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態環境分局: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78號)精神,為順利完成市政府關于焦化行業壓減過剩產能暨焦化行業統籌布局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焦化行業在設施拆除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杜絕搬遷關停退出的焦化企業在設施拆除過程中不出現危險廢物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搬遷關停退出設施拆除前的環境管理
1、所有搬遷關停退出的焦化企業必須把煤氣綜合利用設施、化學產品回收加工裝置、污水處理回用系統關閉、拆除(停產)工作中的污染防控納入相應的工作計劃,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處置工作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其主要負責人要對拆除活動中因工作失誤而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負責。
2、搬遷關停退出設施拆除前必須組織識別和分析拆除活動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氣的風險點,以及周邊環境敏感點。根據焦化行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以及危險廢物較種類和數量多的特點,編制《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動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二、設施拆除過程中的環境管理
1、在設施拆除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企業編制《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施行,拆除工作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施工單位開展,在設施拆除過程中,應當根據現場的情況和土壤、水、大氣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時完善和調整《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調整后的《方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備案。
2、焦化企業的煤氣綜合利用設施和氨、粗苯、煤焦油、瀝青渣等煤化學產品的回收、加工裝置均為生產設施的組成部分,污水處理、回用系統亦是維持正常生產必不可少的污染防治設施,屬于“焦爐設施”的一部分。在設施拆除前,必須防止其設施中殘存的各種化學品(中間體絕大部分為危險化學品)泄漏而引發環境污染。
3、實施設施拆除的單位,要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庫,將各種精(蒸)留殘渣、廢水處理污泥及它們的包裝、容器等危險廢物在設施拆除前規范收集,設施拆除過程中殘留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也要集中收集,全部分類存放到危險廢物貯存庫,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并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要求及時轉移處置。
4、拆除活動應充分利用原有雨污分流、廢水收集及處理系統,對拆除現場及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水(含清洗廢水)、污水、積水收集處理,禁止隨意排放。沒有收集處理系統或原有收集處理系統不可用的,應采取臨時收集處理措施。同時設置適當的防雨、防滲、攔擋等隔離措施,必要時設置圍堰,防止廢水外溢或滲漏。
三、設施拆除后環境保護工作總結
1、拆除活動結束后,焦化企業應組織編制《企業拆除活動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報告》。報告應包含拆除企業和拆除施工單位等基本信息、環境風險識別情況(附必要的影像資料)、拆除施工過程中污染防治實施情況、拆除過程環境監測情況、拆除現場清理情況、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2、焦化企業應保存拆除活動過程中的污染防治相關資料并歸檔,如《污染防治方案》《環境應急預案》《總結報告》等,以及 在拆除過程中環境檢測和污染物處理處置等活動的監測報告、處理處置協議/合同復印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為后續污染地塊調查評估提供基礎信息和依據。如拆除活動過程中實施了環境監理,應同時保存環境監理方案、環境監理報告等資料,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備案。
3、需要開展“恢復地貌”工作的焦化企業,要由有資質的單位對廠區的土壤、地下水等主要環境要素進行監測;參照《HJ/T169-2004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標準的要求,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備案。
臨汾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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