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組合拳”強力治污 法制與市場需軟硬兼施
新環保法是環境生態保護的基本法,存在大量指導性、建議性、鼓勵性條款。自今年4月公布以來,各級環保部門一方面認真學習,一方面積極向社會宣傳。新法賦予環保部門更多的權力,基層環保部門則反映相關條款缺乏實施細則,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不會用、不敢用的情況。
比如,按日連續處罰,哪些“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適用這一處罰?多次復查仍拒不改正,如何計算處罰天數?同種違法行為,是只能處罰一次,還是可以逐次計罰?查封、扣押污染設備,期限是多長時間?扣押的設備,保管費用由誰承擔?這些問題把握不好,一線執法人員可能惹官司,甚至被問責。
只有制訂操作層面的暫行辦法,環保法規定的相關條款才能落到實處。環保部制訂的4個配套文件,提出50多項具體措施,這些措施是一套組合拳,對一般違法排污行為可形成足夠的威懾。如果再加上去年“兩高”頒布的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釋,加上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動執法,組合拳的力量會更大,必將有力促進新環保法的落實。
以法治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實效
環境保護法提升立法實效的理念和制度設計,將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實踐發揮重要引導功能。但真正把理念落到實處,還需要建立健全評估制度。
完善生態環境立法后評估制度。這是提升環境保護立法質量的核心環節。應通過立法后評估,摸清現行環境保護法實施的真實情況,找到法律與實踐之間的差距,為今后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提供依據。近年來,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啟動環保法立法后評估試點。當前,以環境保護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大規模修改為契機,推動生態環境立法后評估再上新臺階正當其時。近年來肆虐的霧霾及水污染現象,暴露了環境保護立法與實踐需要還存在偏差。通過立法加強對大氣、水等重要環境要素的保護,與群眾基本生存條件和生活質量息息相關。在大氣污染、水污染防治領域展開立法后評估試點,不僅是立法所需,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意愿。應采集法律實施數據,探索跨學科生態環境法律實效評估方法,實現法律評估與科學評估有機結合;完善技術層面上的生態環境立法后評估制度和程序,明確評估主體、客體、方法、結論及其他相關配套制度。
建立執法績效評估制度。生態法治建設離不開公眾參與和有力監督。行政執法可以說是世界各國環境保護的核心力量。因此,大幅提升環境執法效能,是當前生態法治建設的迫切要求。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在賦予環保行政部門查封、扣押相關設備,行政拘留,罰款上不封頂等更大執法權的同時,加強了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監督和追責。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執法能力、方法及手段面臨新挑戰,必須建立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執法績效評估體系,為提高環境執法效能提供科學依據。應引入社會公眾與專家參與環境執法績效評估,對部門協調不暢等問題展開專項評估,提高環境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和針對性。通過有效數據分析和對比,科學評估各類環境行政執法實際效果,尋找薄弱環節和問題,規范執法程序,降低執法成本,探索建立富有可操作性的協同式環境執法新模式。
環保靠法制,同樣需要市場手段
我國環境保護的嚴峻現實也告訴我們,僅僅靠懲罰難以達到可持續環保目標。目前,我國保護環境的經濟手段相對缺乏。相關政策體系應按照市場規律,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基于利益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市場機制激發經濟參與者的“利己心”,促進總體環境經濟福利。
,要以法治思維為基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比如,不能采用低效手段使用征收的排污費,而應采用科學績效評價等市場機制來配置。
第二,運用補貼、矯正性稅收政策彌補環保產品的市場機制不足。如秸稈回收可能難以實現經濟利益,但可依據環保價值大小進行適當補貼,提高其在市場的吸引力。
第三,利用價格工具實現環保成本分擔、引導環保生活方式,按家庭垃圾產生量承擔不同的費用,推廣階梯水費、低價節能燈具等。
第四,明確產權關系,建立完善環境保護的交易市場,如碳排放、排污交易、使用者付費,鼓勵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和環保技術創新。
第五,利用財稅工具等,強化政府在技術創新驅動環境保護中的主導作用。如: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技術研發的支持,制定環保標準推廣技術等。
第六,利用財政資金購買企業的環保服務,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實行環境污染治理的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政府或排污單位以合同的形式,通過付費將產生的污染委托專業化環保公司治理。如用紡織印染企業的水處理設施處理城市污水等,既調動了企業積極性,又減少了政府成本。
此外,以信貸、保險等金融手段培育綠色企業,提高生態指標在官員政績考核中的比重,以財政轉移支付建立合理生態補償機制等,都應納入政策選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