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置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核與輻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城市環境,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保障城市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編制的主要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核應急預案》
——《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
——《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有可能影響本市的核與輻射事故應對和處置工作。
1.4事故分級
按照核與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核與輻射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1 Ⅰ級(特大)核與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特大)核與輻射事故:
(1)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2)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急性死亡;
(3)航天器墜落導致了環境放射性污染。
1.4.2 Ⅱ級(重大)核與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重大)核與輻射事故:
(1)核設施進入場區應急狀態;
(2)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1.4.3 Ⅲ級(較大)核與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較大)核與輻射事故:
(1)核設施進入廠房應急狀態;
(2)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1.4.4 Ⅳ級(一般)核與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一般)核與輻射事故:
(1)核設施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2)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核事故導致了放射性污染。
1.5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軍地協同,分工負責、快速響應,以人為本、科學處置。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本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城運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2.2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應急處置指揮部
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后,對于以下和市城運應急委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應成立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對本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
對于Ⅰ級(特大)、Ⅱ級(重大)核與輻射事故,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應急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本預案中應急職能部門的領導組成。
對于Ⅲ級(較大)核與輻射事故中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且有可能越出事故發生地所在行政區的情況,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應急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城運應急委的領導擔任,成員由本預案中應急職能部門的領導組成。
對于市城運應急委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組成可參考上述兩種方案。
其他級別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后,由事發地政府決定是否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
應急響應終止后,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即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2.4職能部門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協助組織實施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開展現場監測與評估,掌握事故情況,預測發展趨勢,提出總體處置建議;協助公安部門追繳丟失和被盜的放射源;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搜集,提出應對建議。
市公安局:負責治安警戒,必要時,組織現場及周邊區域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對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市應急管理局:協助、配合做好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的指揮和綜合協調工作;參與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核與輻射事故調查處理。
市消防救援總隊:參與現場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負責傷病員的醫療急救和轉運;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搜集,提出應對建議。
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協調核與輻射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中相關的交通事項。
市民防辦:參與現場偵檢等應急處置,并提出專業處置建議。
市政府新聞辦: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和媒體做好核與輻射事故相關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處置核與輻射事故能力建設項目和相關的應急救援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和年度計劃安排;協調安排處置核與輻射事故能力建設項目和相關的應急救援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和供應。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落實應急救援物資的生產和籌措。
市商務委:負責協調市場流通領域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度和后續供應。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市核電辦:協調配合開展核應急相關的公眾教育和知識普及;協調配合落實事故處置急需的行業專家、專家隊伍、專業設備等資源;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收集,提出應對建議。
武警上海市總隊、海軍上海基地、上海警備區:負責核化處置增援準備工作,視情趕赴現場參與處置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轄區內一般核與輻射事故的處置;對其他級別的核與輻射事故,在上級機構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組織人員疏散,并提供相關應急保障;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搜集,提出應對建議。
事故單位: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對事故實施先期處置,組織職工展開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關的技術數據(包括有關圖紙、工藝技術參數、基本情況、放射源信息和先期處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協助事故應急處置。
其他相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2.5專家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建核與輻射事故專家咨詢組,為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3. 預警
3.1監測預報
3.1.1市生態環境局利用全市布設的輻射環境在線監測網實施預警監測,及時發現事故預兆;并根據本市核技術利用行業的實際和本市轄區外的國內、國外可能發生的、且可能影響本市的核與輻射事故的預警監測需求,充實本市的輻射環境在線監測網。
3.1.2生態環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在對輻射水平較高的放射性物質使用、運輸等環節的監管中發現事故隱患。
3.1.3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在全面監管的基礎上,篩選、確定市、區兩級核與輻射事故防范重點對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事故隱患。
3.1.4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完善與毗鄰省市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測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對核與輻射事故監測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2預警級別與發布
3.2.1預警級別
按照核與輻射事故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發展態勢,本市核與輻射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級別由市生態環境局綜合研判確定。規則如下:
3.2.1.1 Ⅰ級預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市周邊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且本市轄區有位于應急計劃區內的;
(2)攜有核裝置的航天器可能墜落在本市轄區內;
(3)本市周邊發生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且可能蔓延到本市轄區。
3.2.1.2 Ⅱ級預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市周邊發生Ⅰ類、Ⅱ類放射源失控,且可能進入本市轄區;
(2)本市發生Ⅰ類、Ⅱ類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確定位置。
3.2.1.3 Ⅲ級預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市周邊發生Ⅲ類放射源失控,且可能進入本市轄區;
(2)本市發生Ⅲ類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確定位置。
3.2.1.4 Ⅳ級預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市周邊發生Ⅳ類、Ⅴ類放射源失控,且可能進入本市轄區;
(2)本市發生Ⅳ類、Ⅴ類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確定位置;
(3)國外核事故導致了放射性污染,且可能影響本市。
3.2.2預警信息發布
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第3種情形)預警由市生態環境局上報市政府后發布,Ⅳ級(第1、2種情形)預警由事發地政府決定發布。
預警級別可視核與輻射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情況作出調整,預警信息發布應同時報市政府總值班室。
3.3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后,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市生態環境局規定的預警期工作要求及指令立即開展工作。
3.4預警終止
決定、發布預警的政府部門應密切關注、研判核與輻射事故的發展趨勢。當事故危險解除時,應及時決定并發布終止預警;當事故危險將轉變為實際影響時,應及時決定并發布終止預警、轉入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4. 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與通報
4.1.1一旦發生核與輻射事故,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通過“12345”或“110”等進行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接報后商市應急管理局進行研判。報告內容可包括:事故類型,事發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傷亡情況,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險隱患,轉化趨勢、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4.1.2各相關職能部門接報后,要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置準備,并在30分鐘內口頭、1小時內書面將較大核與輻射事故情況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對特大和重大核與輻射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4.1.3通過已建立的信息通報和協調機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有關規定,將本市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有關信息及時向周邊省市有關部門通報。市生態環境局得到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核與輻射事故有關信息通報后,立即通報市應急聯動中心和可能受影響的轄區的區政府,并做好應對處置準備。
4.2響應等級
本市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對應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核與輻射事故。
4.3應急處置
4.3.1一旦發生核與輻射事故,事發單位要迅速派出相關人員趕到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現場救援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應急聯動中心、事發地政府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現場救援工作,并實施事故先期處置工作。
4.3.2特大、重大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后,根據《國家核應急預案》有關場外應急的要求,在國家相關部門指導下,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統一調度全市的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專業隊伍和有關專家到現場,開展污染監測與分析、污染調查與控制等工作,組織落實各項環境污染緊急防控措施。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搜集,提出應對建議。
(2)市消防救援總隊配合各相關部門做好現場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3)事發地及鄰近地區區政府負責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協助封鎖受污染區域,并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搜集,提出應對建議。
(4)如屬開放型放射性污染事故,由市政府申請調用武警和防化部隊參與處置。必要時,請求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支援。
4.3.3較大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后,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聯動中心、市消防救援總隊會同事發地區政府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組織實施應急處置,開展事故調查,進行事故評估。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1)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現場救援工作,各相關部門做好現場救援的配合工作,封鎖受污染區域。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搜集,提出應對建議。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專業隊伍和有關專家到現場,開展污染監測與分析、污染調查與控制等工作,組織落實各項環境污染緊急防控措施。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搜集,提出應對建議。
(3)事發地及鄰近地區區政府視情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參與事故相關輿情搜集,提出應對建議。
4.3.4一般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后,由事發地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協調本區域應急力量和資源,控制事態發展,清除事故源項,必要時封鎖事故區域。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組和本級應急專業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監控事故的發展趨勢和處置進程,必要時提供支援。
4.3.5一旦事態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市生態環境局報請市政府提高響應級別。
4.4周邊發生可能影響本市的核與輻射事故時的響應
4.4.1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應急聯動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應急監測(重點是大氣放射性、水體放射性、食物放射性、環境輻射水平和來自事故發生地的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密切監控本市環境的受污染情況,組織專家分析事故的發展趨勢,并將有關監測結果及時報市委、市政府。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適當等級的響應和相關應急處置建議。
4.4.2當位于周邊省市的核電站發生事故并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時,市生態環境局要在金山、寶山、崇明等部分區域劃出重點監測區域,并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食物和飲用水輻射監測與控制的應急準備。根據監測結果,參照國際上的操作干預水平推薦值,判斷是否需要采取隱蔽、撤離、服碘防護、通道控制、食物和飲用水控制,及去污和臨時避遷等措施,報市委、市政府。
4.4.3當周邊國家的核設施發生事故時,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應急監測(重點是大氣放射性、水體放射性和環境輻射水平),密切監控本市環境的受污染情況,組織專家組分析事故的發展趨勢,并將有關監測結果及時報市委、市政府。
4.5人員防護
人員進入事故區域的警戒區必須得到批準,離開警戒區必須經過監測和去污。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要裝備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內照射劑量,做好個人劑量監測。
4.6信息發布
4.6.1一般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
4.6.2特大、重大或較大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提供發布口徑。
4.7應急終止
4.7.1特大、重大核與輻射事故處置結束后,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估和鑒定,確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后,決定終止應急響應,并由市政府新聞辦公布。較大核與輻射事故處置結束后,由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建議,市應急處置指揮部決定(如未成立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市城運應急委決定)。一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終止,由事發地政府決定。
4.7.2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單位要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市應急聯動中心,匯總后及時上報市政府并通報市有關部門。
5. 后期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事發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核與輻射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造成環境污染的核與輻射事故,市生態環境局要有計劃地組織放射性監測、去污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6. 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為核與輻射事故處置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必要時,組織做好手機短信發布。
6.2應急物資保障
各應急聯動單位、區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包括輻射監測設備、應急通訊器材、應急處置裝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等。
6.3經費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關處置應急情況的財政保障規定執行。
7. 預案管理
7.1預案解釋
本預案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承擔。
7.2預案修訂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評估修訂本預案。
7.3演練
市生態環境局要會同市應急聯動中心組織相關聯動單位不定期開展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演練,做好實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確保一旦發生核與輻射事故,能迅速投入應急搶險救災。
7.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名詞術語解釋
2. 應急響應流程圖
附件1
名詞術語解釋
1. 核設施。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
2. 核事故。指核設施內的核燃料、放射性產物、放射性廢物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所發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3. 輻射事故。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如放射源丟失、放射源損壞造成環境污染、人員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放射性物質運輸途中發生車輛顛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員受照射,放射性物質散落造成環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礦事故(放射性伴生礦生產使用單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意外泄漏、排放等)、放射性廢物處置場事故、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事故等。
4. 外照射。指人體在空間輻射場中所遭受的電離輻射照射。減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為:縮短受照射時間;拉開與放射性物質(放射源)的距離,屏蔽射線等。
5. 內照射。指攝入放射性物質對人體或人體某些器官組織所形成的電離輻射照射。減少內照射的基本方法為減少與開放型放射性物質的物理接觸。
6. Ⅰ類放射源。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放射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7. Ⅱ類放射源。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放射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8. Ⅲ類放射源。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放射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9. Ⅳ類放射源。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10. Ⅴ類放射源。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11. 應急待命。出現可能危及核電廠安全的工況或事件的狀態。宣布應急待命后,應迅速采取措施緩解后果和進行評價,加強營運單位的響應準備,并視情況加強地方政府的響應準備。
12. 廠房應急。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或者可能即將發生,但實際的或者預期的輻射后果僅限于場區局部區域的狀態。宣布廠房應急后,營運單位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和保護現場人員。
13. 場區應急。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可能擴大到整個場區,但場區邊界處的輻射水平沒有或者預期不會達到干預水平的狀態。宣布場區應急后,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和保護場區人員,并根據情況作好場外采取防護行動的準備。
14. 場外應急。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預期可能超越場區邊界,場外需要采取緊急防護行動的狀態。宣布場外應急后,要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保護場區人員和受影響的公眾。
15. 輻射照射劑量限值:事故情況下,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照射劑量一般不得超過50mSv,控制事故時不得超過100mSv,搶救生命時不得超過500mSv,事故區域警戒區邊界處的g劑量率控制在100mSv/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