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歲末年初,一大波政策、標準匯總又來了~今天環保在線整理了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多個環保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條例、管理辦法等。詳情如下↓↓↓
2022年9月26日,我國首個綜合性海洋碳匯核算標準《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 0349-2022)由自然資源部批準發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9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公告發布《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并明確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年12月1日,生態環境部網站發布《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規范排放源統計調查工作,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排放源統計》(HJ772-2022)批準發布。該標準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污染源統計》(HJ772-2015)廢止。
《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9月29日修訂通過,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9月23日經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9日,經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北京市發布《射頻電磁輻射車載巡測技術規范》(DB11/T 2017-2022),標準將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河湖水質一體化監測設備是指集水質監測、數據采集、數據處理、數據傳輸和供電等功能于一體,對河湖水水質進行連續監測并完成與數據處理軟件平臺實時通訊傳輸的設備。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標準文件《DB11/T 2022—2022河湖水質一體化監測技術規范》,計劃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標準《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特性鑒定—水泥固化體》已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2年9月21日聯合印發,該標準為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本次為首次發布。標準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海綿城市建設區域評估標準》(DBJ33/T 1287-2022)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標準將于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2023年1月1日,北京市地方標準《廚余有機廢棄物制備土壤調理劑技術規范》(DB11/T 2011-2022)將啟動進入施行階段。該標準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提出并歸口,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市耕地建設保護中心、北京市農林科學院植物營養與資源研究所。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已經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落實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統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為規范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場監督局等單位聯合制定了《上海市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并明確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河湖保護和管理條例》,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要求,實行河湖保護名錄制度,依法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布,作為河湖保護和管理的基礎依據。
12月1日,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吉林省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辦法》,進一步推進建立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實現全過程、多要素“一證式”環境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推動排污許可制有效執行。《辦法》將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1月14日河南省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地下水管理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遵循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與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地下水管理投入機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調查與監測、規劃與利用、保護與治理和監督管理等資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開展。
為全面貫徹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再生水推廣利用和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緩解供需矛盾,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西安市水務局11月印發《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實施細則》,《細則》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公布《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園林綠化及土地一級整理等有關活動,以及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適用此辦法。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由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2年8月26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9月29日批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分類處理、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運輸單位等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核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活動。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