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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類食用與轉基因有關的食品歷史已達30余年。人類對數千種食品成分的使用經驗發現,經過嚴格安全性評價審批程序進入市場的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具有實質等同性。但許多國家的公眾和消費者對轉基因產品仍心存疑慮,質疑聲時有發生。
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起步早,從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開發、生產、應用到進出口,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管理體系,促進了轉基因技術的發展。
安全管理各國迥異
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并無統一模式,主要分為三類。
以產品為基礎的美國模式是其中的一個典型模式。美國有5個機構負責對轉基因生物進行協調管理。農業部、環境保護局和食品藥物管理局是真正實施管理的政府部門。他們依據產品的用途和特性,在原有法規的基礎上增加基因工程內容,由分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的管理規章。認為轉基因生物與非轉基因生物在安全性方面并無本質區別,只要求轉基因產品達到與傳統產品相同的安全標準。但對一些安全性還缺乏認識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就有十分嚴格的管理。
另一種模式是以過程為基礎的歐盟模式。歐盟及其成員國轉基因生物管理法規體系比較復雜,意見難以統一,決策時間較為漫長。雖然安全管理法規、執法管理機構和體系先后發生較大的變化,但著眼于研制過程中是否采用轉基因技術,認為該技術具有潛在危險,于是采取單獨立法建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根本思想并無發生變化。
中間模式。加拿大較接近美國模式,澳大利亞較接近歐盟模式,卻也有自身特點,甚至聲稱是世界上的管理體制。比如,加拿大農業轉基因生物由農業部牽頭統一管理,而在澳大利亞,國家頒布基因法,基因產品由新建立的基因技術行政長官及其辦公室全權負責管理。
自愿標識和強制性標識成為標識管理兩分支
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開始制定關于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的安全評價規范。
歐盟是zui早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管理的。1990年歐盟頒布轉基因生物管理法規,確立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框架。后要求對所有轉基因植物衍生的食品及飼料進行標識,目前將標識的zui*降低到0.9%,即當食品中某一成分的轉基因含量達到0.9%時,必須進行標識。
2001年5月23日,我國頒布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標識。2002年1月5日,農業部頒布《農業轉基因標識管理辦法》,確定*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
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訂了相關的法律和法規,要求對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標識管理,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標識制度分為自愿標識和強制性標識。前者有美國、加拿大、阿根廷及中國的香港特區,其他國家和地區大多采用后者。在后者中,大都設定了標識閾值,允許在食品(飼料)中存在少量的、無法通過技術手段加以消除的意外混雜的轉基因成分,而不需要進行標識,前提是這種轉基因成分在本國或本地區通過安全評價標準上市。此外,一些國家的標識政策中還有對某些特殊產品實施標識豁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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