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南省環評及排污許可審查審批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系統性重塑行政審批制度整體性優化政務服務環境改革方案》,進一步規范全省環評與排污許可審查審批行為,我廳制定了《河南省環評及排污許可審查審批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廳。征求意見截至時間為2023年4月11日。
聯系電話:0371-66309116
電子郵箱:shenghuanpingchu@126.com
通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學理路10號1817室(450046)
河南省環評及排污許可審查審批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全省環評與排污許可審查、審批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 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排 污許可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省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非輻 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 告表)審批、排污許可證核發。 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制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的有關要求,按照《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承諾改革環評文件告知 承諾審批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三條 環評文件審查審批及排污許可證核發,應堅持依法 依規、科學決策、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報的材料在滿足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 定受理條件時,從受理到審批“一網通辦”“最多跑一次”,確需 溝通對接的,可采取電話、電子數據傳送、快遞等多種方式。
第二章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條 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由規劃編制機關組織編制 并提交。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 規劃,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由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召集審查的,規劃編制機關應同時將報告 書抄送會同審查的有關部門;市級及以上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 響報告書,原則上由批準設立該產業園區的人民政府所屬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審查。
第六條 編制機關報送審查時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規劃環評審查申請文件; (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含電子版)。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 告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召集有關 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 查;在收到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規劃環境影響 報告書進行審查。
第八條 負責規劃環評審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 審查小組召開規劃環評審查會,原則上從環保及相關行業專家 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審查小組專家。與區域流域行業環境 管理相關的綜合、生態、水、大氣、土壤、固體、應急、南水 北調等業務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參加審查會。必要時,可組織 參會人員進行現場踏勘。
第九條 報告書審查時,審查小組的成員應當客觀、公 正、獨立地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規劃審批機 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不得干預。審查小組 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形成的審查 小組書面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審查小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和反映。在規劃環 評審查中,審查小組應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九條進行審查把關。
第十條 報告書審查會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規劃環評 編制單位,根據審查小組意見完成報告書修改完善,并向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報送如下材料:
(一)修改完善后的報告書(審查稿)、附圖 2 份及電子版 1 份。
(二)報告書修改說明紙質版 2 份,電子版 1 份。
(三)審查小組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紙質版 2 份,電子版 1 份)。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可委托技術 評估機構對報告書修改完善情況進行技術復核,十個工作日內出 具復核意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意見應及時發送規劃編制機 關、報告書編制單位、規劃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
第三章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建 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有審批權的生 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對國家、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 重大產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環境影 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提前指 導,主動服務,加快審批。
【申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報批環境影 響報告書(表)的,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應當在河南 政務服務網或項目所在省轄市政務服務網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 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申請文件;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作出 刪除、遮蓋等區分處理;
(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公眾參與說明。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應當按要求通過現場遞交方 式提交申請材料,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政 務服務大廳辦理。
【受理】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
(二)對不屬于本級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 或者在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逾 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可以當場補 正的,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要 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電子受理通知 單;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適宜網上受理的,出具紙 質受理通知單。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報告書(表)后,應當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公眾參與 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公開期限不少于十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 表的公開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技術評估與審查】
第十七條 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可委托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進行技術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在技術評估或專家技 術審查過程中,不得向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 單位收取或者轉嫁任何費用。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 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技術評估 (專家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技術機構及專家應根據項目 實際情況,采取現場踏勘及借助觀看影像資料(包括航拍影 像、現場影像、視頻直播、拍照)等方式對項目進行踏勘。技 術審查專家應從全國環評技術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與建設 項目環境管理相關的環評、綜合、水、大氣、土壤、生態、固 體、應急、南水北調、執法等業務部門及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 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參加技術審查會。對環境風險高 的項目,必要時可邀請應急管理部門、行業專家參與技術審查 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主持人應參加技術審 查會并進行匯報。
第十九條 技術評估或專家技術審查意見應包括:
(一)編制主持人參加會議情況、個人身份信息核實情況 (身份證、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證、3 個月內社保繳納記錄 等)、項目現場探勘相關影像和環評文件質控記錄等審核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區域環境現狀、《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風險防范措施及環境影響分析結 論等。
(三)明確的技術評估(專家技術審查)結論;未通過技 術審查的項目,若存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 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問題,應明確具體 問題及處理建議;
(四)審批時需重點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技術評估(專家技術審查)期 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含報告書修改時限);環境影 響報告表的技術評估(專家技術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個 工作日(含報告表的修改時限)。需修改完善的,建設單位原 則上在技術評估(專家技術審查)后七個工作日內向技術評估 單位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 價文件,因特殊原因造成無法按時提交修改完善的環境影響評 價文件的,經請示同意,可適當延期,具體延期期限由各級生 態環境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審查中,應建立集體審查制度;按照建設項目性質、環境敏感 程度,制定提交處(科、股)研究以及廳(局)長專題會研究 的具體項目目錄。集體審查時,環評審批部門應根據項目實際 情況,會同綜合、水、大氣、土壤、生態、固體、應急、南水 北調、監測、執法等業務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條例》第十一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 對不經技術審查會直接作出審批決定的環評文件,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審查中,還應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信息進行審核 把關。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過程中, 發現建設單位存在擅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質 量問題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其中,存在擅自開工建設和環境影 響報告書(表)嚴重質量問題的,環評部門應移交同級生態環境 執法部門,由其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過程中, 建設單位申請撤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的,生態環境 主管部門可以終止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并退回建 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
【批準與公告】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批準的決定前,應當公開擬批準的項目名稱、建設地 點、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名 稱、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建設單 位開展的公眾參與情況、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等內容, 并告知公眾聽證權利。公示時間為 5 個工作日。需要召開聽證 會的,依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 知建設單位。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不予批準情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 部依法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審批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 式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 訴訟的權利及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環評部門應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決定告知同級執法部門以及下級(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 門,按職責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責任,并 按照要求向生態環境部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決 定。
第二十八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個 工作日。依法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 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因特殊原因造成無法按承諾時限審批 的,經單位分管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期,具體延期期限由各 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參照生態環境部《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 動清單(試行)》以及相關行業重大變動清單,建設項目的環境 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其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 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內容開工建設前重新將環境影響評 價文件報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滿五年方開工建 設的項目,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 審核。重新審核環評文件時,應按照建設單位報請重新審核環評 文件時新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經審核,同意 執行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的,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經審核,需依法 補充或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重新報批的,應當自收到建 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四章 排污許可核發
第三十一條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 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啟 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排污單位向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含 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 請排污許可核發。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 審核權與批準權適當分離、審核權下放等方式,由轄區內各生態 環境分局行使實質性審核職權,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申請】
第三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要求, 填報并提交相應材料。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的排污許可證申請后, 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 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不 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不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 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向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排污 單位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兩日內出具告知單,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 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五)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 形式,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需要重新申 請排污許可證的,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 請材料:
(一)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 章的承諾書;
(三)非重大變動或不納入環評管理的說明材料;
(四)與重新申請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需要變更排 污許可證,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 章的承諾書;
(三)非重大變動或不納入環評管理的說明材料;
(四)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十七條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 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六十個工作日前向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提出申請,并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的承諾書;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技術評估與審查】
第三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落實水、大氣、 土壤、固體、監測、監控、執法等部門參與的聯合審查機制,采 取現場核查和非現場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首次申請或者 因涉及(改)擴建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去向變化、排放口數量 增加而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應在排污許可證審批前開展現場 核查。現場核查意見應當作為做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委托技術機構對排污許 可證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在技術評 估(專家技術審查)過程中,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或者轉嫁任何 費用。
第四十條 技術機構或專家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 范,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開展技術評估(專家技術審查),根 據需要查勘現場、召開技術審查會。技術審查專家應從環保專家 庫或全國環評技術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評估(專家技術 審查)中重點評估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與合規性、是否具備許可證 核發條件,并對相應的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提出核發建議。
第四十一條 重點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技術評估 (專家技術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簡化管理 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技術評估(專家技術審查)期限原則 上不超過十個工作日。技術評估(專家技術審查)后需修改完 善的,排污單位應在收到修改意見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完善 工作。因特殊原因造成無法按時修改到位的,經請示同意,可 適當延期,具體延期期限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申請材料審查過程中,發現排污單位存在欺 騙、隱瞞、不按證排污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移交同 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由其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核發】
第四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排污許可證核發中,應建立 部門會簽、集體審查制度。對經審查符合核發條件的,由設區的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含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 驗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負責實質性審核 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行業類別、環境 敏感程度等,組織部門會簽、集體審查。對存在《排污許可管理 辦》中明確不予核發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 可證。
第四十四條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首次、重新、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 出審批決定;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首次、重新、延續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 批決定,依法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 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對于變更情形的,審批時限按照《排污許 可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變更、換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 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持續加強 對環評文件質量監管,建立常態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復核機制, 按季度對下一級審批的環評文件開展抽查復核工作,對發現的問 題,依法依規依法處理,其中,環評主管部門應將嚴重質量問題 線索應及時移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建立常態 化排污許可證質量抽查機制,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其 中,發現排污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移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 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 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 對所委托技術機構、專家的監督管理,發現技術機構在技術評估 工作中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可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解除委托, 并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 嚴重的,可依法依規禁止從事環評、排污許可技術服務,對不負 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專家,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予以 通報并抄送所在單位。
第四十八條 技術機構應具備相應的環評、排污許可技術 能力,配備環境專業或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的技術評估專職人 員,建立健全的技術評估質保質控和檔案管理體系,獨立、客 觀開展工作,并對評估結論負責;要對各環節產生的相關文件 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文件材料齊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審查、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 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要求執行;各省轄市生態環境局及其分局可根 據轄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完善,制定本地區具體辦法。
第五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