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正式實施,新法確立的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等規定將“重拳”指向排污企業。近日,環境保護部將與新法相關的4項辦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排污者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逐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四項新辦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排污企業屢次違法排污的原因之一,為杜絕這一現象,日前公布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排污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擬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指出,處罰對象除了未獲得環評審批、治污防污設施未建成、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等行為,還包括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同時,該辦法還強調,環保部門應當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并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的30天內進行復查。計罰周期為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至復查之日止,罰款數額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排污企業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逐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信息公開主體和范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也擬做出明確要求。
按日計罰,38萬元將增至3000萬元
業內人士介紹,新《環境保護法》將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作為重點,在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上,有了很大突破,其中為關鍵的法律條文之一即是“按日計罰”,堪稱“史上重罰款”,極大地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為說明該法律條文的罰款力度之重,成都市環保局提供了兩個案例予以闡述—成都市環保局從2013年1月到2014年9月對攀鋼集團成都鋼釩有限公司、四川成化水務有限公司違法超標排污實施了多次處罰,分別處罰金額為38萬元(4次合計)和25萬元(5次合計)。這種情況若按新的《環境保護法》來處罰,兩家公司將被“按日計罰”。
目前按日計罰的實施細則還未出臺,具體處罰數額還不能確定,但至少應是上述數字的幾十或上百倍。”成都市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趙戢表示。成都市環保局按倍數測算下來,類似上述兩家企業的情況在新法實施后,一年下來將分別受到3000萬元和1500萬元左右的罰款。
關鍵在執行力
毫無疑問,對新修訂的環保法“按日連續處罰”罰則從處罰適用對象、處罰額度等方面進行明確細化,大大加重了違法污染的代價,是在進一步織密法律保護的籠子,對于此前環保執法不力的改進以及強化環保治理等都是利好。
但就以往包括環保部門在內的有關方面環保執法不力、相關企業等隨意污染普遍等來說,原因并不僅是老環保法對環境污染的處罰措施不夠明確和嚴厲,甚至沒有政策,而是這些政策的執行不力,地方政府、環保部門等沒有真正落實相關規定的決心,和不折不扣采取具體行動的勇氣。
一方面,在嚴重的環境污染面前,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執法為民意識不夠,無視污染事實、蔑視群眾健康權益,折射的就是地方環保部門等沒有落實環保政策的決心和勇氣以及具體的有效行動,典型的如河北“紅豆局長事件”。
另一方面,長期以來,由于與GDP深度掛鉤,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政績觀畸形,置科學發展等要求于不顧,盲目追求經濟發展,導致很多地方重發展輕治污、先發展后治污、只發展不治污、對眼前污染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怠于監管,甚至反對監管或明或暗保護污染的局面還沒有有效好轉。地方政府在治理污染方面的責任人制度,在此碎了一地。
這時候,作為地方政府組成部門,即便地方環保部門有心管理企業污染,恐怕也只能是有心無力,淪為地方政府為污染企業開路燈幫兇,甚至還不得不為企業污染幫腔掩蓋。此前不久曝出的騰格里沙漠污染問題,無不是地方政績觀畸形、環保部門不同程度淪為污染幫兇的真實寫照。
也就是說,要想“按日連續處罰”的環保罰則能夠有力執行,強力治理企業等違法排污,就要在增強各級各地環保部環保執法為民意識,以及強力落實和提升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責任人意識上下功夫。
首先,加強對地方領導官員執政、執法相關理念的教育,使其切實樹立科學發展觀,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要讓他們切實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擺正地方發展、環保、政績與百姓福祉的關系,真心支持環保工作,決不能陽奉陰違,明里支持暗里掣肘環保治理。
其次,研究科學的環境評價機制和官員政績考核機制。如引進環保評價群眾參與機制、第三方評價機制,讓官帽不僅與經濟GDP直接緊密掛鉤,更與環保綠色GDP直接掛鉤,并且要把綠色GDP置于前提位置,實行一票否決等,豎起沒有環境就沒有一切的理念和制度。
再次,出臺官員任期自然資源環保審計制度。官員任期內的離任審計,不但要看經濟等方面的成績,更要看任期內地方環境保護如何,如保護和建設環境有力和效果明顯的,可作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據;相反,對于環境保護和建設不力的,則實行一票否決,不予提拔,甚至降級乃至法辦。
后,加大對環境監管不力現象的問責、處理力度。在一些地方,對污染監管不力的現象時有發生。只有加大對相關部門的環境執法問責以及執法效率的問責力度,對違法排污行為監管不力的問題才能得到有效破解。
只有這些措施配套明確有力了,按日計罰的環保罰則才算有用武之地。否則,即便這一規則再詳細明確,也只能是停留在紙面上的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