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異地傾倒屢見不鮮 以鄰為壑治本之策今何在?
垃圾以鄰為壑現象緣何屢禁不止?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比如,這里面有利益的誘惑,是外地運送垃圾者和本地唯利是圖者的勾結。比如,這樣可以減少垃圾處理的成本,一倒了之,花的也僅僅是運輸費用,也僅僅是給唯利是圖者一點好處。這與處理垃圾相比,花費的費用會是九牛一毛。
此外,違法成本過低是偷倒者以身試法的深層原因。根據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法律明確規定的危險廢物和污染物,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高可處以20萬元罰款。對偷倒生活垃圾的行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都規定處罰上限為10萬元。相對于高昂的垃圾處理成本,垃圾偷倒的違法成本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可是,這真的是解決根本問題的辦法嗎?筆者認為,不過是以鄰為壑、害人害己罷了。其實,跨省偷倒垃圾與異地排污都一樣,都是一種“以鄰為壑”的行為,是轉嫁垃圾處理成本和環保風險的行徑。而以鄰為壑的終結果則是唇亡齒寒。垃圾“下鄉”或“倒河”,絕不是一地一范圍的環境被污染、被損害,這就好比霾害逞兇,誰都無法置身其外。因為水是流動的,土壤里種出的食物也將在市場上流通。自以為把眼前的風險轉嫁給了別人,卻不知道早已將自己置身于未來的重重隱患中;自以為攫取了超額利潤,其實自己及其后代終將為此付出昂貴的代價。
只有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異地排污才會得到根治。除了對異地傾倒行為的實施者提高處罰標準,還可以擴大范圍,讓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不僅要一同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污染環境的刑事責任。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對環境違法犯罪的認定已經不再要求必須有損害后果,只要排污行為達到一定標準就可以入刑。異地傾倒垃圾跨區域轉移污染的行為,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早已觸犯法律。如果監管部門敢于動真格,發現一起就查處一起,及時將違法排污線索移送執法機關,就能對非法異地傾倒垃圾環境犯罪真正形成震懾。
其次,提高市民的環保意識,制定合理的垃圾收費管理制度,落實垃圾分類收集責任,推進垃圾分類工作,降低垃圾處理難度。嚴格控制工業垃圾、有毒垃圾排放,減少各種垃圾總量,讓城市有能力處理自身產生的垃圾。同時,要重視垃圾的循環利用,實現城市的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和公共環境垃圾能有效地轉化成資源。
當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動、滯后的,監管部門還需要在預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問題,主要是聯合執法存在真空地帶,異地排污的車輛和運輸不歸環保部門監管,而有監管能力的公安部門又不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信息。因此,除了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側重的監管布局。比如,對異地排污的現場執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門主導,而環保部門則對生產企業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完善臺賬制度,對危險廢物的產生、運輸及終流向進行全過程管理。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這樣,異地排污才會逐漸得到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