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廢銅、廢鋁加工配送和利用行業高質量發展,提高精細化處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工信部2023年第36號公告發布了《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該規范條件適用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成投產的廢銅加工配送、廢鋁加工配送和再生銅直接利用的獨立法人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環保關注:
再生銅直接利用企業應采用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燃料,根據原料狀況配套二噁英排放控制設施或凈化設施,鼓勵使用預熱空氣或余熱鍋爐等先進節能設備。企業應采用“豎爐 +精煉爐”、5 噸以上工頻及中頻電爐、熔化率 2 噸/小時以上的 大噸位電爐或其他先進的設備設施,應采用先進的連鑄連軋或半連鑄設備及過程控制技術。
企業應選用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 達標、生產安全、資源利用效率高的生產系統。加工工藝和設備應滿足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立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應配套粉塵 收集、污水處理和噪聲控制等環境保護設施。
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廢銅鋁加工配送企業破碎分選工藝單位加工量綜合能耗應低于 12 千克標準煤/噸金屬,熱解工藝單位加工量綜合能 耗應低于 30 千克標準煤/噸金屬,廢舊電線電纜拆解工藝單位加 工量綜合能耗應低于 11 千克標準煤/噸金屬。
再生銅直接利用企業單位利用量綜合能耗應當達到 《銅及銅合金加工材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21350)中 1 級能耗限額等級。
企業循環水重復利用率應在 98%以上。
對加工配送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夾雜物,應有相應 的回收、處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防治法》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 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等環境保護要求。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 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排污單位生產運行前應依法申請排污許可 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二)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1.貯存設施的建設、管理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特性分類進行, 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其貯存過程應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滿足《危 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環境管理要求。
2.生產(加工配送和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工 業固體廢物的,應建設環保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保證其正常使用,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作業場地應采取措施,防止和降低生產過程的跑、冒、 滴、漏,具有防滲漏措施和泄漏、滲漏物收集措施,避免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3.對混入的放射性物質、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屬及 化合物應單獨存放并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規范處理。
4.生產(加工配送和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應按照《工 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置噴淋裝置、防塵、集塵設備設施,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 5.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6.應采用低噪聲設施,并采用屏蔽、隔聲減震等處理措施, 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三)企業應設有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和完善的環保制度,建立環境保護監測制度,具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理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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