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2023年10月9日印發《泉州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23—2025年)》,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室內“十四五”期間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泉州擬通過《泉州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實施,基本掌握各類噪聲源的污染狀況,建立健全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逐步提升噪聲污染治理現代化水平,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推動噪聲污染信息公開,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全社會參與噪聲治理的氛圍。
詳情如下:
泉州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23—2025年)
噪聲污染防治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組成部分,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我市“十四五”期間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和諧安寧環境需要,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著力“打好技術基礎、補齊領域短板、強化機制弱項、緊抓責任落實”,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十四五”期間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問題導向。著眼于人民群眾身邊最直接、最突出的噪聲污染,多措并舉解決噪聲擾民問題,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優化噪聲糾紛處理途徑維護社會和諧,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
堅持綜合防控,標本兼治。統籌噪聲污染治理全過程管控,從以往偏重噪聲達標排放、末端管理為主的單一措施,向加強規劃引領、源頭控制、過程監管、協同聯動、社會共治等全流程綜合措施轉變。
堅持科學治污,分類管控。結合工業企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特點,分門別類細化重點領域監管,鼓勵典型示范引領,提高噪聲污染治理的科學性、合理性、實效性。
堅持形成合力,社會共治。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各方職責,完善監督管理體制,齊抓共管,著力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履責、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良好格局,提高噪聲污染治理現代化水平。
(三)主要目標
通過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基本掌握各類噪聲源的污染狀況,建立健全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逐步提升噪聲污染治理現代化水平,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推動噪聲污染信息公開,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全社會參與噪聲治理的氛圍。到2025年,全市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以上,噪聲在線監控范圍逐步向縣城延伸,噪聲信訪投訴逐漸減少,人民群眾寧靜環境的獲得感不斷提高。
二、加強聲環境管理基礎,推動逐步改善
(四)強化聲環境功能區管理
1.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持續推進縣級人民政府劃定、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并將其適用區域范圍和監測點位向社會公開。建立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動態調整機制,對于行政區域規劃有重大變動、城市功能區變化明顯、噪聲投訴量大的,應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組織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情況評估。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轄區的人口變化、城市建成區變動、投訴量等情況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制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評估工作方案,依據評估結果及時整改,有效管理和控制區域內噪聲污染,提升聲環境質量。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評估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3.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噪聲法》,結合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本行政區國土空間布局規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和相關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及管理需求等,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并向社會公布。2025年底前,完成劃定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五)細化聲環境管理措施
4.落實地方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指導未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屬地人民政府,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開。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依托噪聲地圖、噪聲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精準化防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5.發布聲環境質量信息。2025年起,發布全市年度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報告,并在年度生態環境狀況公報中設置噪聲污染防治專章。逐步推進各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報告。(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三、堅持統籌規劃,強化源頭管控
(六)加強規劃引導
6.完善規劃相關要求。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相關規劃時,應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落實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交通運輸局等按職責負責)
7.加強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規劃控制。公路建設應科學選線布線,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結合城市規劃布局和鐵路運輸要求,推進穿越中心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完善民用運輸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審批、機場及周邊城市規劃控制的協調機制,推動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的劃定。(市發改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交通運輸局等按職責負責)
8.優化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布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間隔一定距離,提出相應規劃設計要求。科學規劃住宅、醫院、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強化校內廣播設置與使用管理,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教育局等按職責負責)
(七)控制污染新增
9.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時,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依法開展規劃環評,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在落實規劃環評要求的基礎上,依法開展項目環評,積極采取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加強噪聲源頭管控;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交通運輸局等按職責負責)
10.強化噪聲敏感建筑物達標驗收。噪聲敏感建筑物設計、檢測及驗收應符合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制修訂相關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評估綠色建筑標準時,強化噪聲控制要求。(市住建局負責)
(八)綜合管控噪聲源
11.落實產品質量監管。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12.推廣先進技術。鼓勵、支持企業低噪聲、低振動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推動噪聲治理環保裝備制造行業高質量發展。(市發改委、工信局、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負責)
四、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加強重點企業監管
(九)嚴格工業噪聲管理
13.樹立工業企業噪聲治理典型示范。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應切實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車輛、貨物裝卸等聲源噪聲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鼓勵工業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樹立行業噪聲治理典型示范。國有企業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切實發揮模范帶頭和引領示范作用,創建一批行業標桿企業。(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14.加強工業園區管控。位于或靠近城市開發邊界的工業園區應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優化噪聲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督促工業園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根據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及毗鄰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在園區邊界布設噪聲自動監測設備,并與園區監測監控系統聯網;針對存在噪聲污染問題的園區,編制工業園區邊界噪聲治理報告,實現園區邊界噪聲穩定達標。(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十)實施重點企業噪聲監管
15.推進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和進行排污登記,并加強監管;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依法排污,按規定開展工業噪聲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16.實施噪聲重點排污單位管理。2023年底前,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噪聲排放狀況、聲環境質量改善要求、敏感建筑物分布、居民投訴等情況,編制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適時更新。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根據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在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廠界位置布設點位,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五、強化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嚴格午夜間施工管理
(十一)細化施工管理措施
17.落實噪聲管控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認真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建設單位合理安排工期,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總造價;施工單位制定噪聲污染防治方案,采取低噪聲工藝和設備及有效隔聲降噪措施;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審查和督促施工單位執行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檢查及督促整改要求。(市住建局負責)
18.實行施工工地分類分級管控。鼓勵開展噪聲污染控制示范工地分類分級管理,探索從評優評先、資金補貼等方面制定鼓勵政策,推動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將未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企業信息,依法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市住建局負責)
(十二)強化建筑施工管理重點
19.加嚴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要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開展施工作業的,應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運輸車輛噪聲管理;督促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根據施工場地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和聲源位置的布局,在能反映建筑施工噪聲對噪聲敏感建筑物較大影響的位置布設點位,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并與泉州市噪聲污染監控系統聯網。推動完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施工證明的申報、審核、時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嚴格規范夜間施工證明發放。夜間施工單位應依法進行公示公告。(市住建局、城管局、生態環境局、公安局等按職責負責)
六、加大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推動各領域分步治理
(十三)加強公路、城市道路、船舶噪聲污染防治
20.嚴格機動車噪聲監管。根據聲環境保護要求劃定機動車禁行禁鳴的路段和時間,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向社會公告。鼓勵在禁鳴路段設立電子監控設備,抓拍機動車違反禁行禁鳴規定的行為。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市公安局、生態環境局按職責負責)
21.推動船舶噪聲治理。加強船舶行駛、碼頭噪聲監管;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市交通運輸局、海事局、泉州港口發展中心、湄洲灣港口發展中心按職責負責)
22.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的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及其設施完好。加強公路、城市道路兩側聲屏障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保障其處于良好技術狀態。聲屏障的設計、施工應兼顧綠色低碳理念和美化城市景觀效果。(市交通運輸局、城管局按職責負責)
(十四)推動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23.科學防治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裝備選型和軌道線路、路基結構等建設應符合相關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車輛的維護與保養,依據規定開展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障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市發改委、交通運輸局等按職責負責)
七、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完善相應管理措施
(十五)優化營業場所噪聲污染管控
24.嚴格經營場所噪聲管理。加強對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文化娛樂、體育、餐飲、超市等場所監管,運用噪聲地圖等信息化手段,科學選址、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減振降噪措施并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嚴禁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加強勸導餐飲場所大聲喧嘩導致噪聲擾民的行為。(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
25.構建文化場所寧靜氛圍。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的選址和室內聲環境應符合相應的設計規范要求;場所內部視情況設置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市文旅局負責)
(十六)加強公共場所噪聲監管
26.細化公共場所管理要求。加大對娛樂、促銷、廣場舞、體育鍛煉等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管理力度,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根據需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可與當地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聯網。開展“清靜車廂”創建活動,有效控制電子設備外放、大聲喧嘩等不文明行為,打造清靜有序的乘車秩序。將社會生活噪聲防治納入文明城市創建要求中。(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局等按職責負責)
27.文明開展娛樂、旅游活動。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業組織發布廣場舞活動倡議或文明公約,引導廣大廣場舞愛好者加強自律管理,按照公共區域規定的時段、音量開展活動,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游宣傳內容,推動旅游景區在講解服務中,減少擴音設備的使用,倡導導游向游客宣講公共場所寧靜素養。(市文旅局負責)
(十七)完善社區和鄰里噪聲管理舉措
28.新建住宅小區公開噪聲影響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載明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情況、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等內容,并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及相應的防治措施。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企業合同行為、銷售行為的監管,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檢查。(市住建局、市場監管局負責)
29.細化住宅區噪聲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及禁止施工時段,并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市住建局、城管局負責)
30.推動寧靜小區建設。鼓勵各地有關部門根據實際,號召各居民住宅區自發組織創建寧靜小區活動,自下而上推動建設一批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公約、建立自我調節機制、相對更加寧靜、滿意度更高的居住小區典范,并向社會宣傳推廣。鼓勵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站點和顯示設施。(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31.提升社區自治管理。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培訓,將《噪聲法》納入培訓內容,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市民政局負責)
32.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泉政辦〔2022〕46號)要求,可以向城市管理、公安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噪聲擾民行為,并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按職責負責)
八、完善法規標準體系,發揮科技教育支撐作用
(十八)健全法規與標準規范體系
33.完善相關法規體系。緊密銜接《噪聲法》,加快推動社會治安綜合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民用機場管理等相關法規規章修訂,制定社會綜治、道路交通、民用機場等重點領域噪聲污染防治相關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34.修訂實施有關聲環境技術規范與指南。完善相關技術規范,提升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支撐力量,進一步規范公園、廣場等社會生活場所,以及工業企業、建筑工地等重點領域噪聲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使用、聯網、維護,加強重點領域環境噪聲自動監控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十九)加大科技教育支撐力度
35.加強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加大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及監測領域的科研資金投入,支持噪聲與振動控制科學研究。在中小學法治教育中增加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內容,培養學生在家庭、公共場所等形成減少產生噪聲的良好習慣,樹立不干擾他人的意識。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領域的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市科技局、教育局、生態環境局按職責負責)
36.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依托相關高水平科研平臺,推進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引導、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技術創新體系,加強與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和生態環境海峽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等對接,開展噪聲防治技術成果示范、轉化與推廣應用。(市科技局、教育局、生態環境局按職責負責)
九、推動監測執法能力建設,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二十)提升噪聲監測能力
37.完善噪聲監測體系。深化聲環境質量監測,規范噪聲污染源監測,拓展敏感區域監測。噪聲在線監控范圍逐步向人口密集的城區、鎮區延伸,在噪聲污染投訴較多的敏感區域布設在線監測點位,組織開展噪聲排放情況調查監測,提出管控措施。運用“泉州市生態環境綜合監管平臺”,建設噪聲監控系統,有效支撐聲環境評價和治理。(市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管局按職責負責)
38.構建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優化調整城市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開展區域聲環境監測、道路交通聲環境監測,以及功能區聲環境監測等三類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點位的設置與認定。編制設區城市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在人口密度較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增設監測站點,會同民用航空等相關部門在機場周圍人口密度相對較大的區域布設監測站點。2023年底前完成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39.分步推進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相關技術文件規定,組織開展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及信息發布平臺的建設和運維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系統平臺建設及數據聯網共享工作,確保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先行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二十一)加大專項執法監管力度
40.嚴格噪聲污染執法。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嚴格依法查處噪聲違法行為。加強噪聲污染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1.提升基層噪聲污染執法能力。為有關執法隊伍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推動噪聲污染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的使用。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可根據工作需要,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充分發揮環保網格化監管作用,強化噪聲網格化監管。(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2.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在舉行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動期間,組織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凈化考點周邊環境,嚴防噪聲污染,優化考試服務保障,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舒心的考試環境。(市教育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十、緊抓責任落實,引導全民共治
(二十二)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責任
43.協同推進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通過信息調度、聯合會商督導、綜合懲戒等舉措,推動市直相關部門長效、常態開展噪聲污染監管協調聯動;從建筑施工源頭許可、過程防控和末端懲戒等環節,凝聚承建方、施工方、監理方和各級監管部門工作合力,常態推動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管控。各設區城市按實際需要組織建立多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信息共享。結合當地實際,推動制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細化措施要求。(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4.細化噪聲投訴舉報管理。研究噪聲投訴舉報分類原則,引導市長熱線(12345)等投訴舉報平臺對噪聲相關投訴舉報進行科學分類。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相關責任單位根據已辦結噪聲投訴舉報情況,開展分析研判,加強與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溝通協作,持續推動噪聲擾民問題治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45.嚴格考核問責。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黨政目標責任書考核。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實施約談,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二十三)推動噪聲污染防治隊伍建設
46.加強噪聲管理和技術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專家庫,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通過市場引導和部門監管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噪聲相關技術支撐能力。(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7.鼓勵對先進單位及個人進行表揚。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納入表揚范圍,組織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二十四)構建社會共治良好局面
48.強化宣傳引導。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噪聲法》,增強各類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鼓勵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科研機構、實驗室面向公眾開放,開展公益講堂進學校、社區、企業等普及活動。(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9.營造社會文明氛圍。鼓勵各地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推廣公益廣告宣傳噪聲污染防治內容,倡導在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保持安靜生活環境。(市委文明辦、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50.實施全民行動。依法保障人民群眾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充分發揮輿論監督,鼓勵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作為特約監督員,參與聲環境質量改善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倡建設寧靜餐廳、靜音車廂等寧靜場所。積極倡導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合力推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