維修檔案。”
二十三、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人口集中區域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的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十四、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在依法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落葉、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二十五、將第四十六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設置油煙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實現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禁止在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時,應當嚴格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申請材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請登記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為居民住宅樓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二)申請登記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為居民住宅樓之外的其他場所,申請人承諾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第一款禁止性規定作出書面風險提示。”
二十六、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刪去第二款。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氣象部門應當共享監測信息資源,對空氣質量及其動態趨勢、氣象條件等級進行監測、分析,提出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預警時間、響應時間,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二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二十九、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擴大,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或者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對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進行評估,并進行必要的修訂、完善。”
三十一、刪去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
三十二、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
“(四)在運輸過程中遺撒、泄露物料的。”
三十三、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在依法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落葉、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生態環境、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四、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并正常使用油煙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規定,在依法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處罰。”
三十五、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改為第六十條。
此外,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有關部門的名稱進行了統一規范,并對相關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現行規定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