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兩高對環境犯罪的司法解釋出臺,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顯著加大,此后半年內,公安部門立案偵辦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達247起,是過去10年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總和。今年上半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累計已向公安機關移交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861件。
新的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已有5個省在省一級層面成立“環保警察”隊伍,地市層面成立的數量更多,不過更多的市、縣因為編制、人手等問題,還尚未成立專門負責環境犯罪的專業隊伍,而環保與公安系統,乃至與檢察、法院系統的銜接,以及取證專業性等問題,也將是下一步各方合作探索的重點。
“企業一聽說做筆錄都怕了”
和“環保警察”一起出勤,有種“腰桿子撐起來”的感覺,“更有底氣了”。
“環保警察”參與辦案的案子集中在三類:類是排放重金屬、危廢物質超過3噸以上的案子,其數量多,第二類是超標三倍以上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等污染物的案子,第三類是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排放污染物的案子。
“環保警察”有的時候根據110舉報等線索自己獨立偵辦案件,有的時候與環保監察人員聯合辦案,后者作為其技術支撐,也有的時候,環保部門將發現的案件移送給公安,后者受邀提前介入偵查。
“環境污染的案件特點就是證據一過時間就不容易保留,很容易被破壞,因此,公安、環保聯合辦案機制顯得尤為迫切。”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說道。
在姬鋼看來,河北省“環保警察”比較“大氣”,跟著大的專項行動走,對企業違法產生震懾效果。據了解,河北省2014年以來,伴隨著“利劍斬污”和“零點行動”兩個大的專項行動,環保廳和公安廳已經查處了10起重大環境違法案件。
在日常機制方面,他表示,浙江和山東淄博做得較為突出,公安、環保、法院、檢察院四個部門銜接密切,職責分工非常具體,操作性強。
此外,在很多地方,是公安部門派一個人常駐環保部門,便于更迅速出警。“在基層,兩家合作的密切程度可以很高。”姬鋼說。
“現在基本沒有吃閉門羹的了。門進不去,有警察在就爬墻進去,或強制把門打開。”保定市環保局主管環境執法的副局長朱宇光說,盡管已經料到有警察在,環保執法的情況會很不一樣,但一年下來的實踐還是讓他很有感觸。
和“環保警察”一起出勤,朱宇光說,有種“腰桿子撐起來”的感覺,“更有底氣了”。
“警察有刑事執法權,有強制扣押、行政拘留各種執法方式,破壞環境、破壞秩序,抗法等可以采取硬性措施。”朱宇光說,“警察在,企業不敢反抗,一說起做筆錄都怕了。”
閉門不讓進可采強制措施
“環保警察”,作為佛山市公安局年輕的警種,擔負著特殊使命。佛山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江楷鑫定位它是“佛山市生態文明建設創新舉措”。據江楷鑫介紹,佛山市公安局與市環保局正在籌備成立執法辦公室,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研判全市監管企業的名錄以及排污信息,對涉嫌犯罪的適時開展嚴厲打擊。
長期以來,佛山陶瓷、金屬加工業、家具制造業、紡染業等行業創造了巨大的利稅,但是伴隨而來的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環保形勢嚴峻折射出行政執法面臨的一些尷尬,如企業違法成本低、行政執法手段有限等,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
“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有一些先天不足,如原來查到某些企業排污,環保部門前往執法,遇到不配合,閉門不讓進,環保部門拿它沒辦法。”郭曉明強調,“環保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原來打不開的企業大門可打開了,也能形成威懾力。
佛山經偵支隊支隊長徐舟指出,成立“環保警察”之前,警察聯合執法主要是幫環保部門維護秩序,而現在是涉及相關偵查工作。“此前一般是環保部門調查發現涉嫌犯罪才移送警方偵查,而現在刑事調查是同步進行。”
“主動性強很多,打擊環保犯罪效率會提高。”徐舟認為,環保警察成立后,將減少環保執法的阻力,減少暴力抗法。“除了與環保部門共享信息、聯合開展環保執法行動之外,還將主動出擊,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線索提前介入。”
在徐舟看來,環保警察提前介入,將使案件偵辦時間縮短一半。廣東省環境監察局局長周全則稱,環保警察成立后,可以時間介入調查,省去中間環節,一些重大環境犯罪案件可直接立案偵查。
據了解,去年以來佛山共立案20宗環境犯罪,主要是電鍍廠、鋁型材、小作坊等排污水的重金屬超標。而佛山三水自9月18日成立“環保警察”,一個多月來就共開展聯合執法行動6次,12宗環保違法案件成功移交司法部門進行審理。
環保警察不能“單兵作戰”
環保警察隊伍的成立,無疑體現出堅決治理環境污染問題的決心。一直以來,環境污染執法都只被作為行政執法來理解,環保部門雖有執法權,但執法手段單一,威懾力不夠,一般的懲戒手段也有限。故而很多企業法人和自然人,都不把環保部門看在眼里,更有不少環境違法人員,一旦出事,就一走了之,并不把環保法規放在眼內,認為環保執法只是罰罰錢而已。有些違法人員在企業被追責之后,不僅不加收斂,反而換個地方,再來一次。
事實上,刑法重新修訂之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已明確為污染環境罪。按照司法解釋,這一罪行,只要排放污染物是國家或省級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就可罪名成立。也就是說,只要你的企業排放污染物超標3倍以上,就可被納入刑事罪的偵緝范圍,而偷排偷放的,當然也不在話下。
不難理解,成立環保警察的法律依據之一,很大程度就是環保違法治罪的門檻被大大降低,從而豐富了警務工作的范圍。當然,這一來警方的工作壓力也會大大增加。
專業的警察隊伍對付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當然是公共事務專門化的標志,同時,也使環保執法如虎添翼,對付環保違法的格局也將發生根本的改變,對破壞環境犯罪的取證工作也有了更多的手段,對涉罪人員的追究也更加有效,整個環保執法環境的也更加立體。
然而,環保警察要打造成一支“精兵強將”,需要專業素養和內部考核機制,在職權行使、案件移交等方面出臺詳細的規定。污染也有原罪,盯住權力和污染企業同等重要,改變環保警察“單兵作戰”困境,既要行政資源和執法力量,也要加強對企業污染的懲戒,真正讓環保警察輕裝上陣、鐵腕治污。否則,企業污染我行我素,何時重現青山綠水的“美麗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