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今天公布了一批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簡稱環責險)企業名單,包括22個省區市的近5000家企業,涉及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行業。據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從2007年至今,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超過2.5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600億元。
環責險,又稱綠色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以企業發生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一種商業保險。
2006以來,國務院多次出臺相關文件明確要求建立環責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2007年,原國家環保總局會同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啟動試點工作。
2013年,兩部門在總結前期6年試點經驗基礎上,又聯合發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涉重金屬企業投保環責險,鼓勵石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及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同時,地方環境保護、保險監管等部門通力合作,指導和推動保險公司、投保企業承擔各自責任和義務,促進了環責險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企業投保不積極
然而,環責險目前在國內的實踐情況并不樂觀。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曾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研討會上表示,環責險的發展不盡如人意,存在企業需求不足、險企積極性不高、政策法律環境不完善等問題。中央財經大學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5月,全國有28個省(區、市)開展環責任險試點,投保企業累計達2.4萬家(次),提供風險保障500多億元,支付賠款2000多萬元。雖然投保企業基本達到省級全面覆蓋,但從數量上來說尚不到應保企業的30%。
“一年多來,各省市執行情況仍然是雷聲大雨點小。”一位業內人士坦言,企業投保不積極,包括試點企業,按照指導意見規定應當參保的企業實際投保不足3成。有些企業即使年投保,如果上一年沒有發生污染事故,到第二年續保時就會降低參保額度,或者不再參保。
對于很多違法排污企業而言,即使被檢查出環境污染,一般也只需要繳納數量很少的罰金,如果企業購買環責險,一方面要付出較多的保費,另一方面在保險公司的介入下,企業還要追加遠遠大于罰款的防污設備的投入成本。
同時,眾多專家表示,實施環責險試點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保險制度來改變過去“企業污染政府買單”的現狀,但從參保數據以及發生的事故來看,該目標未真正實現。在目前的政策環境下,一方面應該增加污染企業環境成本,加大環境事故后賠償金額和責任,這樣一來,企業有動力去投保環責險,另一方面,應該擴大企業購買環責險范圍和數量,而不是限于少數高危行業,除此之外,應該制定污染損害認定和賠償的標準。
對此,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指出,作為市場機制,環責險的發展除了環境法治的直接推動外,更重要的是必須依靠市場的內生動力,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環保部門應及時公開投保企業等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借助各方力量形成監管“合力”。特別是對環境風險高的企業,通過政府監管、公眾監督等方式,推動企業在環境風險管理和應對上投入合理成本,切實降低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的隱患,激勵企業引入保險機制、借助市場力量發現和降低自身環境風險。同時,必須加快建立嚴格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破解因污染損害賠償范圍過窄、環境損害成本過低,導致的企業環境風險防范意識薄弱的不合理現象。
此外,環保部門將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強化環境司法,推動新《環境保護法》有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規定細化、落地,切實維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益。
應追償侵權責任
雖然多管齊下,但相關企業投保率依然處于低位。按照指導意見規定應當參保的企業實際投保不足3成。有些企業即使年投保,如果上年沒有發生污染事故,到第二年續保時就會降低參保額度,或者不再參保。
多位業內資深人士均表示,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制約環境污染治理的瓶頸,也是制約環責險發展的瓶頸。舉例來說,2013年5月環保部發布華北平原排污企業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的通報,對88家企業處以污染罰款,罰金總額613萬元,平均每家不到7萬元。
與之相悖的是,如果企業購買環責險,一方面要付出較多的保費,另一方面在保險公司的介入下,企業還要追加遠遠大于罰款的防污設備的投入成本。湖南昊華化工是獲得國內環責險理賠的家企業。在投保之初,該公司就投資1000多萬元進行水、氣污染治理,并增設新的污染處理設施。
在目前的政策環境下,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僅需承擔較低的民事賠償責任,政府會承擔主要賠償之責,企業在兩相權衡后自然不會積極投保環責險。在“強制與否”之爭上,今年4月新修訂的《環保法》也只是“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還是通過市場手段,監管層只是在高污染行業采取間接強制。
對此,周延禮建議,在立法上要對侵權責任作出界定,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應當對他人的傷害承擔無限責任,為其付出高額的成本代價。這樣一來,企業有動力去投保環責險,而環境污染的受害人能夠直接通過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企業對環責險的需求不足,同時也造成保險公司缺乏動力承保。如果絕大多數企業不去購買環責險,而少數高危行業處于風險轉移的目的逆向選擇,保險公司就難以承受這樣的系統性風險。除此之外,我國尚未制定污染損害認定和賠償的標準,也未形成系統的環境風險評估方法,保險公司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術人才,需要和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