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了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進一步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裝修垃圾投放,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等事項的管理要求,特制定出臺了《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根據《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23〕15號)有關要求,結合漳州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積累的經驗做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主要對以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一)明確實施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98)第3.0.6中關于“城市建成區的定義:城市建成區為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綜合考慮我市城市發展的現狀以及建筑垃圾管理重點區域的現狀。《細則》第二條將本市行政區域的城市建成區具體范圍定義為:薌城區東至九龍大道,西至謝溪北路,南至江濱路,北至北環城路(不含)、迎賓西路(不含);龍文區全域(郭坑鎮除外);龍海區東至龍海市公交站,西至西溪大橋,南至榜山柯坑村,北至錦江道;長泰區東至江華路,西至順和路,南至武德路,北至政通路。其他縣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由各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二)明確裝修垃圾的投放管理
《細則》對建筑垃圾投放管理各環節的主體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十三條規定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第十四條對責任人及時清運建筑垃圾、落實臨時建筑垃圾堆放點防塵、防滲、防溢措施的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第十五條對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的投放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范,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并在指定地點進行投放等要求。
(三)明確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和源頭減量
《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或者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第十九條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成品房等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
(四)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細則》結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對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第二十五條規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各類工程項目建設優先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特別規定了利用國有投資資金建設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綿城市建設等項目,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五)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與管理
《細則》對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和管理主體、設置具體規范和安全生產要求等方面都作出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引導國有企業或通過招投標等形式吸收社會資本參與本轄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二條對消納場的安全管理、數據匯總、調劑使用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范;為了強調安全生產,第二十三條還規定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正在運營的或停止消納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監測評估,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四、政策執行起止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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