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海環法》共九章一百二十四條(2017年修正版為十章九十七條),堅持陸海統籌、區域聯動,全面加強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態保護,強化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亮點紛呈,有許多制度創新和務實管用的舉措。
01 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體制機制
(一)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負責,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推進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二)按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02 聚焦突出問題,加強規劃、標準、監測等監督管理制度的銜接協調
(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修訂。
(二)按照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河口生態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加強對水、沙、鹽、潮灘、生物種群、河口形態的綜合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維護河口良好生態功能。
(三)海洋環境問題表現在海里,根子在陸地上。嚴格海域排污許可管理,明確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主體;優化入海排污口設置,要求排污口的責任主體加強排污口監測,按規定開展監控和自動監測;規定各類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要求,明確建立健全近岸水體、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線、污染源全鏈條治理體系;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設置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入海排污口技術規范,組織建設統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臺;禁止在自然保護地、重要漁業水域、海水浴場、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新設工業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四)協同推進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質符合入海河口環境質量相關要求,加強入海總氮、總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03 強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一)禁止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固體廢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體廢物進入海洋,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公眾參與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關活動。
(二)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指導和保障。
(三)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有更高的要求,明確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等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質,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轉運、處理處置設施,規范漁業垃圾回收處置。
修訂后的《海環法》,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持續改善海洋環境質量、建設美麗中國的迫切需要。眾力并,則萬鈞不足舉也,秉持著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希望大家都能按《海環法》要求,各方協力呵護海洋的安寧與可持續發展。
供稿|東莞生態環境海洋生態環境科
編輯|張郁瓏 余淑賢
原標題:新版海環法來啦,一起來get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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