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按下葫蘆浮起瓢” 排污信息公開勢在必行
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本條是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規定。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是環境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臺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明確了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形式、內容和方式作了規定。實踐證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在促進企業自覺減少排污、增強社會責任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本次環境保護法修改正式將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抓住主要矛盾,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將加大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作為修改的重點之一。加大企業責任,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提高違法成本,增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包括引入按日計罰、賦予地方性法規更大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增加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等;二是通過企業環境信息的公開,增加重點排污企業排污行為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應該說,通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讓排污企業自我公開排污情況,能對排污行為起到較好的遏制作用,也便于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有利于社會輿論的監督。
《信息公開》:堅持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
環保部解釋,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加快推進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環保部組織起草《信息公開》。
環保部指出,在起草《信息公開》的過程中,堅持既要滿足公眾對企業環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顧企業的信息公開能力,堅持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分級確定強制性公開范圍。
根據《信息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強制性公開下列14類信息: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工商行政管理注冊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體系及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企業事業單位生產地址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種類、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核定的排放總量;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濃度和達標情況;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情況的環境管理年度報告、危險廢物防治情況;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情況及其他環境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落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導意見情況;接受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情況;繳納排污費或環境保護稅情況;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情況;受到環境刑事制裁情況。
“此前2008年實施的環保部的部門規章《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僅僅規定了企業自愿公開的環境信息,而現在《信息公開》則更進一步,增加了重點排污單位強制性信息公開的內容,而且范圍很廣,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分析。
竺效進一步分析指出,接下來需要明確的是何為重點排污單位?“這將是一個難題。重點排污單位這個概念早來自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范圍到底有多廣,這需要下位的配套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那么小微企業一般不涉及高環境風險的管理企業,是否一定需要強制信息公開呢?我認為,應該鼓勵它們主動自愿公開。”
《信息公開》提出了企業年度環境報告的新制度,即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省級以上重點監控企業事業單位和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并向社會公開。集團公司應當以各生產單位為主體公開企業環境信息,同時集團公司也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上公開其整體環境信息并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信息公開》也提出,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將被依法責令公開,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還可能受到更嚴厲的處罰措施。
這些措施具體包括:在當地主要媒體通報;建議金融機構不予信貸支持;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請環保專項資金項目;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請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或者其他國家提供資金補助的示范項目;建議有關單位限制或者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國家規定的其他懲罰措施。
專家:治霧霾,排污信息當公開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就排污信息公開給了自己的見解。
馬軍認為,沿著信息公開、社會監督道路走下去,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動嚴格執法,從而推動減排工作。環境信息公開,有助于媒體發現問題,并對環境表現落后的地方施加壓力,也有助于增強公眾的參與度和監督力,突破對污染企業的地方保護。環境信息公開,還能促使企業間進行有益競爭,減輕政府監管部門的執法負擔,進而促進削減污染。
新環保法即將實施,如果能與環境信息公開結合起來,才有可能真正落實“按日計罰”,大幅度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推動減排。
此外,在區域聯防聯控上,各地也應多做工作。在霧霾防治上,可以通過聯動協調為各地個性化的大氣治理方案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避免出現“按下葫蘆浮起瓢”的尷尬。