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
再生資源回行業管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廣東東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東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的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等)、
廢玻璃等。
《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發展“互聯網+”回收模式,支持企業建設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平臺,實現線上線下協同發展,鼓勵技術創新及應用,鼓勵企業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合作,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表示將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扶持政策,用于推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回收模式創新、新技術研究應用。
《辦法》強調,不得在下列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一)城市道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兩側200米范圍內;
(三)旅游景點、居民樓內;
(四)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港口、軍事禁區、水源保護區和耕地范圍內及周邊距離200米區域;
(五)危險品儲存點周邊500米內、高壓走廊電力高壓線的保護區內(110千伏:10米內,220千伏:15米內,500千伏:20米內)、變電站的保護區內(110千伏變電站:25米內,220千伏變電站:50米內,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100米內);
(六)黨政機關、學校和幼兒園附近。
已經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應當逐步遷出。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東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廚余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機動車船、動力電池、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貫徹綠色、安全發展理念,應當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風險。
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六條 鼓勵發展“互聯網+”回收模式,支持企業建設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平臺,實現線上線下協同發展。
支持龍頭企業通過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加盟)、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擴大回收網絡覆蓋面,實現規模化發展。鼓勵回收企業與物業企業、環衛單位、利用企業等單位建立長效合作機制,暢通回收利用渠道,形成規范有序的回收利用產業鏈條。
第七條 鼓勵技術創新及應用,鼓勵企業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合作,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
第八條 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扶持政策,用于推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回收模式創新、新技術研究應用。
第九條 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宣傳教育,普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知識,增強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鼓勵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氛圍。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商務部門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編制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遵循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原則,根據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制定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按有關程序報批后實施并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回收、中轉、分揀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及相關設施建設活動,應當與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相銜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網點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兩網融合”。
第十二條 保障再生資源回收車輛合理路權,對車輛配備、通行區域、上路時段等予以支持和規范。
鼓勵在再生資源回收領域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要求,預留建設回收點所需場地,可以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一并規劃。
已建成并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要求,落實回收點所需場地;不能安排回收點所需場地的,所在村(居)委會應當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由周邊回收點或中轉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再生資源。
已建成但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以及“村改居”住宅區,由所在村(居)委會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要求,落實回收點所需場地。
城市主要商業區,由所屬轄區的村(居)委會按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安排建設回收點所需場地,不能安排回收點所需場地的,所屬轄區的村(居)委會應當和商戶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負責回收該地段行政事業單位和商業場所的再生資源。
鎮街(園區)轄區內設置的工業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安排建設回收點所需場地,用于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活動。
第十四條 不得在下列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一)城市道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兩側200米范圍內;
(三)旅游景點、居民樓內;
(四)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港口、軍事禁區、水源保護區和耕地范圍內及周邊距離200米區域;
(五)危險品儲存點周邊500米內、高壓走廊電力高壓線的保護區內(110千伏:10米內,220千伏:15米內,500千伏:20米內)、變電站的保護區內(110千伏變電站:25米內,220千伏變電站:50米內,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100米內);
(六)黨政機關、學校和幼兒園附近。
已經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應當逐步遷出。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區域和地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選址、規模、場地建設、設施配備等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及國家有關建設規范要求。
第十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經營范圍應當符合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后,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將相關信息共享給相關部門。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變更營業執照事項后,自行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進行信息申報、信息更新及按要求報送經營數據,同時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臺賬管理制度,定期向屬地商務部門報送回收的再生資源種類、數量、來源、去向等信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備案證件、經營管理制度(含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相關制度)、回收價格表、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集、分揀、處理、儲存、運輸再生資源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和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二)從事高風險作業(如氧切割、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和高空作業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應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使用的特種設備應辦理使用登記,經檢驗合格且在檢驗有效期內,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四)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并按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聲、粉塵、污水、異味等污染;
(五)及時清運回收物品和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非法占道、亂堆放、亂張貼、亂拉掛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經營;
(六)對分揀出來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園林綠化垃圾要按規定進行收運處置,對于分揀出來不可回收的工業固體廢物,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進行處置,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
(七)跨省轉移再生資源進行貯存、處置、利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報批、備案手續;
(八)從事再生資源運輸的機動車和駕駛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安全要求,確保使用的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不得使用拼裝、報廢機動車及燈光信號、制動、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且運輸過程中應當通過捆扎、覆蓋、圍擋等方式,保持車輛整潔,不得沿途遺撒、飄落載運物品;
(九)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市容環衛、治安管理、交通運輸等規定和回收經營規范。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哄抬或壓低再生資源的價格;
(三)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要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規范》有關要求進行規范回收,不得非法擅自拆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要交售給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規范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廢舊紡織品回收的,應按照《廢舊紡織品回收技術規范》有關要求進行規范回收。
第二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六)標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如文件、資料、書刊、圖紙、光盤、U盤、磁盤、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上述規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屬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門是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引導、規范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指導行業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相關措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協助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工業領域資源綜合利用政策項目申報;在職責范圍內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公安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治安管理,對強買強賣、黑惡勢力介入、收購和販賣贓物等犯罪行為進行依法整治和查處;負責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名錄管理制度;負責查驗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登記及保存情況;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使用無牌照、拼裝、報廢機動車及燈光信號、制動、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作為運輸工具的違法行為,對再生資源回收車輛配備、通行區域、上路時段等予以支持和規范;轄區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廢舊金屬行業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指導鎮街(園區)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視頻監控建設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研究和落實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扶持政策;配合落實安排財政資金用于支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
自然資源部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項目建設用地的審批和報批工作;對回收網點違法違規占地行為依法查處;督促鎮街(園區)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要求,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用地納入鎮街(園區)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域違反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行為;對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非法回收、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非法傾倒和轉移工業固體廢物違法行為;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對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鎮街(園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經營用房建筑工程及其造成的建筑邊坡的質量安全監管,指導既有建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調督促已建成并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等合法委托職責,落實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要求,提供場所或者設施;依職責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工程應辦理而未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的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涉及經營性運輸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經營性運輸車輛涉及未辦理道路運輸證、駕駛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等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鎮街(園區)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要求,審查農村集體物業平臺交易申請,防止不符合相關規劃的土地、物業用于再生資源回收。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鎮街(園區)安全生產工作;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應對突發事件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結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要求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注冊審核,并及時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共享給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及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職責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監督工作的責任;依職責管理計量器具,規范、監督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占道、亂堆放、亂張貼、亂拉掛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經營行為;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為;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對分揀出來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園林綠化垃圾沒有按規定收運處置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鎮街(園區)加強對具有統一標識編碼的可回收物便民交售點的監督管理;負責瓶裝燃氣使用安全宣傳教育,牽頭建立瓶裝燃氣安全管理聯合執法機制。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監督抽查范圍,指導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依法指導各鎮街(園區)組織巡查整治力量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稅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涉稅違規行為;落實有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供銷社負責牽頭組建龍頭示范企業,打造示范回收網點;推動系統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創新回收模式,督促其依法依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承擔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屬地管轄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結合轄區實際,因地制宜制定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納入鎮街(園區)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落實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用地指標,推進回收網點建設;
(二)全面摸查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數量、分布、經營情況等,建立回收網點臺賬管理制度,定期對外公布轄區內符合規范標準的回收網點名單,做好轄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統計報送工作,跟蹤再生資源去向處理情況;
(三)建立健全本轄區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機制,推動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網格化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實行統一編碼,加強信息化管理;督促轄區村(居)委會做好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行業專項整治及聯合執法行動,督促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及市容環衛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根據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要求,推進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視頻監控建設工作,劃定再生資源回收車輛停放地點,允許再生資源回收車輛在規定時間、地點和路線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活動;
(五)組織開展行業規范、生態環境、消防安全、安全生產及應急處置等培訓教育;
(六)落實資金政策保障,支持網點規劃建設、先進模式及技術宣傳推廣和巡查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村(居)委會負責做好本村(社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的日常檢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集體土地及物業出租用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管理,做好與本村(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工作協商;
(二)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對本村(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情況進行登記造冊,重點對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涉及的規劃用地、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等方面做好綜合管理;
(三)協助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安全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及時向屬地鎮街(園區)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
(四)受理并協調處理村(居)民關于本村(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問題的意見及投訴,并及時向屬地鎮街(園區)及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日常巡查工作納入“智網工程”管理,具體工作按照入格事項的巡查周期、作業標準、處置方式等相關指引要求進行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各相關職能單位,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管。
市、鎮街(園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綜合協調,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同監管;根據監管需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執法,嚴格落實“誰檢查,誰負責”制度,建立問題清單及復查回訪機制,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由相應的職能部門指導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并做好復查回訪,及時將有關復查情況反饋屬地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完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強化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做好行業統計、調研及培訓,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規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一)未經設立登記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
(二)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三)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
(三)生產性廢舊金屬登記材料保存少于2年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的;
(五)發現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三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市容環衛、治安管理、交通運輸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或包庇、縱容其違法違規經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不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或者國家有關建設規范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辦法施行后如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以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原標題: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