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規范涉變動污染影響類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分局,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有效銜接排污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及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環評變動與排污許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驗收前變動類型界定和管理要求
(一)變動類型和環評管理要求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已發布的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或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文件(文件目錄見附件1),判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對于經判定屬于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取得批復后納入排污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經判定不屬于重大變動的,可直接納入排污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二)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變動的,排污單位應在其重新報批的環評文件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后、變動項目建成排污之前,首次申請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并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提交重新報批的相關批復文件。對于屬重大變動、但未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或重新報批未經批準的,生態環境部門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
涉及非重大變動的,排污單位在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情況分析說明(驗收前)》(見附件2),明確變動內容、變動性質判定依據及結論等,并對結論負責。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將項目變動情況納入審查內容。建設單位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將重新報批的相關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情況分析說明(驗收前)》作為驗收報告的附件,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時,與驗收報告一并公開。
二、驗收后變動類型界定和管理要求
(一)變動類型和環評管理要求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發生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判定是否屬于改建、擴建項目,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要求,判斷是否納入環評管理。對于納入環評管理的,依法履行相關環評手續。
(二)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對于納入環評管理的,排污單位應在履行相關環評手續后、項目投產前,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對于納入環評管理,但環評文件尚未經批準的,生態環境部門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
對于不需履行環評手續的,排污單位在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變動情況分析說明(驗收后)》(見附件3),明確變動情況、不納入環評管理的判定、涉變動內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及結論等,并對分析結論負責。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將其變動情況納入審查內容。
三、其他要求
(一)建設單位(排污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避免項目在取得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或者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隨意發生變動。涉及變動的,應主動對照相關要求對建設項目變動類型進行判定,對判定結論負責,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分類履行主體責任。
(二)生態環境部門在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應按照《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做好我省排污許可提質增效相關工作的通知》(豫環辦〔2022〕48號)要求,開展聯合審查和現場核查,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建設項目發生變動的,應及時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排污單位)依法履行相關環評手續或編制變動情況分析報告,并根據環評及批復情況、變動情況,將變動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審查。對于驗收前重大變動未依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驗收后擅自變動涉及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的,及時移交執法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三)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及排污許可核發中對變動性質的判定結論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排污單位)進行補充說明,并可采取專家評審等方式進一步判定,在判定過程中加強與原環評文件審批部門銜接。
(四)生態環境部對建設項目變動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 生態環境部已發布的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及相關文件
附件2 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情況分析說明(驗收前)
附件3 建設項目變動情況分析說明(驗收后)
2023年1月29日
主辦: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督辦: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3年1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