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污染源監管,規范對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切實發揮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編制了《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9年6月10日前參照反饋意見建議格式(見附件3),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市生態環境局。
附件:1.《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3.反饋意見建議格式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污染源監管,規范對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切實發揮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不包含儲油庫、加油站、油煙產生單位等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固定污染源現場,包括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施,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包括用于對固定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計算機機房硬件等監控設備。
第四條 【資金來源】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經費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職責】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日常監管。
(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
1、負責編制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工作計劃、制度及相應技術規范;
2、負責市級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3、負責對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情況進行抽查,編制年度抽查計劃;
4、指導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
1、負責編制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工作計劃及相應管理制度;
2、負責對轄區內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驗收、運行維護等進行日常監管;
3、根據轄區管理需求,負責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4、負責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數據進行每日巡查,及時處理異常、缺失、超標等數據;
5、負責對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每年年底前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第六條 【排污單位責任】排污單位是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和運行的主體,主要負責:
(一)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主體責任。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按要求信息公開;
(二)負責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頒布的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并組織驗收;
(三)負責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維護必需的房屋、交通、水、電、安全、防火、防盜、防漏、通訊等基本條件;
(四)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五)負責保證自動監測設備穩定聯網且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達到90%以上;
(六)及時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檢修、停運、事故及處理的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異常、缺失數據進行標記處理,將標記信息同步上傳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七)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如實回答現場檢查人員的詢問,根據檢查需要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技術指標抽檢的現場測試。
第七條 【運維單位責任】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單位的責任:
(一)負責運維工作所需場地、維修設備、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工作條件的前期投資,配備足夠的持證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能夠按相關要求正常開展運維工作;
(二)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日常維護、定期保養,常年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隨時保證供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先更換后修理;
(三)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證將現場端自動監測數據和信息上傳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并滿足相關標準對數據質量的要求;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如實回答現場檢查人員的詢問,根據檢查需要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技術指標抽檢的現場測試。
第二章 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
第八條 【安裝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
(一)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二)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三)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五)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六)其他影響公共利益,按照相關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排污單位。
第九條 【安裝時間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現有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時限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安裝,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條 【排放口要求】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二)尚未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按照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篩選出的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三)排污單位通過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篩選后,仍難以確定納入的排放口范圍的,可以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排放口自動監測技術方案。被監測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應不低于該項污染物全部有組織年排放量的65%;
(四)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排放口。
第十一條 【監控指標要求】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控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鍋爐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二)電力企業發電機組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三)垃圾焚燒爐和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氫以及相關工藝參數(包括煙氣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和爐膛內溫度等);
(四)工業爐窯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五)廢水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化學需氧量、氨氮、pH和流量。納入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氮、磷重點排放行業的排污單位還應當監測總氮和(或)總磷兩項污染物;
(六)已核發排污許可證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和標準有其它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安裝、聯網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本市、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所選設備必須經生態環境部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產品,進口儀器還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二)排污單位在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
(三)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等標準和要求;
(四)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數據傳輸采用數字接口直連,遵循RS485或RS232協議;
(五)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能夠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穩定聯網;
(六)建立運行、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完成安裝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后2個月內,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自行組織完成驗收工作,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當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應于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備案。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
第三章 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
第十四條 【資格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在本市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 【運行維護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三)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者使用說明書;
(四)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定期校準,定期開展手工比對校驗,并制作校準、校驗記錄;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注明物質名稱、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自動監測設備需要進行更換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備更換,實現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六)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設備更換不能正常使用期間,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并將監測報告留存備查。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其實驗室建設運行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若采取委托監測的形式,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七)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及文件要求,建立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記錄臺賬,當年的相關記錄臺帳應放置于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站房內,往年的記錄臺帳應放置于廠區內;
(八)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及相關記錄臺帳應至少保存3年,相關記錄臺帳應至少包括日常巡檢、停運、故障及其處理、易耗品更換、標準物質更換和校準、校驗記錄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報警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設專人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每日查看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對超標、異常情況及時報警。
第十七條 【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現場檢查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報警數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進行例行檢查,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第十八條 【數據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經驗收合格并正常運行的,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排污許可管理、環境統計、環境執法和環保稅征收等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十九條 【數據使用原則】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時,排污許可證、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國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無明確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以24小時均值(以日均值計)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以小時均值判定;
(三)排污單位依據有關標準、規范對異常、缺失等數據進行標記的,標記后的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或達標的依據;
(四)自動監測數據用于計算排放量時,排污單位依據有關標準、規范修約補遺的數據可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通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的信息平臺、排污單位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其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等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排污單位應通過信息平臺,主動公開其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未完成安裝情形認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一)未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時限及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時限及要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本市、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未經生態環境部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進口儀器未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
(四)未在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后2個月內,完成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驗收的。驗收結論不合格視為未完成驗收。
第二十二條 【不正常運行認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更換不能正常使用時,未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備更換,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
(二)企業生產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變化,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未及時響應或變化趨勢不符合邏輯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未注明物質名稱、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標準物質或質控樣標注濃度與實驗室測定結果誤差不符合技術指標的;未按要求開展校準、校驗;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運行維護單位現場使用的標準物質或質控樣的實驗結果或人工比對監測結果不符合技術指標的;
(五)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
(六)其他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未保存監測數據認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一)自動監測歷史數據無法在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上調取查閱的;
(二)提供的相關臺帳關鍵記錄缺失,如未包含日常巡檢、停運、故障及其處理、易耗品更換、標準物質更換和校準、校驗記錄等關鍵信息的;
(三)相關臺帳資料未按要求地點存放的。
第二十四條 【數據弄虛作假認定】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一)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他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在自動監測點位采取稀釋、投放藥劑以及其他方式干擾監測數據的;
(四)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五)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系統監控的;
(六)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七)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八)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九)其他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拒不接受現場檢查行為認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一)禁止現場檢查人員進入廠區、監測站房等場所;
(一)拖延現場檢查人員進入廠區,時間超過15分鐘的;
(二)拖延現場檢查人員進入,時間超過15分鐘的;
(三)現場檢查人員進廠2個小時內,排污單位不配合進行自動監測設備技術指標抽檢等現場測試的;
(四)不按照要求提供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及相關臺帳資料的;
(五)不如實回答現場檢查人員詢問的;
(六)其他拒絕、阻撓現場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解釋單位】本辦法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辦法編制背景
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管理的基礎和技術支持,自動監測也是污染排放實時動態監控可行的方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提出了更為具體的監管規定,為使《條例》有關規定能夠真正落實到位,增加可操作性,我市亟需出臺自動監測地方管理規定。而且隨著國家管理要求的變化,例如2017年生態環境部取消了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在線驗收主體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變更為排污單位自行組織等情況,部分省市開始著手對地方規定進行制、修訂。2017年,湖北省制訂了《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2018年,北京修訂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京環發〔2018〕7號),對自動監測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及違法行為認定提出了更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規定。
自2010年起,我市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已建成將近10年,自動監測網絡覆蓋范圍逐步擴大,目前已完成125家廢水企業、148家廢氣企業的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涉及火電、鋼鐵、玻璃、石化、水泥、焦化、供熱鍋爐、垃圾焚燒、污水處理、制藥、化工、食品加工等行業,監控指標涵蓋了廢氣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煙氣參數等,其中垃圾焚燒企業還監控一氧化碳、氯化氫、爐溫;廢水的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氮磷重點排放企業還監控總磷、總氮。
隨著污染源自動監測網絡的不斷擴大,同時為落實《條例》有關規定,如何更好的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運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管理上的作用,已成為一項重要課題,因此現在制定《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辦法編制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這些法律法規都涉及污染源自動監測方面的內容,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這為制定辦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三、辦法編制的總體思路
通過開展廣泛調研聽取意見,我們認為,辦法編制應體現順應形勢、突出重點、兼顧全面的原則,在現有環保法律框架和原則下,對污染源自動監測工作內容和現行制度進行系統梳理、細化完善,明確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自的工作定位,以及相應的職責及法律責任。
(一)堅持順應形勢,強化企業主體責任。2016年以來,環保部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驗收工作的管理思路開始逐漸轉變,在全國自動監測會議上多次強調企業主體責任的重要性,取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效性審核和變更企業為驗收主體,都是在強調企業的主體責任。為保證數據質量,嚴防企業弄虛作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的監督檢查。這些需求的變化,為制定本辦法提供了明確的方向。
(二)堅持突出重點,對接《條例》規定著力解決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測發展的突出問題。辦法應著力解決現行自動監測工作中面臨的迫切需要法律支撐的各類問題。
一是建設、驗收工作要求有待細化。存在部分企業自動監控指標及安裝點位數量不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要求;自動監控設施不及時組織驗收等問題。
二是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意識有待加強。部分企業認為自己委托第三方運行,就可以對設備運行維護情況置之不理,全部交由運維單位負責,導致對運維單位缺少有效的監督,排污單位對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主體責任落空。
三是違法行為認定亟需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未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或未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等違法情形,缺少有力而明確的執法依據,導致處罰環節不能落地。
(三)堅持兼顧全面,指導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辦法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維護、監督管理以及違法行為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國家要求的基礎上,對每部分內容都進行細化完善,增加了可操作性。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污企業及運維單位的職責內容,明確了監管主體、監管責任、監督檢查要求,力求抓實各項工作。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五個章節,分別為總則、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監督管理、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一章“總則”共7條。本章為《辦法》的綱領,明確了立法目的、依據及適用范圍;同時還明確了自動監控系統的定義、資金來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排污單位及運行維護單位職責。在職責分工方面,重點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指出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管理工作,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排污單位應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主體責任,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同時對運行維護單位應具備的條件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章“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共6條。本章規定了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范圍、安裝時限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篩選、自動監控指標要求、設備安裝、聯網技術要求以及驗收管理要求。在設備安裝要求方面,明確了現有企業實施自動監測的范圍,對于新、改、擴建項目仍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對于不同類型的排放口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指標進行了細化規定;重點明確了竣工驗收應在設備聯網后2個月內完成的時限要求。
第三章“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共2條。本章對運行維護單位的資格要求、運行維護技術要求進行了詳細規范。在國家要求的基礎上,細化了設備校準、校驗的操作要求;規定了設備更換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的時限要求;規定了設備停用期間,排污單位應開展人工監測,可采取自行監測和委托第三方的形式開展工作;同時明確了設備臺帳主要內容及保存方式要求。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5條。本章主要包括報警機制、現場檢查、數據應用領域、數據使用原則、信息公開等五部分內容。重點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例行檢查,負責對平臺報警數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規定了通常情況下進行超、達標評價的廢水數據類型為24小時均值,廢氣數據類型為小時均值。
第五章“違法行為的認定”共7條。本章主要明確了未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數據弄虛作假、拒不接受監督檢查行為等5類情形的認定。
1、在未完成設備安裝情形認定方面。此條款包括未按規定時限完成設備安裝、聯網、驗收,以及安裝不符合要求的設備等情形;
2、在未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情形認定方面。此條款包括未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備更換、未按要求開展校準、校驗;為規范排污單位對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減少缺失、異常數據出現頻率,規定了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不應低于90%的要求;特別規定了現場檢查時,標準物質或質控樣實驗結果不符合技術指標要求可以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為現場監督檢查提供了重要執法依據。
3、在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情形認定方面。此條款包括自動監測歷史數據無法在現場端設備直接調取查閱的;不能提供臺帳記錄關鍵信息的;臺帳記錄保存方式不當的。細化了要求,一方面更有利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工作,另一方面也進一步規范了排污單位的運行維護工作。
4、在數據弄虛作假情形認定方面。此條款完全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進行情形認定。
5、在拒不接受監督檢查行為認定方面。此條款參考《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9號令),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情形認定,特別對拖延時間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情形的時間進行了要求,規定拖延進入廠區不得超過15分鐘,拖延進入監測站房不得超過15分鐘,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廠2個小時內不配合進行自動監測設備技術指標抽檢等情形均認定為拒不接受監督檢查行為。
6、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本辦法的解釋單位及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