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泉州開發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泉州臺商投資區農林水與生態環境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
為加快構建非現場監管模式,提高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質量,根據原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部令 第19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質量評估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質量評估暫行規定
一、評估范圍
在泉州市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服務的運維單位(以下簡稱“運維單位”)均應納入評估。
二、評估方式
運維單位自主通過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智能化管理系統完善企業相關信息并入駐“在泉運維單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其開展實際業務后,進行事后評估及監管。
三、評估內容
(一)運維能力評估(滿分20分)
1.在泉州市已設立服務站,根據運維業務量合理配備常駐運維人員,儲備全套配件及相應種類備機,得5分;
2.運維人員通過相應的培訓教育,每季度末統計時,通過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證書人數占總運維人員數的80%及以上得3分,100%得5分。培訓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中國環保產業協會、各運維單位、所運維自動監控設備的生產廠家。運維人員指運維單位員工且開通自動監控站房準入權限、當季度實際從事運維工作的人員。
3.運維單位每年組織運維規范及相關法規考核學習,并選派至少3人參加泉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的考核,團體平均分前5名的,按名次得1-5分。
4.運維單位承諾通過技術升級,在提供運維服務后三個月內實現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動態管控、數據標記等要求,并與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智能化管理系統聯網,得5分。
以上考核項目,被抽查發現運維單位提供虛假信息或實際與承諾不符的,將公示其不誠信行為。
(二)運維規范性評估(滿分30分)(由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度結合現場執法組織一次專項評估,由運維單位代表隨機抽選1家)
1.設備聯網驗收備案(共3分,每項1分)
(1)已按要求與國家、省、市監控平臺聯網;
(2)站房內已建立調試檢測、比對驗收、登記備案等紙質資料備查;
(3)登記備案信息填報關鍵信息無錯誤、缺漏(如設備量程、關鍵參數設置、自查存在問題等)。
2.儀器保養維護正常(共7分,每項1分)
(1)水氣站通用項目:
①機柜內潔凈無雜物、管路密封無滴漏、無臟污;
②站房分區明晰,設備及配套設施定期清潔,無污漬、無雜物堆放;
③站房墻壁及屋頂無破損、侵蝕現象,如存在應通知站房建設單位處理(提供書面回執);
(2)氣站項目:
①煙氣采樣平臺采取必要遮蓋,無雜物堆放,爬梯及平臺具有通過便利性及安全性;
②規范設置廢氣采樣探頭位置,各采樣孔法蘭密封無顯見壓力失衡、滴漏痕跡;
③伴熱管加熱及保溫良好,傾斜無存水彎,管路內不存在明顯冷凝現象,樣氣管路分段標識(包括旁路載氣類別、氣路方向);
④標氣種類、數量、有效性滿足運維和檢查測試需要,全部固定牢靠,種類、濃度、數量與《標準氣體更換臺賬》一致。
(3)水站項目:
①規范設置廢水采樣探頭位置、朝向,管路、探頭固定牢靠,輸樣管路標識用途及流向,輸樣管路、信號線、電源線不存在隱蔽、交錯、不同類線路盤繞情況;
②試劑及廢液桶密閉且擺放整齊有序、托盤及地面無滴漏痕跡,所用試劑規范標注種類、濃度、配置日期、有效期、配置人員或配置單位;
③試劑均在有效期內,且當季度廢水站房室內溫度上傳數據未發生連續3天及以上,每日持續3小時超過28攝氏度的情況(未上傳環境溫度并規范設置溫度上限,視為不滿足本項)。
④廢液暫存區采取防滲漏、防流失措施;所有在用廢液桶標識種類、裝桶起止日期、具有明顯危廢標識;各站點廢液桶規格統一;滿桶數量與智能化管理系統填報數量一致,且應定期(一年內)轉移至有資質的廢液處理單位處置。
3.臺賬填報(共4分,每項2分)
(1)運維單位應將日常運維制度、維護人員信息、排污單位運維工作負責人信息、自動監控設施相關參數等在站房外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頻次、對應臺賬填報示例應簡明扼要公示于站房外或運維工作負責人辦公室內,臺賬經排污單位運維工作負責人確認(或退回后由運維人員核對無誤,維持上報);
(2)運維單位應根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相關合同規定開展例行巡檢維護并填報臺賬,當季臺賬填報信息無關鍵性錯漏,巡檢維護實施人及實施起止時間信息完整。
4.配套設施維護(6分,每項3分)
(1)排污口、站房攝像頭能夠記錄運維人員在自動監控設備正面、排污口、采樣平臺等主要工作區域的動作畫面,圖像上傳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智能化管理系統,并保存90天及以上。
(2)UPS、
穩壓電源、溫濕度計、水質自動采樣及超標留樣設備(僅廢水)等應完整配備并正常運行,超標留樣設備內僅保留上一次巡檢至今的留樣,其他留樣瓶已排空且清理到位。
5.防篡改措施(2分)
調閱近一次巡檢的視頻記錄,運維人員離站前開展自動監控系統專項檢查,采取“觀、觸、提和必要檢測”等方式核查自動監控系統信號線、輸樣管路、堰槽排水、監測探頭、采樣探頭、反吹管路是否存在旁路、稀釋、干擾等異常。檢查完成后,面對站房攝像頭示意完成專項檢查,并填寫《巡檢維護臺賬》維護結束時間。
6.故障排除(2分)
查詢近一次監控設備故障時間,未發現不按照規定時限在省監控平臺報備,或已報備但未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故障期間無手工監測數據的情況。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后既不按照規定時限報告又不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7.標記、核查、校準、校驗信息上報(6分,每項2分)
(1)已按標記規則上傳設備狀態標記;
(2)已向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智能化管理系統提供核查、校準記錄;
(3)儀器比對校驗、管道流量計檢定工作統一由有資質監測機構承擔,且合理安排開展比對、檢定時間,報告不遲于實施后次月15日前分別上傳智能化管理系統定期校驗、定期檢定模塊。
(三)數據質量(滿分50分)
按照運維單位水、氣站點當季度數據傳輸有效率×50計分(數據來源:智能化管理系統)。
四、其他規定
當季度因運維人員未按技術規范操作導致自動監控系統不正常運行,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受到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的,運維單位連續兩季度運維質量評估按“不建議委托運維”定檔。
排污單位偽造、篡改監控數據,運維人員存在失職、失察情形的,運維單位連續四季度運維質量評估按“不建議委托運維”定檔。
運維人員參與偽造、篡改監控數據或存在包庇、縱容情形的,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運維單位三年內按“不建議委托運維”定檔。
五、評估結果公開及應用
評估結果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在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智能化管理系統“在泉運維單位”模塊公布,供屬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各排污單位自行查閱。生態環境部門運用評估結果,組織對相關排污單位、運維單位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重點幫扶。
本規定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將根據運維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原標題: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泉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質量評估暫行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