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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發生器性能試驗技術要求
臭氧發生器 (包括臭氧發生單元)的性能試驗,應滿足下述要求:
a )以空氣為氣源,露點不得高于產品指標標稱值。
b )臭氧濃度、臭氧產量、電耗等均按產品技術指標標稱值檢測。
c )臭氧濃度、產量檢測應在發生器工作穩定半小時后進行,其結果不低于其標稱值的 90% 。
d )穩定性檢測:連續工作 72 小時后產量下降不大于初始值的 10% 。
e )氮氧化物( NOX )檢測:以空氣為氣源的發生器氮氧化物濃度不大于臭氧濃度的 2.5% 。
不同的工頻發生器生產每公斤臭氧的電耗見表 1 。
表 1 不同的工頻 臭氧發生器 生產每公斤臭氧的電耗(不包括氣源凈化)
不同臭氧產量 | 電耗指標(KW.H/KG.O3)) |
大型 | ≤18 |
中型 | ≤20 |
小型 | ≤22 |
臭氧發生器 *工作積累時間不得少于 8000 小時。
資料來源:青島維斯特電子凈化設備有限公司 趙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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