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征求《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運作規則,維護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環衛企業依法進行環衛行業項目承包與經營活動,提高行業服務質量水平,我局草擬了《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現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要求,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23年9月19日-9月26日
反饋意見途徑:請發送電子郵件(liangwenlv@gz.gov.cn)到我局,請注明“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修改意見”。
特此公告。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征求公眾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運作規則,維護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環衛企業依法進行環衛行業項目承包與經營活動,提高行業服務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行政許可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是指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糞便)清掃(清撈)、收集、運輸、處理的市場化運作行為。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行政許可的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行政許可工作,受理、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證”(以下統稱《許可證》)。
第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在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在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證”,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第二章 服務許可類型和條件
第五條 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包括以下三種類型:從事陸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從事糞便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從事水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陸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配備合法的機械清掃車、高壓沖洗車、灑水車等機械化作業車輛及相應的作業設備和工具,其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機械化作業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車定位和作業過程記錄設備;
(三)應當配備合法的全密閉運輸工具,全密閉運輸工具應當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濾液滴漏、分類收集功能;
(四)所有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申請從事陸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糞便)經營性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配備合法的垃圾壓縮車等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及相應的作業設備和工具,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應當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濾液滴漏功能,安裝車輛行車定位和作業過程記錄設備;
(二)所有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第七條 申請從事糞便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配備合法的全密閉自動糞便清運車輛及相應的作業設備和工具,全密閉自動糞便清運車輛應當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二)糞便清運車輛應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安裝車輛行車定位和記錄設備,并裝配與糞便處理場所收納管道規格匹配的卸放管;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第八條 申請從事水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配備自有或者合法租賃且具有獨家使用權的船舶及相應的作業設備和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船員,其機械清撈能力達到總清撈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從事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采用密閉式船舶,具有分類收集、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三)在具備通航條件的河道或者較大河涌從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撈、收集、運輸作業的船舶、船員應當具有符合海事部門規定的有關證件,其中從事水域生活垃圾運輸作業的應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或者船舶停放點。
第九條 申請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擁有(自有或承包)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垃圾處理設施;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和規劃條件核實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五名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
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配備沼氣檢測儀器、環境監測設施,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并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及驗收手續;
(七)衛生填埋場、堆肥廠應當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其中衛生填埋場還應當有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九)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
第三章 許可證的申請和核發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的區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主動向社會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辦理標準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的,發證部門應當給予解釋說明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陸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不含糞便)清掃、收集服務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并出具《承諾書》保證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機械化作業車輛、全密閉運輸車輛(工具)及相應作業設備和工具的有關證件(車輛行駛證等)及租賃合同;
(三)車輛安裝行車定位和作業記錄設備證明材料;
(四)所屬環衛機械、設備、車輛的清單、照片;
(五)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專業資格證書;
(七)企業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八)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的材料,包括不動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九)企業組織機構以及企業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陸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糞便)經營性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垃圾壓縮車等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及相應的作業設備和工具的有關證件(車輛行駛證等)及租賃合同;
(三)車輛安裝行車定位和作業記錄設備證明材料;
(四)所屬車輛清單、照片;
(五)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專業資格證書;
(七)企業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八)固定的辦公場所及車輛停放場所的材料,包括不動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九)企業組織機構以及企業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糞便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全密閉自動糞便清運車輛及相應的作業設備和工具的有關證件(車輛行駛證等)及租賃合同;
(三)車輛安裝行車定位和作業記錄設備證明材料;
(四)所屬環衛機械、設備、車輛的清單、照片;
(五)與糞便處理場所收納管道規格匹配的證明;
(六)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七)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專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九)固定的辦公場所及車輛停放場所的材料,包括不動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十)企業組織機構以及企業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水域范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并出具《承諾書》保證機械清撈能力達到總清撈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水域清撈船只的有關證件、租賃合同以及船員的相關適任證件,證件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所有人與申請人一致)、船級社頒發的各類船舶檢驗證書(內河船舶安全與環保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內河小船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種類:垃圾處理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四)船舶安裝行駛和作業記錄設備證明材料;
(五)所屬環衛機械、設備、船舶清單、照片;
(六)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專業資格證書;
(七)企業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八)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或船舶停放場所的證明材料,包括不動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九)企業組織機構以及企業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申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三)企業組織機構和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資歷和資格證明材料及任職文件;
(五)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材料;
(六)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配備的工藝檢測、環境監測設備和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的清單及照片;
(七)生活垃圾處理的技術方案、填埋方案和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相關規劃許可和規劃條件核實文件以及環保驗收文件;
(九)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后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發證程序。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企業發給《許可證》,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示;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許可證》采用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樣式,證載許可內容根據服務類型作相應標注。
《許可證》載明的主要內容為: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內容、證書有效期限、發證部門。
《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內容一致。正本應當懸掛在經營者主要辦事場所或經營場所的醒目處,向公眾表明已經取得的許可內容,便于社會公眾的監督;副本為折疊式,便于攜帶,主要用于業務活動中對外出示。
第十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如果已經取得特許經營的,以特許經營協議期限為準。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或者處理服務活動的,被許可人應當重新提出申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
(一)各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作出虛假承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或者處理許可的,包括但不限于偽造車輛行駛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車輛(船舶)購置或租賃合同、停放車輛(船舶)及辦公場地租賃合同或證明材料、特許經營授權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手續及材料等,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許可人應當在下列情形發生后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申請,交回許可證書: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原許可機關收到注銷申請后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并在辦理注銷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示。被許可人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人應當妥善保管《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賣、轉讓《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有效期內,被許可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被許可人發生分立或合并的,或者變更住所地址至其他區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交回《許可證》,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重新申請《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在轄區內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企業臺帳等與許可條件相關的資料,有關企業應當支持配合指導和監督檢查,提供工作方便,并就有關問題作出做出說明。
被許可人配備的車輛、船只或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第二十五條 負責審核發放《許可證》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法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清撈)、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