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罰單見實效需具體的硬性措施保障
霧霾罰單誰來埋單?
日前,遼寧省對轄區內8個城市開出5420萬元“空氣質量考核罰單”,并承諾罰繳資金將全部用于該省藍天工程。這是遼寧省自2012年出臺《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以來,開出“灰霾罰單”,罰金由省財政廳直接從下級城市財政資金中扣繳。
此舉一出,隨即引發爭議。支持者認為,“霧霾罰單”雖然不是巨額罰款,卻意味著今后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不可懈怠,倒逼地方政府在引進大項目的同時,更加慎重地綜合考量和比對。另有質疑者則提出,用經濟手段治霾似乎是一種不錯的手段,問題在于這筆錢到底是由誰來出?
有人認為這是在用納稅人的錢治理企業造成的污染。這種觀點認為,罰款其實是財政資金的一種挪移,財政資金無論流向哪里,都是納稅人的貢獻。本來,當地群眾就已經飽受灰霾之苦,后竟然還要掏錢負擔這筆罰款。
遼寧省環保廳廳長朱京海表示,用經濟手段治環境污染并非,之前在治理水污染上有過類似的辦法。遼河去年摘掉了重度污染的帽子,很重要的一個治理措施就是對流經的每個城市、每個縣河流的斷面進行監測,如果超標,就要從財政扣錢,罰款用于補償受污染的下游。他表示,“霧霾罰單”的處罰是由遼寧省環保廳和財政廳聯合操作的,罰繳資金將全部用于去年6月份啟動的藍天工程。
“霧霾罰單”能否罰出藍天白云?
不得不承認,“霧霾罰單”政策充分展現了環保部門的良苦用心。環保部門將罰單開給地方政府,同時也把治理責任與難題推給了地方。被列為世界四大尷尬部門的環保部,一直是弱勢部門,也沒有執法權,相較之下,將難題交給更有實權的地方政府,對于治理大氣污染而言,確實會更方便作為。即便沒有作為,環保部門也可將罰繳的資金用于環境治理。況且罰款又能從省財政直接扣繳,不怕地方政府賴帳。
但這樣一個于環保部門而言百利而無害的政策,放在更大的環境治理的視角下,卻未必是佳的選擇。至少在政策制度的設計上,有很多一廂情愿的地方。環保部門希望用“罰單”來倒逼地方政府狠抓環保工作。但對像沈陽這樣2012年財政收入達715億的城市而言,3460萬的罰款不過是九牛一毛。“霧霾罰單”會否流于形式,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效果如何,主要還得看地方主政者的態度。
“霧霾罰單”中,高罰款才3460萬元,低罰款僅20萬元,罰款數額遠遠小于以犧牲“環境”換來的GDP增長,對于一個大中型城市來講,幾千萬、幾十萬元的罰款無異于“九牛一毛”。“霧霾圍城”下,如此“只罰款、不罰官”的罰單,猶如揚湯止沸、杯水車薪,根本不能擊中要害。
有官員稱“罰錢被公布后,會讓市長面子上掛不住,以此來倒逼他重視大氣污染治理”,然而,當各地環保部門紛紛效仿,媒體疲于關注之時,誰還記得哪位市長的面子?而且可以說,這個罰單政策能行之有效后靠的不是制度倒逼,說到底還是人治。
“罰單”之外還需健全相應機制
“霧霾罰單”的初衷無可非議,之所以會引起質疑甚至反對,是因為人們在主觀方面存在誤讀,客觀方面是因為有其他領域類似措施的前車之鑒。但具體到“霧霾罰單”,恐怕還是在于這項制度本身尚不夠完善,至少從相關新聞報道來看,除了一句“罰繳資金將全部用于去年6月份啟動的藍天工程”外,并沒有看到保證罰款公開透明使用等相關機制和措施。這一點,應該是人們對其實際效果心存憂慮的主要原因。
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表示,“拋開法律依據,還要看到遼寧是一個老牌重工業省,通過這種處罰手段施壓,有一定合理性。”通過處罰推動問題的解決是常用手段,但同時還要注意到,通過污染環境得到的收益,與處罰是否相適應。如果通過污染環境換來的經濟效應大于罰款,那么處罰的作用就相對有限。
事實上,罰款機制只是手段的一種,還應該配合其他手段,如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等。尤其是加大信息公布力度,讓社會廣泛監督,特別是環保部要求建立統一的公布平臺,重點排污企業信息實時發布。
治理霧霾確實需要真金白銀的投入,但卻遠不是罰單模式這么簡單。馬軍表示,與單純的罰單相比,類似規定顯然是更為具體的硬性約束,它以法律的方式為治污提出了更系統化,但又更細化的標準與指標,壓縮了罰單之下各地的變通空間。
“霧霾罰單”可大可小,關鍵的是要“得當”,割了誰的肉,進了誰的口,都要經得起公平正義的檢驗。霧霾會帶來一種視覺模糊,但治理霧霾不能存在“視覺模糊”。就“霧霾罰單”而言,就是要做到“罰”得清清楚楚,“用”得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