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危險廢物管理的實際情況,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難的問題,有效防范環境風險,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建立規范有序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體系,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難、處置難、監管難問題,進一步提升全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到2023年底,全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體系基本建立,實現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全過程規范化管理,助力湛江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二、試點原則
(一)統籌布局、因地制宜:結合全市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收集試點項目的數量和規模,旨在補齊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短板,力爭實現收集區域全覆蓋。
(二)明確責任、安全高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單位嚴格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控危險廢物轉移周期,建立安全穩定暢通的危險廢物流轉渠道,降低因貯存大量危險廢物帶來的環境風險。
(三)嚴格準入、依法治理:收集試點項目均須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三線一單”等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備相關專業技術服務能力,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三、試點內容
(一)試點收集對象
1. 本次試點重點收集對象為湛江市內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噸以下小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及社會源產生的危險廢物。重點收集類別為廢鉛蓄電池(HW31類中的900-052-31)和實驗室廢液(HW49類中的900-047-49)。
2. 年產生量10噸(含10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其產生的10噸以下的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廢包裝容器及沾染物、實驗室廢物、在線監測廢液、廢熒光燈管、廢活性炭等,可納入本次收集范圍。
3. 嚴禁收集貯存反應性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劇毒化學品、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成分不明和環境風險不可控的危險廢物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
(二)試點單位范圍
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以下稱“試點單位”)應為獨立法人企業。
試點單位為全市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的單位,主要包括收集貯存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維修、拆解活動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HW31類中的900-052-31)和科研院所、學校等產生的實驗室廢液(HW49類中的900-047-49)危險廢物的單位。
(三)試點單位條件
試點單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管理,應符合如下條件:
1. 截至本方案實施時,已取得環評批復并已建成或在建的危險廢物收集項目,規劃設置在雷州或徐聞的項目除外。
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的有關要求。
3. 人員要求: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全職技術人員。
4. 運輸工具要求:具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從業人員,或委托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負責危險廢物運輸。
5. 設施要求: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6. 技術要求:具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關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
7. 環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等。
(四)試點單位規劃
根據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2021年湛江市危險廢物產生量為10噸以下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及社會源共1343家。存在的問題主要為:小微企業數量多、分布范圍廣;小微企業涉及行業類別多,汽修行業占比大;危險廢物產生量以汽修行業、機動車拆解行業為主,尤其廢鉛蓄電池產生量大。另外,根據湛江市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湛江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大,預計2023年湛江市機動車及電動自行車產生的廢舊鉛蓄電池數量達58425噸,成為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管的重點。因此,本次試點單位規劃布局以收集貯存機動車拆解行業、汽修行業及全市電動自行車產生的廢鉛蓄電池為主,同時考慮科研院所、學校等產生的實驗室廢液的收集貯存。
目前,湛江市機動車拆解企業5家,其中遂溪縣2家、廉江市2家、吳川市1家。另外,湛江市共有工業園區16個,主要分布于遂溪縣、廉江市、吳川市、霞山區、開發區、麻章區、坡頭區,具有明顯的主導產業及行業特征。其中霞山區和開發區以臨港石化產業為主;坡頭區以家電、化工產業為主;麻章以農海產品加工產業為主;遂溪縣以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及飲料制造等為主;廉江市以家電制造、人造板、印刷、五金和不銹鋼品制造等為主。根據機動車拆解企業分布及各轄區工業園主導產業情況,為降低安全風險等級、營造安全的生態環境,同時為實現收集區域全覆蓋,綜合考慮全市東部、北部、南部及市區內廢鉛蓄電池收集情況。本次試點單位規劃布局以東部的吳川市、坡頭區,北部的遂溪縣、廉江市,南部的雷州市或徐聞縣,市區的霞山區為主。
目前,湛江市現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單位3家,分布于廉江市、遂溪縣、吳川市,涉及危險廢物類別為廢礦物油(HW08)20000噸/年、含汞廢物(HW29)200噸/年、含鉛廢物(HW31)600噸/年、其他廢物(HW49)200噸/年。
為進一步增強我市危險廢物收集能力,解決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出路難題,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根據我市小微企業分布情況、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工業園區布局情況及現有危險廢物收集能力等情況,為避免能力過剩,全市規劃布局試點單位總數為7家(見表1)。由于危險廢物的產生情況存在較大的波動,最終確定收集貯存規模需求取2倍峰值系數(即HW31:116850噸/年),保障外運量出現峰值時,市內危險廢物的安全轉移。主要危險廢物類別的收集貯存需求與能力匹配情況見表2。
表1 湛江市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單位規劃布局
表2 試點完成后主要危廢類別的收集貯存需求與能力匹配表 (噸/年)
注:現有單位為收集HW49類中的900-044-49,限廢鎘鎳電池,而本次關注的重點是科研院所、學校等產生的實驗室廢液900-047-49,故目前暫未有收集900-047-49能力。
(五)試點收集時間
試點時間為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試點期間如國家出臺新政策新規定,按新政策新規定執行。
四、試點程序
(一)申請試點。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后,市生態環境局公開本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有試點意向的申請人對照試點準入要求(見附件1),向市生態環境局(可通過郵寄或現場提交兩種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承諾書、實施方案(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符合準入要求的支撐材料(附件5)。申請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31日,以提交確認為準。(申請提交地點: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號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七樓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聯系方式:0759-3383695)
(二)審查公布。市生態環境局對申請試點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查,結合全市小微企業分布的實施情況,初篩試點單位,經公示后確定最終的試點單位。
(三)項目建設。列入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單位按照試點工作方案、建設項目有關審批程序等要求開展項目建設。
(四)核查確認。試點單位完成項目建設且具備危險廢物收集條件后,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現場核查,經核查通過后,復函同意開展試點工作,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五)正常運行。試點單位取得市生態環境局批復意見后,進入正常運行階段。
五、試點單位環境管理要求
(一)主體責任。試點單位應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嚴格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自覺接受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住建、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設施要求。試點單位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貯存設施、包裝容器具、運輸車輛等。試點單位的收集貯存設施(含新建、改擴建)應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必須配備有機氣體報警、火災報警和導出靜電的接地裝置等安全、消防設施。
(三)經營管理制度要求。試點單位必須履行生態環境、安全“三同時”管理制度,完善廢物進場分析制度;建立對運輸工具、貯存設施、應急設備等進行定期檢查、維護、檢測的管理措施;明確貯存設施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等;制定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的類型分析;制訂預防發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備必需的設備、設施、裝置;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包括對貯存設施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監測制度等。試點單位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
(四)信息化管理要求。試點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過程必須建立臺賬,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申報,并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按照我市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可溯源監管試點的要求安裝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
(五)服務內容要求。試點單位應與小微企業簽訂收集協議,協議應明確雙方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內容。試點單位需為其服務的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導服務,協助產廢單位按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開展危險廢物分類、收集、暫存和危險廢物預處理、申報登記等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內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危險廢物轉移服務;有義務將拒不按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或拒不按要求開展申報登記工作的小微企業書面告知所在轄區生態環境部門。
(六)量化考核機制。由市、縣(市、區)每季度對各試點單位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和《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管理考核表》進行量化考核評分。
(七)退出機制。對運營不規范、屬地監管要求不落實等引發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試點單位承擔相關責任,由收集經營許可證審批部門予以暫停整改直至取消資質。試點單位計劃主動退出試點工作的,應至少提前1個月告知市生態環境局和服務的小微企業,并應依法對收集貯存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按要求開展場地調查評估、消除環境污染等。
六、鼓勵與懲罰措施
(一)鼓勵措施
1. 鼓勵試點單位為小微企業提供現場診斷、現場整理、申報指引、管理咨詢等“一站式”危險廢物管理延伸服務,幫助小微企業建章立制,落實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提升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
2. 鼓勵試點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去向等信息,實現所收集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管理和信息化追溯。
3. 鼓勵試點單位安裝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按照我市危險廢物智能化監管試點的要求開展項目建設。
(二)懲罰措施
試點期間,試點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試點資格并吊銷收集許可證:
1. 運營不規范引發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
2. 存在重大環境違法問題或重大環境風險隱患。
3. 市、區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考核不達標。
4. 不經市生態環境部門批準超經營范圍經營或者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5. 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6. 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問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 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牽頭推進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具體負責試點單位準入審查相關工作。
2. 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各分局依職責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相關工作。
3. 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負責核查確認相關工作。
4. 局綜合執法科負責組織各分局強化試點單位的環境執法相關工作,對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5. 各分局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日常監管,每季度對試點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進行量化考核,主要考核內容包括:試點單位基本情況、下游處置能力、服務范圍和規范化延伸服務執行力、運營管理、價格體系和應急工作等。
6. 各相關科室、直屬單位按職責分工共同為試點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導,并做好事中事后監管。
(二)嚴格準入管理。依據危險廢物相關法規標準,按照高標準、可持續的原則,嚴控試點單位準入要求,確保試點單位有能力承擔試點任務。同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準入條件和程序開展試點工作,及時公開審查確定的試點單位相關信息,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三)強化監督管理。依法加強對試點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等過程的環境監管,將試點單位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定期開展規范化評估,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落實試點單位退出機制,對違反試點要求、存在重大問題的試點單位,將終止其試點工作。
湛江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準入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人員要求: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全職技術人員。
(二)運輸工具要求:具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從業人員,或委托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負責危險廢物運輸。
(三)設施要求: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四)技術要求:具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關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
(五)環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等。
二、其他要求
(六)試點單位遵紀守法,近五年無環境違法記錄。
(七)截止至本實施方案發布時,項目已取得環評批復并已建成或在建,規劃設置在雷州或徐聞的項目除外。
(八)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要求。
原標題:《湛江市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