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訴訟渠道梗阻
近年來,多地因垃圾焚燒、PX項目、水污染等環保問題發生群體事件,一方面是公眾維護自我環境權益的意識在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卻是生態環境司法渠道的狹窄與梗阻。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秘書長秦天寶表示,當前我國傳統污染依然存在,同時出現了更多的以風險為標志的環境影響,這對環境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環境問題頻發,而司法渠道不暢,造成大量環境糾紛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權益受損者容易選擇方式維權。
同時,不少業內人士提出,我國現行民事、行政、刑事三種訴訟規則設計都是針對傳統人身糾紛和財產糾紛的,而環境糾紛帶有很大的社會性,通過現有三種訴訟模式來解決環境問題實際效果不佳。同時,現行法律沒有明文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導致環境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過于狹窄。
對此,貴州省人民法院副院長唐林認為,民眾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環境問題出現梗阻的主要原因,在于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要求過嚴、證明責任的難度較大、司法鑒定費用過高、訴訟風險較大等。
另外,貴州省委副書記李軍透露,當前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識,但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仍時有發生。過去保護生態環境用宣傳手段、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時間長了就產生耐藥性,規矩容易變成“面條”,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從而形成“破窗效應”。由于缺乏專業司法力量,致使環保立案查處數量不多、打擊力度不大、震懾作用不明顯,與環境污染日益嚴峻的態勢不相符。
環境立法要既“硬”且“良”
環境法呈現高度專業化、綜合化特點,包括行政管理、民事侵權、合作等方面內容,需要大量授權立法及配套立法。
要在依法治國的戰略中推進法治建設,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認為,首先要明確未來環境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用法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法要一方面堅持環境優先、保護優先,一方面堅持經濟和環境協調,改善環境質量、優化經濟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為,依法治國,要完全依法辦事,解決以權壓法、以人代法。在環境法方面,要改變環境法是軟法的現象。在過去幾年中,環境刑事犯罪責任追究獲得了很大進步,未來要使環境法更加硬起來。
他建議,制定“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將國家建設生態文明的方針政策制度都納入其中,之后制定其他法律時,都要考慮此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由環保部門協同其他部門參與立法。在這個法律下,應包括自然資源法、生態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三大法律。具體的立法需圍繞完善這些體系,兩條腿走路,一條是綜合性的立法,另一條是具體法律的制定。如自然保護區法、濕地保護法,化學品管理法、電磁輻射管理法、生態損害補償修復法、民事環境損害賠償法(包括健康損害)、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等。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周珂則認為,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首先必須落實“保護優先”原則。我國生態保護主要借鑒俄羅斯,生態法與自然資源法是一體兩面,自然資源法注重開發利用,生態法強調保護優先,用生態保護對沖資源利用的負面效應。保護優先不僅僅是環保部門的事,在生態保護領域,尤其是資源開發利用都應當適用這一原則。
二是要明確地方政府環境責任,要從管理法向責任法轉變。過去的《環保法》是管理法,主體是管理者與相對人,修訂后的《環保法》向責任法轉變,突出規定政府責任,這需要逐步落實。
判斷環境合法的標準,離不開時間空間背景。同一行為,在北京屬于違法,在甘肅可能屬于合法。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和劉傳義都提醒,要給予地方環境立法充足的空間。
除了制定新法,對于不合時宜的舊法也應當及時進行排查和清理。北京市環保局法規處調研員相華林提出,清理、修訂和《環保法》不相符的政策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如何運用法治力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亞里士多德曾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
為進一步提高生態文明建設立法的科學性,確保良法之治,眾多專家認為,應當努力實現以下轉變:一要努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立法從“生態環境保護要與經濟發展相協調”原則,向“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原則轉變,切實改變生態保護從屬于經濟發展的被動地位。
二要從主要運用“行政強制手段”搞生態文明建設,向更加關注人、關心人,致力于推動建立企業與周邊居民和睦相處、自然保護區與原住民形成“伙伴關系”的方向轉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三要從主要強調立法的數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生態文明建設立法的質量和效果的轉變。為了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應當完善立法機制,創新公眾參與立法的方式,擴大立法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以集中人民智慧,體現人民利益,切實增強法律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同時,在上述原則下,生態文明建設立法應當重點關注以下領域:首先是加強生態文明考核評價制度建設。必須改變唯GDP的觀念,淡化GDP考核,增加生態文明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
其次,健全基本的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國土空間開發管理制度缺失的問題,亟需強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如,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要功能區要建立限制開發的制度,對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要建立禁止開發制度。我國耕地、水資源、環境等管理制度已經建立,但不完善,要完善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
同時,運用市場規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也不容小覷。建設生態文明同樣需要依靠市場機制,要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積極開展碳排放、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五是健全法律責任追究和賠償制度。資源環境是重要的公共產品,對其的破壞和損害要追究法律責任,進行經濟賠償。要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